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蒼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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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30日 星期三

農村再生條例的二千億基金究竟如何運用?

《完成於98年》

         引起高度爭議的農村再生條例草案,明定分七年編列新台幣二千億元基金,被外界質疑是為了年底綁樁之用。
農委會則信誓旦旦宣稱要照顧四千個農漁村,嘉惠六十萬戶農漁民。然而,依該條例草案內容以觀,此筆基金是否能如農委會所宣稱將專款專用於推動農村再生相關工作?而基於下列理由,筆者仍十分懷疑究竟能否用在刀口上?


一、 此四千個農漁村,究竟依何標準統計出來?是否為新政府慣用之數字型口號?蓋依本條例第3條第1款有關農村社區的定義,是「指非都市土地既有一定規模集居聚落及其鄰近因整體發展需要而納入之區域。」內容模糊,範圍可大可小,完全沒有明確判斷標準。未來如何界定其範圍而做為可以提出農村再生計畫的適格對象?

二、 二千億元農村再生基金分10年編列,由農委會逐年編列,再由地方主管機關向農委會申請補助。依農委會說法預計用在四千個農漁村之上,但如何訂其先後順序?以整合及提出再生計畫先後為依據?抑或以農村實際需要的輕重緩急為標準?

三、 農委會的補助審查標準為何?此又涉及對農村再生計畫具有核定權的地方政府,其對農村再生計畫核定與否的審查標準又如何?能否部分核定?在核定項目與經費金額上對轄區內所有提出農村再生計畫的社區組織代表能否有一致的標準?欲提出農村再生計畫的農村社區,如何整合互推出單一組織?何人有能力與實力整合?其他不同意見或反對的農民除消極地依本條例10條規定提出意見外,有無其他救濟或申訴管道?此筆基金每年編列之金額如此龐大,表面上用途明定,但從中央到地方政府,如何補助運用到農村社區,毫無明確規範標準,以我國向來惡質的地方金權派系共生結構與選舉考量,質疑綁樁,絕非無的放矢!

四、 再對照本條例第7條第3項第1款的基金用途與第12條主管機關對農村社區的補助種類以觀,基金用於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與公共設施建設,乍看之下,似無不妥。但第12條所定補助種類,列在最前的第1、2款,分別是人行步道、自行車道、社區道路、溝渠及簡易平面停車場與公園、綠地、廣場、運動、文化及景觀休閒設施。筆者不禁要問,草擬此條文之人,究竟曾否去過所謂鄉下的農村?在農村地區的道路真有需要如都會地區般分別舖蓋人行步道、自行車道或一般道路等多種專用道?是否造成資源浪費?公園、綠地、廣場、運動及景觀休閒設施,究竟是否為農民所需?抑或為擁有別墅型農舍的農村居民與流連忘返於農村的都會人所需?

五、 至於個別宅院整建的補助,則更誇張!依本條例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申請補助之項目,僅以能增進農村社區整體景觀的宅院外觀為限,而住宅本體內部的修繕則不予補助。其邏輯為何?究竟是著眼於都會人的觀光需求?抑或農民生活的真實需要?不辨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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