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蒼茫

Example 10 - Another Advanced Example

  • 對於一個涉及拆除323戶,影響近半千餘人口(近半是高齡老人)的建設計畫,任何有民主素養、人權法治觀念的政治人物,絕對會謹慎再謹慎、傾聽再傾聽

  • 環境永續

    政府拼經濟的腦袋最需要創新!如果連央行都僅能提出靠救房市或設立石化產業專區救經濟的方案,是否意味著整個政府(高層政務官)都已黔驢技窮,應該換腦袋當家了?

2012年4月23日 星期一

都更條例釋憲聲請書(由立法委員提出聲請之版本)

-本聲請書由林政佑、翁國彥、陸詩薇(以上為主要撰寫人)與詹順貴共同撰寫

壹、  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一、   現行都更條例第22條多數決機制有違憲與違反經社文公約之虞:
現行都市更新條例(下稱「都更條例」)第22條容許興辦都市更新事業時,只需經過更新單元範圍內一定財產權比例的多數決,即可由私人自行選擇一定的單元範圍,將其範圍內所有權人的土地與房屋劃入,導致不同意更新住戶的財產權行使自由完全遭到剝奪,出現不具公共利益即可限制人民財產權之情事,與憲法第23條及第15條財產權保護的意旨有違,亦不符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下稱「經社文公約」)第11條第1款所保障之適足住屋權。 

二、  現行都更條例欠缺妥適救濟機制,違背憲法及兩公約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承上,現行都更條例對於遭多數決機制遭強制納入者,並未提供如同法第32條針對權利價值不服之異議機制,更新事業計畫核定通過後,亦無通知或教示救濟機制,顯然欠缺正當法律程序,與我國憲法及經社文公約第4號、第7號一般性意見相違。  

三、  現行都更條例第36條強制拆遷機制,違反憲法及兩公約比例原則之要求:
現行都更條例第36條,於上述欠缺正當法律程序之多數決機制下,容許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對於不願配合拆除遷移的土地改良物,可限期自行拆遷;逾期仍不為,即可由實施者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代為拆遷。此等規範模式,顯非最小侵害手段,違背憲法第22條與經社文公約第7號一般性意見之比例原則,亦應有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等違憲疑慮,須透過違憲審查制度予以釐清,以為本院日後修訂法律的依據。



2012年4月9日 星期一

我們應該從文林苑強拆案反省什麼

「公共利益」被視為是一種有效的政治迷思,所以接開迷思的神秘面紗看清楚反而沒有價值。透過「公共利益」語意的簡化,可以讓利益披上道德的外衣、使特定團體的利益合理化。-Frank J. Sorauf
基本權(言論權、財產權、工作權等)在人類經過百年的努力爭取成功之後,在19世紀進入20世紀時,反而被獨裁者以民主多數決的形式民主,反過來剷除作為民主前提之人性基本價值與尊嚴的尊重與保護。民主多數決變成一種排除人民基本權之享有與行駛的做法。-陳慈陽【註1
作者在五都選舉當時,曾撰文投書(99.11.26蘋果論壇,題目:請用選票為過熱的都更政見踩剎車)表示都更也是一種強制剝奪人民對自己私財產自由處分權的工具,更可怕的是它不像土地徵收,至少表面上是由公權力發動。都更的設計是容許由私人發動,透過多數決侵權人民的財產權,未發生在鄉村的苗栗大埔案件,恐將難以避免搬到都市上演。一年多來絲毫未見政府有任何反省檢討,反而變本加厲縱容建商圈地賺取高額容積獎勵,果不其然,101326日即發生引起舉國譁然的文林苑都更案的強拆王家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