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蒼茫
Example 10 - Another Advanced Ex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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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一個涉及拆除323戶,影響近半千餘人口(近半是高齡老人)的建設計畫,任何有民主素養、人權法治觀念的政治人物,絕對會謹慎再謹慎、傾聽再傾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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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永續政府拼經濟的腦袋最需要創新!如果連央行都僅能提出靠救房市或設立石化產業專區救經濟的方案,是否意味著整個政府(高層政務官)都已黔驢技窮,應該換腦袋當家了?
2015年9月20日 星期日
2015年8月3日 星期一
阿貴律師為惜根台灣協會的呼籲
近來二件事,讓人喜怒參半。
喜的是,與美麗灣渡假村同樣位於台東都蘭杉原海岸周邊,但開發規模超過6倍的杉原棕櫚海濱渡假村,在2015年7月29日環保署的環評大會上,環評委員認為,應先釐清今年2月4日公告施行的《海岸管理法》以及年底前上路的授權命令對該案的影響,而決議暫緩審議。暫緩,並非終局解決問題,但已足以讓當地反對侵占阿美族傳統領域土地與過度開發的原住民朋友與環保團體額手稱慶。
喜的是,與美麗灣渡假村同樣位於台東都蘭杉原海岸周邊,但開發規模超過6倍的杉原棕櫚海濱渡假村,在2015年7月29日環保署的環評大會上,環評委員認為,應先釐清今年2月4日公告施行的《海岸管理法》以及年底前上路的授權命令對該案的影響,而決議暫緩審議。暫緩,並非終局解決問題,但已足以讓當地反對侵占阿美族傳統領域土地與過度開發的原住民朋友與環保團體額手稱慶。
2014年10月30日 星期四
改變,就從拆除美麗灣開始----為什麼拆小老百姓的合法家園,如此容易?拆財團違建,卻是如此之難?改變,就從拆除美麗灣開始。
本文亦刊載於103.10.29《民報》專欄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再次判決撤銷台東杉原美麗灣案的第二次環評結論!這是環評史上第一次,一個開發案接連的二次環評結論都被法院判決撤銷。接下來是台東縣政府唯一該做的,是發出美麗灣的拆除執照,讓有榔頭的帶榔頭、有怪手的開怪手,全民共享親手拆除美麗灣的樂趣,而非再進行第三次環評。
2014年10月28日 星期二
2014年9月24日 星期三
台灣社會不應縱容凌虐原住民勞工
本文刊載於2014.09.24 自由時報之〈自由共和國〉標題為[胡文興遭資方長期凌虐事件 應跨過台東縣府徹查],此為完整版內容。
日前媒體報導,台東布農族青年胡文興被開設屠宰場的資方長期虐待,工作3年來,每天工時長達15小時,談好薪水每月2萬1千元,卻只給1萬5千元,沒有勞健保。而且動輒遭老闆施暴凌虐,日前因再也受不了凌虐而逃跑,家人帶他就診發現3根肋骨斷裂、脊椎滑落、手指扭曲變形,一度併發充血性心臟衰竭而命危。
相較於食安風暴與選舉新聞,此事件注定很快被淹沒,但台灣社會絕不能容忍。首先,資方未替勞工加入勞健保,已違反勞基法僱主應為勞工投保勞健保的法定義務;其次,每天工時15小時,亦違反勞基法每天最長12工時與每週包括加班最多59.5工時的限制;此外,每月僅發1萬5千元薪資,若非違反最低基本工資,即是涉嫌違法苛扣勞工薪資。
2014年9月17日 星期三
惜根台灣的緣起(二)
台灣史研究先驅曹永和先生日前高齡病逝,令學術界與關懷台灣本土的各界人士哀悼婉惜。曹先生是沒有大學學位卻能獲選中央研究院院士的第一人,他專研荷蘭、西班牙佔領殖民台灣時期的台灣史,並提出『台灣島史觀』,獲得學術界重視。2002年11月21日更獲得當時荷蘭女王頒贈勳章,以表彰他對17世紀荷屬東印度公司於東亞地區活動研究的貢獻。由於他提出的『台灣島史觀』,讓從台灣本土角度出發的台灣史研究燦然大成。生在台灣、活在台灣的人,不可不知曹先生這個人。以下原是筆者為與子淩籌組成立『惜根台灣協會』時,認為要珍惜愛護台灣,自當對過去400年史有約略的瞭解,因而研讀幾本台灣史介紹所精簡整理,借花獻佛,謹以此拙文向曹先生致敬。
2014年8月3日 星期日
生命的結晶-惜根台灣
8月3日,是子淩的生日,同時也是苗栗大埔事件中第一個受害者朱馮敏女士飲農藥自盡的忌日。我們選在此日結婚,想要記憶與紀念生命中的悲喜哀樂,因為這才是真實的人生;未來歲月,8月3日,年年提醒我們:權利需要爭取,自由需要護持;美麗的國家與家園,必須透過行動才能打造。於是,我們決定邀集志同道合之士共組「惜根台灣協會」,訂在今年8月3日我們結婚一週年紀念日,舉辦成立大會,作為我們生命的結晶。
2013年9月5日 星期四
日月潭向山觀光旅館BOT案有條件通過的疑點
作者幾乎已放棄環保署,因此國光石化案之後,除因為環評法令修訂事由外,即不曾為環評審查案件踏入環保署。此次受託為邵族發言,對於法律觀點與署長沈世宏有一番舌戰,就法律要件的分析,沈是化工博士自然難以直接與我辯駁,最後只能對我說法律見解不是我說了算。基於尊重其他環評委員與沈是主席,我們來者是客,不想潑婦罵街,即沒在程序問題再多加交鋒,但我當時心裡卻是想著,至少我提出的法律見解,在行政法院獲法官認同接受的比例,相較於環保署高出許多,也因而環保署做出的環評結論,只要被提起行政訴訟,被撤銷的比例越來越高,尤其近40天內即連續出現三件。其實真正的問題,出在環保署長從未認真看待環保署存在的目的是在保護環境而非經濟發展。審視長久以來環保署的環評審查,幾乎只著重在污染的減量,從未真正評估對當地居民人體承受的適當範圍與環境的涵容能力並設定總量管制。以此次向山BOT環評為例,此一位於邵族傳統領域的開發案,究竟會對全台僅剩700人的邵族原住民產生何種生活衝擊,幾乎未有著墨。此外,第10屆環評委員剛剛新上任,恐怕鮮有委員詳細看過此案環說書、5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與開發單位的回覆說明,加上沈世宏在與我爭辯時不經意透露環評結論早已預擬好,事後公布的結論也確實如其所透露,我國環評制度流於形式與兒戲,可見一般。以下是我針對此案環評的質疑與在環評會議的發言紀錄,由簡凱倫律師協助繕寫。
2013年8月2日 星期五
濕地法通過了,我們結婚吧!
「我們來許個願,就以濕地法的立法通過,作為我們結婚的條件。」問遍全台灣所有情侶,應該沒有人會願意用一部法案的立法,作為今生盟約實現的關鍵。但林子淩,我一生志業的夥伴、人生的愛侶,卻在我為民間版濕地法起草時、由她完成立法委員連署送進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後,對我做出這樣的提議。我和子淩各曾歷經一次離婚、又年過半百,這樣的求婚,實在不夠浪漫。但在濕地法於2013年6月18日 通過、7月3日 由總統府公佈後,我才真正意識到這份誓約的珍貴與純粹—子淩與我,是因環保運動而結識、合作奮鬥而相互欣賞、陪伴,進而思慮互許終生,共同催生這部守護台灣的重要法案,無疑是我們愛的結晶。
2010年11月18日 星期四
國家法制高牆下實現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權利的困境──從國土規劃與環境治理談起
本文發表於99.11.15由國立東華大學原住民族發展中心主辦,「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
壹、 前言
2005年2月5日公布施行的原住民族基本法,雖然在第20條第1項明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第21條第1、2項亦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但依第20條第2項授權應制定且攸關原住民族基本法能否有效落實的「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迄今仍停留在草案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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