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完成於98/08/24》
馬政府因輕忽災情與救災不力,被批評得體無完膚。或許急欲扳回一城,馬英九在四處勘災道歉同時,亦廣許重建承諾,希望已因救災喪失對政府信心的災民重新相信他對重建決心與能力,在此氛圍下,「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條例」草案快速出爐,並預計在8月25到27日逕付二、三讀立法通過。
救災事關人命,安置則屬緊急性的過渡措施,可以暫時慰撫備受驚嚇的災民,因此,應該即快且準,偏偏馬政府在此方面表現完全慌腔走板。今天細讀馬政府快速端出的重建條例草案20條全文,不禁又為政府捏一大把冷汗。
災後重建,不僅硬體建設,尚牽涉環境生態、生活文化與心理等多重面向,屬長期性措施,所以應審慎、穩建,以免使災民二度受害。但我們讀到的草案條文,卻是一味求快求速,而完全忽略上述其他面向,包括九二一重建條例中已有的災民參與機制。更可怕的是,草案第12至17條規定內容,幾乎排除現行法規所有實質條件與程序上的評估審查機制,而將所有權限交給可能是此慘重災情幫兇的水利署、水土保持局與其他執行機關辦理。
條文中固有擴大行水區與劃定洪氾區的反省,但對於河川、水庫疏濬、防洪重建工程,卻僅見一味求快,完全忽略所生土石填復,暫置的安全問題;重建所需土地的覓擇,在排除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與區域計劃的區位適宜性等審查程序後,如何認定安全無虞?會否適得其反?另外更完全見不到原住民傳統文化重建的人文關懷與災後心理重建等相關規定。
且讓我們比較四川大地震後,大陸國務院於2008年6月8日發布的「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該條例除共通的總則規定外,清楚地分章節:先在第二章規定「過渡性安置」,第三章則明定應該「調查評估」,接著才是第四章「恢復重建規劃」,第五章以下則是實施與監督管理,邏輯與條理分明。此部法律宣示的價值判斷,乃過渡性安置,求其快速輕便,但恢復重建之前,為求審慎安全,法條直接明定應先進行含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在內的調查評估,以做為災後重建規劃的依據。反觀我國,風災後的重建條例卻完全予以忽略,並且在排除所有現行法規的審查機制後,對於如何認定重建所選土地是否「安全無虞」?竟然授權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另外訂定,豈非捨本逐末?馬英九災後的表現不如胡錦濤與溫家寶,豈知哈佛法學博士領導下的民主政府所擬的災後重建法律,也遠不如中國北京政府!
馬政府對此一次水災教訓的反省顯然仍未澈底,因此預計進行災後重建的步驟,仍是一貫的輕慢草率與雜亂無章。馬總統還有三年可以一再道歉,但災民何辜,禁不起二度受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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