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蒼茫

Example 10 - Another Advanced Example

  • 對於一個涉及拆除323戶,影響近半千餘人口(近半是高齡老人)的建設計畫,任何有民主素養、人權法治觀念的政治人物,絕對會謹慎再謹慎、傾聽再傾聽

  • 環境永續

    政府拼經濟的腦袋最需要創新!如果連央行都僅能提出靠救房市或設立石化產業專區救經濟的方案,是否意味著整個政府(高層政務官)都已黔驢技窮,應該換腦袋當家了?

2010年6月10日 星期四

圖利財團,慘創台灣

《完成於99年4月》

        產創條例,除了前一陣子吵得沸沸揚揚的租稅不題外,其實還有一項更嚴重到足以動搖國家憲法根本的產業園區設置與土地徵收問題,過去一直未曾被提出來認真、理性討論,眼見即將被強渡過關,我們不得不站出來籲請立法院三思、踩煞車!


 
        從獎投條例到促產條例,已對大型企業實施50年的租稅優惠。以人的年齡來看,聯電成立於1980年,今年剛好已屆三十而立之年;台積電成立於1987年,也逾二十成年之齡,早該斷了已經乾癟的台灣財政母奶。何況近二十年來,陸續造就更多大型所謂的高科技代工企業集團,諸如鴻海、友達等及數不清身價不菲的電子新貴,但同時也產生社會家庭貧富差距越來越懸殊(尤其上下5%的家庭收入)及底層人民生活越來越困苦的現象。可見由促產條例獎助優惠的所謂高科技產業所帶動的經濟發展並非均富,存有明顯的後遺症,亦即資源分配的不均、甚至不公,造成低層民眾的生存資源更加微薄,生活更加艱困。

在政府、大企業集團及其產業公會刻意誤導下,社會普遍以為促產條例將在今年底落日失效。但其實依促產條例第72條規定,會失效的,只有第二章的租稅減免及第71條之1的營運總部免徵營所稅等規定而已,其他條文仍舊可以繼續適用。但政府所趁機提出的產創條例,不僅計畫進一步擴大租稅減免的範圍與幅度,甚至連工業區的設置與其土地取得方法,均藉機大幅放寬!

解讀產創條例,可以很簡單看出其二大目的:一、草案第九章延續獎勵投資條例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租稅減免,繼續豢養大型企業。二、草案第十章變本加厲,放寬各種產業園區的設置(行政院版第33條),政府機關以及不問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之私人均可以輕易透過徵收奪取弱勢人民安身立命的家園(行政院版第36、41及42條),或要求公有土地逕行讓售(行政院版41條),企圖藉以攏絡地方派系(尤其非都市土地分區變更審議的權限,已在去年大幅下放給地方政府),絲毫未見長遠的國土規劃與民主法治的理念!

過去台灣每年動輒有數百件徵收案,如2001年951件、2002年754件、2003年693件。而近年徵收的案件數雖略有減少,但因廠商營運規模遽增,用地需求大,因此每年徵收土地的面積仍未見減少。而且基於成本考量,通常徵收的區位土地,均選在較為窮鄉僻壤的地區,而此地區通常都屬於生活較艱困的弱勢人民的家園。若是大地主,被徵收一片土地,或許痛癢有限,但對於弱勢人民僅有的安身立命家園,它絕不僅僅只是一項財產,一旦予以徵收,絕非公告現值加成值這類與市價相距甚遠的補償金,可以彌補其經濟與生活方面的損失!

台灣目前少數都市地區(尤其台北)房價屢創新高,遠非一般人所買得起,但同時也面臨幾乎快無地可炒的窘境。此時,產創條例卻偷偷為地方金權派系開出一條炒地斂財的捷徑!因為產創條例的第十章,先將工業局及地方政府興辦工業區放寬至各種產業園區之設置。其次,不問產業園區預定的產業是否可行,進一步放寬產業園區可以規劃社區用地(其面積比例有無上限,並未在法條明定)直接對外出售供興建住宅之使用(行政院版第45條),再進一步加上可以要求公有土地逕行辦理讓售、可以報請徵收私有土地(第42條),可以直接委託民營事業辦負責全套業務,而排除政府採購法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適用(行政院版第36條)等規定,綜合觀察的結果,即是產創條例將為地方金權派系進一步開創一條光明正大炒作台灣非都市土地的康莊大道,慘創台灣社會的公平正義。未來不僅一般弱勢百姓安身立命的家園,可能隨時不保,而憲法第15條在保障人民生存權與財產權的規定,從此將成為國際級笑語!



※預告本週三(99/04/7)將有全台各地共八處家園正面臨慘遭徵收命運或威脅的民眾,將再進一步記者會舉行,完整呈現未來產創條例下地方金權派系任意徵收人民土地的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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