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享有一段風光歲月的宜蘭童玩節,民國九十六年之後,因人數遽降,不堪虧損,劃下休止符。但在此之前,曾出現一件有趣的環境影響評估小插曲,值得為有興趣的讀者介紹。另有一件通過環評的開發案,頗為誇張,互相對照,可以突顯環評制度的矛盾現象,一併為讀者介紹。
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若進行一定經費規模以上的建設或開發案,通常需進行可行性評估。但因決策已定,幾乎「勢在必行」,所以,所有「可行性評估報告」從不曾出現過「不可行」的結論,難怪有學者譏為根本是「必行性說帖」。
言歸正傳,鑑於過去宜蘭童玩節的風光,94年底,宜蘭縣政府為了不侷限於適合玩水的夏季,且年年臨時搭蓋場地設施,計劃將之變成一項常態設施做為政績,遂在員山鄉蘭陽溪旁的一塊土地,提出「宜蘭縣童玩公園」的開發計畫送到環保署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筆者無法臆測此開發案當初是如何完成「可行性評估報告」,但檢視其環境影響說明書的敏感區位調查表,內載鄰近國軍204兵工廠,部份開發基地位於列管軍事禁限建管制區內,部分基地則屬中央管制河川區域內。環境影響說明書特別說明該204兵工廠目前只生產國慶煙火,並不製造彈藥,安全無慮。宜蘭縣政府聲稱此案可以繁榮地方,帶動經濟云云,並表示如通過環評審查,將協調國防部解禁,或在禁限建區只設親水設施,不會有建築物。
筆者擔任該案專案小組召集人,現勘基地之後,特別要求一定要邀請國防部軍備局派員出席專案小組會議說明,結果軍方一位中校代表表示該204兵工廠仍從事陸軍槍砲彈藥之生產,絕非只生產「煙火」。宜蘭縣政府與其顧問公司不得已改稱兵工廠與其彈藥庫掩體厚度夠、管制嚴,且距離基地有100~250公尺遠,安全無虞。但將大量人潮(尤其兒童)導引至彈藥庫旁嬉戲,總是不妥,經再向軍方代表詢問,其表示軍方固然會竭盡所能維護兵工廠及其彈藥庫之安全,但在鄰近兵工廠及其彈藥庫之周邊進行此種開發案,仍會帶給他們極大壓力。言外之意,「意外」誰也無法預料,軍方其實傾向不贊成此一開發案。
本案除上述問題外,基地尚其他嚴重問題,因此極其罕見地在專案小組只經過一次討論審查即做成「認定不應開發」的結論建議,並在民國95年3月27日的第140次環評大會無異議通過。其理由引述如下:
(1) 本案基地部分土地位處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204廠公告列管軍事禁限建管制區內,該廠生產化學彈藥,對遊客及兒童安全有潛在危險性。
(2) 本案基地部分土地屬中央管制河川區域,且水理演算有誤,仍有洪患災害之虞。
(3) 本案基地北側為宜蘭A094土石流潛勢溪流之影響區,不適宜作為人口高度聚集之使用。
(4) 基地下遊4公里為深溝淨水場水源地,本案開發有影響該水源水質之虞。
以事後諸葛看待此事,幸好當初做出認定不應開發的結論,如當時予以通過,宜蘭縣政府花下鉅資興建童玩公園,如今童玩節停擺,恐怕又成為另一蚊子設施,平白浪費人民納稅錢。
另一有趣的對照組,則是民間業者申請的「龍潭企業家村住宅社區開發計畫」,其開發計畫表示要興建優質住宅,吸納龍潭、竹科等一帶科技新貴,但卻挑選一塊緊鄰陸軍輕航機隊(即直昇機)基地的茶園農地做為開發基地。在環評專案小組審查過程中,筆者雖無緣參與,但事後聽說此案亦引起熱列討論。
此案開發基地不僅緊鄰輕航機基地,勢必受噪音嚴重干擾影響。另外同時面臨毗鄰軍事基地彈藥庫、油庫的窘境。但民間業者「手段較為靈活」,請出黃復興系立法委員朱鳯芝與軍方協調遷移彈藥庫、油庫(筆者有書面資料可證),最後軍方同意「便民」,予以遷移(不知是否將戰備運補之便利性及安全性、隱密性等戰術需求一併考量評估在內)。審查此案的專案小組環評委員認為「環境影響評估」是審查開發行為對周邊環境的影響,而不及於周邊環境對開發行為所導入居民的影響,因而仍做成有條件通過的結論建議,送到民國94年12月20日的第137次環評大會獲得有條件通過,所附條件內容如下:
(1) 應採透水性雨水下水道系統。
(2) 基地建築物應與陸軍龍潭基地油庫保持安全距離至少75公尺以上。
(3) 建築物門窗應採防音玻璃,其厚度不得小於8毫米(mm)。
(4) 基地內土方應挖填平衡,不得外運。
(5) 應於住宅之銷售合約中,敘明飛航噪音問題。
(6) 施工中應委託考古專業人員進行監看作業,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
(7) 應於施工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及審查結論,訂定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並記載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如委託施工,應納入委託之工程契約書。該計畫或契約書,開發單位於施工前應送本署備查。
檢視其通過所附條件第2點要求基地建築物應與軍事基地油庫保持距離至少75公尺以上(但是否真能確保安全?)、第3號要求業者應在建築物門窗應採防音玻璃,其厚度不得小於8毫米(此是否屬於環評委員能管、該管之項目?)、第5點要求業者應於住宅之銷售合約中,敘明飛航噪音問題(此是否亦屬環評委員能管、該管之項目?仍能否稱得上是優質住宅?環保署事後如何追踪監督?),根本是掩耳盜鈴、欲蓋彌彰。環評大會有條件通過此案,非但沒有釐清解決基地與週邊環境相互影響的問題,反而更加突顯環評審查結果的荒謬性。
再對照外在環境條件相似的此二件開發案,因專案小組的環評委員成員不同(或許召集人也是關鍵因素),做成相反的審查結論,而面臨廻異的命運。此種矛盾現象也突顯了環評制度蘊涵價值判斷的不確定性,無法單純視為高度科技專業評估的審查機制。因此,是否應使其享有高度的判斷餘地?司法是否有介入實質審查的空間?應有探究的必要,容下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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