獨立蒼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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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環境永續

    政府拼經濟的腦袋最需要創新!如果連央行都僅能提出靠救房市或設立石化產業專區救經濟的方案,是否意味著整個政府(高層政務官)都已黔驢技窮,應該換腦袋當家了?

2010年6月4日 星期五

環評的真相(六)-什麼是第二階段的環境影響評估?

  國光石化預計興建的台灣第八座輕油裂解廠(通稱八輕),原本預定落腳雲林麥寮離島工業區,歷經多次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後,被環評委員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疑慮,決議要求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下稱二階環評),當時國光石化非常不服氣,循例攻擊環評是經濟發展的絆腳石,一度威脅要出走他國。


  最近國光石化轉移陣地到位於彰化的大城工業區,也就是我們賞鳥人士所熟知大杓鷸在台灣最大(且唯一?)的渡冬地──大城濕地,雖然族群數量逐年快速減少。

  對照國光石化在麥寮離島工業區面對環評多次且漫長審查的命運,在八輕的推動被馬總統列入總統競選政見支持的重大經濟建設後,移師大城濕地,僅經過一次環評專案小組審查,立即決議直接進入二階環評,效率之佳,乃環評制度實施以來唯一僅見。

  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第8條第1項規定,如開發行為經審查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者,應繼續進行二階環評。至於如何認定是否「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依環評法的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與周圍之相關計畫,有顯著不利之衝突且不相容者。二、對環境資源或環境特性,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三、對保育類或珍貴稀有動植物之棲息生存,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四、有使當地環境顯著逾越環境品質標準或超過當地環境涵容能力者。五、對當地眾多居民之遷移、權益或少數之傳統生活方式,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六、對國民健康或安全,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七、對其他國家之環境,有顯著不利之影響。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從以上規定來看,只要所謂「國家重大建設」或行政院支持的「重大經濟投資計畫」,是屬於必須做環評的開發行為,幾乎都會因「重大」,影響層面廣而必須進行二階環評,但依青年智庫統計分析的結果,實際進入二階環評的,卻少之又少,背後原因,很可能也因為是政府既定政策。

  我國的環評制度是引自美國。一般而言,所謂「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下稱一階環評)是一種書面的、形式的審查,制度設計上比較像是一種程序篩選機制,主要目的在過濾出可能「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開發案,讓它們進行較嚴謹且有法定民眾參與機制的二階環評程序。例如依環評法第8條到第12條規定,一旦決議應進行二階環評,環境影響說明書應先公告30日,期滿後應舉行公開說明會,有關機關與當地居民得提出意見;主管機關應於公開說明會後邀集相關機關團體、專家及居民舉行界定評估範疇(以釐清二階環評主要調查評估事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開發單位提出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後,須在30日邀集專家、學者、團體及當地居民進行現勘並舉行公聽會等。因此一階環評審查,相對上應該較為快速,在審查2到3次即應做出決定。可惜,台灣目前的環評機制,幾乎把一階環評當成二階環評在進行,因此,動輒在專案小組即開上4到6次審查會,不僅應迅速進入二階環評,沒有迅速做出決定,甚至連可以迅速通過或駁回的案件,也拖拖拉拉,徒然浪費許多行政成本。但此次移師大城濕地的八輕,有環評委員譏其一階環評的環境影響說明書是史上最糟的說明書,竟還能在連基本資料、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初步問題及狀況,都還無法稍有瞭解掌握之下,僅經一次專案小組環評審查,便飛快地讓它進入二階環評,以配合國光石化的建廠期程,斧鑿痕跡實在太過明顯,公信力自然更遭質疑。可以預期此一環評案,未來仍極有可能會進入司法程序,接受如中科后里七星農場基地與雲林林內焚化爐等環評案般嚴苛的司法審核。

  在國光石化的八輕開發案裡,除有高耗水、高耗能、高污染(包括廢水污染與空氣污染)外,在八輕建廠同時,還必須同時興建一座可以泊靠巨型油輪的工業港,對彰化沿海天然海岸及濕地影響非常重大。尤其在台中港與麥寮工業港之間的距離,有必要再大規模破壞自然海岸生態,專為單一廠商興建一座大而無當的工業港嗎?此案送審之前,即傳出一為講求效率、二為杜環保團體悠悠之口,會直接進入二階環評,事後亦印證果不其然。

  因為開發新址屬IBA認定的野鳥重要棲地,原本在2007年,營建署已計畫將之列為國家級以上的重要濕地,但因當地地方首長及民意代表反對而作罷。未來進行二階環評時,全國鳥人應勇敢站出來聲援反對國光石化在大城濕地設廠!姑不論台灣是否逐有條件繼續興建輕油裂解廠,即便是對的事,也要做在對的地方,才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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