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亦刊載於103.11.13《民報》專欄
筆者曾辦理過眾多人民因陳情反對家園被徵收而被起訴違反集會遊行法與妨害公務的案件,3年前曾有一件,在法庭上出現以下對話:
辯護人(筆者):聲請傳訊某某當證人。
法官:公訴人意見?
公訴人(檢察官):辯護人這是在拖延訴訟,浪費司法資源。
辯護人:對不起,你們起訴了這些為挽救家園而四處陳情(此次是在桃園縣政府外欲向馬總統陳情)的民眾,開啟了司法的審判程序,是你們決定了司法資源的消耗,被告與辯護人只是被迫應戰,怎能說浪費司法資源?如果此案法院是判決無罪,那浪費司法資源的恐怕是你們檢察官!
最後地院判決此案被告無罪,且罕見地引用的兩人權公約。檢察官不服上訴,被高等法院駁回而無罪確定。政府動輒對因為弱勢才被迫走上街頭抗議的民眾起訴,究竟,是誰在浪費司法資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