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國光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在彰化西南角開發海埔地工業區的環評案,環保署專案小組初審會針對多項諸如水資源、海岸地形衝擊、健康風評估與中華白海豚等特定議題,如火如荼煞有其事地召開「專家會議」。但究竟能產生何種成效?從法制面及過去經驗觀察,恐怕難以令人樂觀。
首先,從法制面來看,「專家會議」在整體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上,並無明確的法律位階或法規命令的授權依據。它的產生,是來自環保署自訂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案小組初審會議作業要點」,此作業要點的第三點第四項規定「專案小組召集人得視個案需要,經主任委員同意,就特定環境議題召開專家會議。該會議得由本署邀請下列三方各推薦專家學者代表一至二人參加,由原專案小組召集人主持,與專案小組進行專業討論:(一)相關人民團體。(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開發單位。(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區公所。」;第七頁規定:「第四項專家會議作成之處理建議,應納為初審會議討論之參考。」
由以上規定及台灣的政治生態可知:
1.相關人民團體推薦的專家人數,永遠居於少數,有本質上的不公。
2.即使做成對環境保護有利的「處理建議」,它的效力也僅僅是做為「初審會議討論之參考」而已,連對專案小組的初審會議都沒有任何拘束力,更何況是環評大會(即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
其次,證之過去經驗,中科四期(二林園區)的開發案,在環評的過程中,也曾針對「廢水排放」問題,召開過六次的專家會議,一陣紛擾之後,完全沒有解決任何問題。專案小組初審會的結論建議針對廢水排放的部份是「初期及中期(廢污水放流量在6萬CMD以下),廢水得排放至舊濁水溪或濁水溪河口潮間帶低潮線以下,後期或廢污水放流量高於6萬CMD或河口牡蠣體內銅檢測濃度值超過100mg/Kg濕重,應以海洋放流管排放」,到了環評大會(第185次會議),其有條件通過的會議結論,再加上「(二)開發單位所提「舊濁水溪方案」(按應該是指原規劃自舊濁水溪三和制水閘下游排放)及「濁水溪方案」(按指規劃自濁水溪自強大橋下游排放)等2項放流水排放方案,……均屬可接受之方案,…(四)附帶建議:開發單位會中承諾依行政院政策指示將廢水排放於河口潮間帶低潮線再向海洋延伸至少3公里之方案,係較前述認可可接受方案補充要求更高之環境保護對策,開發單位實施前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申請變更。」,綜合以上結論文字,雖然文章做得漂亮,但綜合會後由環保署綜計處葉俊宏處長在記者會的答覆說明,其實是在告訴大家,關於廢水排放,完全任由開發單位中科管理局自行決定,試問足足開了六次的廢水排放專家會議,意義何在?
馬政府內閣,曾一再被批評過於偏重精英、民粹,而聽不到來自底層人民真實聲音的弊病,雖然表面上馬總統喊出要傾聽人民的聲音,苦民所苦,但所做所為,卻完全背道而馳。此從北市府小內閣出身、身上無時無刻散發出民粹思維、精英決策與專業傲慢的環保署長沈世宏領導下的環評決策,顯現得最為徹底!
其實,每一地區的環境狀況、資源條件,很多所謂的專家或技師(尤其開發單位所聘的顧問公司技師),充其量只是去現勘幾次,然後便是在實驗室「假設模擬」一番,接著便在辦公室做出一篇「隱惡揚善」的文章(評估報告),根本比不上經由數百年世代傳承或幾十年生活經驗所累積的「在地知識經驗」正確可靠,但從幾次沈世宏的發言,可以清楚地看出他(也代表著馬政府)認為庶民百姓是無知的,根本無法與「專家」(只會專門用專業術語騙人家)對話,所以,一再想用「專家會議」,將最真實珍貴「在地知識經驗」(local knowledge),摒棄於環評程序之外。可笑的是,環評不就是要評估一個開發行為對基地當地與周邊環境的影響狀況,摒除來自於土地與長期生活經驗累積的「在地知識經驗」之後,環評制度還有「專業」可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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