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完成於98年》
核四應否興建及應否繼續興建?時至今日,各界已無法再做冷靜、客觀與全面的考量,執政黨在停建核四一事碰了一鼻子灰後,也避之唯恐不及,尤其又到了選舉年。
一路走來,始終如一,堅持反核、廢核的,除了大部分台北縣貢寮鄉民外,旗幟最鮮明的只有林義雄先生!只是筆者不禁要問,果真核四繼續興建與否,訴諸公投,除非劃定核四周邊一定範圍的居民,為公投對象,否則,以目前媒體生態及人民對核能電廠的瞭解程度,全民公投的結果,實在令人難以樂觀期待。除非林義雄先生重視的是程序正義-由全民決定政府重大決策,否則,若他更期待的是反核的結果,那麼,筆者認為推動核四公投,未必是唯一的路。
核四從民國六十九年計畫、評估至今,已歷時二十餘年,即使從民國八十年台電公司再度提出核四興建案起算,至今亦已十二年,不可否認,當初法令有欠完備,加上台電是獨佔的國營事業,其決定興建核四等於政府政策,以致於在核四興建案的審核程序上,問題重重。然而這十幾年來,我國相關法律的立法,已有了長足的進步,八十三年底制訂了環境評估法、八十八年初制訂了行政程序法、八十七年十月間行政訴訟法也做了大幅修正,但與核四興建案有關的行政機關,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與環保署,不是視若無睹,便是避之唯恐不及。例如,最初送審的核四興建計畫,並無核廢料貯存池,於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後,關於核廢料之貯存池,乃是應做環境影響評估的事項,而台電公司改變原來核四興建案的計畫,增加興建原來送審時所沒有的核廢料貯存池,就此核廢料貯存池是否應該補做環境影響評估,卻不見行政主管機關予以正視等林林總總在法律上存有爭議的問題,不知具有律師身份的林義雄先生是否思考過嘗試透過司法途徑加以檢驗?
過去的司法,長期以來固然不受信賴,但不可諱言,這十年來,雖未盡如人意,但司法確實也有了長足的進步。在德、日已有實際案例,成功地透過司法途徑來阻止核電廠的運轉,台灣的林義雄先生,是否可以多一個思考的面向,給自己多一條反核的路?法官相對於一般民眾,絕對較有獨立思考,依法論事的能力,或許透過法庭(行政訴訟)的辯論,更能真實呈現過去核四興建的審核案上,被輕忽、甚至被隱藏的問題,並由司法來裁判核四的命運。
以上拙見,林義雄先生,是否可以思考其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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