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正如火如荼進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近6年來第7次修正,但不少提案內容卻令人擔心。以所謂的「義美條款」為例,強制大型食品業者增設自主實驗室,遇上頂心這般黑心企業真能發揮效用嗎?會否反淪為方便欺矇消費者與增加主管機關稽查困難的作假工具?
之前刑罰越修越重,檢舉獎金越調越高,食安風暴卻越演越烈,可見根本原因在於未曾對症下藥。江宜樺院長於9月17日 提出8項強化食品安全措施,誇稱可以徹底解決食安問題,尚未完全上路已經破功。因為只要細究其內涵,即可對照出除將食用油脂業新納入應實施強制自主檢驗、送第三方驗證與追溯追蹤管理的業別外,幾乎是舊瓶新裝,了無新意,依此所提行政院修法版本,也就只會重彈加重罰則的舊調,怎能期待可以解決食安問題?
筆者認為欲補食安破網,除朝野已有共識的分照分廠外,食安法及其配套,下列幾項非修不可:
1.嚴格透明的簿記義務:明定業者應逐批從原料買入、加工製造到產品販售,詳細登載簿冊,並完整保留原料溯源、製程履歷、產品追蹤的相關紀錄憑證,且應主動同時向主管機關與GMP協會申報,以利主管機關查稽與GMP協會自主查核管理。
2.徹底改革GMP制度:參採美國制度,除農產品的一級產業外,明定所有食品製造業者一律強制納入GMP自主管理,GMP協會理監事員額,應有2/3席次保留予與食品製造業者無利害關係的專家、消費者保護團體及其他公民監督團體。之後,產品的認證、送第三方檢驗與逐年複查,均由GMP協會不定期、不事先通知,前往廠商處抽樣,再不具名送驗。此外,誠如督導近幾次食安會議的新任衛福部長蔣丙煌所形容,就食品產業而言, GHP僅是產生符合衛生安全基本條件的及格低標準,理論上GMP制度才是優良食品的全製程高標準,政府尤其經濟部固應對GMP的破功反省檢討,但怎能仍放縱油脂製造業者符合低標即可?又豈能考慮以GHP取代GMP?
3. 建立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參酌美國法制,明定食品製造業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法院得直接依購買金額視情節判給每名消費者10-100倍的懲罰性損害賠償,以豁免人民健康有無受損及其與所食用產品間有無因果關係的舉證困難。如此修法,也就不致讓消費者集體訴訟徒勞無功。
4.飼料管理法的配套修正,除邊境稽查與追溯管理外,業者去向與其數量的簿記義務與主管機關的查核責任,也應一併加強。
5.已在立法院審議的《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原非因應食安問題而擬,建議應針對原屬廢棄物但可回收再利用的各品項,明確增訂其用途、再利用方法及相關簿記義務與主管機關(環保署、經濟部)的追蹤監督責任、無法充分再利用部分如何監督銷毀處理等規範。否則,廢食用油回收後,用以生產B2生質柴油政策,會產生油路阻塞而熄火問題,僅靠轉製肥皂根本無法消化,如未加以強制管理,仍無法杜絕回收濫用情形。
6.最後,立法院亦應該嚴格監督修法後衛服部是否重施故技,透過施行細則的放寬扼殺修法目的。
頂新集團在台灣已成全民公敵。30年前爆發米糠油事件,魏家自行離開台灣赴中國另起爐灶,可預期此次攙偽假油事件,頂新魏家將是被趕出台灣,而且恐怕中國也難待下去。食安破網如何補?不僅攸關『台灣製造』的品質保證與品牌形象,如何重新擦亮?更會直接影響民生與台灣經濟。馬英九總統的歷史定位,僅剩在此關鍵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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