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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5日 星期一

2018年10項公投內涵解析(6)~第12、14案


   
此二案在大方向上可以歸類為對類似事項(但非同一事項)的正、反提案,所以,合併解析。但其實對於引導一般公民如何解讀司法院釋字第748號大法官解釋,彼此暗中較勁激烈。

 

一、12案的主文是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提案人是「下一代幸福聯盟」曾獻瑩理事長。


1、   此公投案,很清楚是立法原則的創制,但須注意的是,此公投案想創制的立法原則,並不是非常多人以為的『另立專法』,而是有訴求用『《民法》婚姻規定以外的『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也就是說,此公投提案是要捍衛現有《民法》的婚姻制度,希望透過公投來限制立法院不能直接予以修改。

2、 這一點請大家對照其提案理由以下這一段:「司法院大法官 748 號解釋之意旨,係要求法律應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生活的權益。至於同性別二人之永久生活權益如何保障,立法形成範圍包括「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因此,創制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形式保障同性權益」之立法原則,使立法者考慮採取透過民法婚姻以外之其他形式保障同性二人之永久結合關係,此自屬釋字第 748 號解釋所謂立法形成之範圍以內,洵為適法。誠如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指出,目前法制上因未能使相同性別之二人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此規範不足之部分違憲,因此,若法制上以任何形式使同性二人得以成立永久結合關係,則我國民法親屬編第 2 章婚姻規定,即無牴觸憲法意旨之虞。至於立法者未來要以何種形式提供同性二人得以成立永久結合關係,釋字第 748 號解釋表示此屬立法形成之範圍。故本件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形式保障同性權益」的公投案,實屬督促有關機關僅採取民法婚姻以外之適當保護途徑來維護同性別二人得成立永久結合關係(例如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等適當途徑)」就可以更加一目了然。

3、 簡單地說,此公投案就是主張反對用民法的婚姻制度來承認同性婚姻至於要用什麼其他形式來保障「為經營共同生活目的,而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則不介意。而其主文、理由,形式上完全緊扣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但實際上卻逸脫了其解釋意旨,讓人不得不承認其法律技巧頗為嫻熟。

4、如果細究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文與理由書,可以整理大法官們的意旨如下:

(1)    司法院過去並未就相同性別二人得否結婚作成解釋。
(2)    適婚人民而無配偶者,本有結婚自由,包含「是否結婚」暨「與何人結婚」之自由(本院釋字第362號解釋參照)。該項自主決定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為重要之基本權(a fundamental right),應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按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既不影響不同性別二人適用婚姻章第1節至第5節有關訂婚、結婚、婚姻普通效力、財產制及離婚等規定,亦未改變既有異性婚姻所建構之社會秩序;且相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經法律正式承認後,更可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之磐石。復鑑於婚姻自由,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就成立上述親密、排他之永久結合之需求、能力、意願、渴望等生理與心理因素而言,其不可或缺性,於同性性傾向者與異性性傾向者間並無二致,均應受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之保障。現行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顯屬立法上之重大瑕疵。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之意旨有違。
(3)    解釋文提到:「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理由書則更詳細闡述:「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大法官們固然尊重立法院可以自行決定以何種形式來導正此一違憲問題,但也建立了一項前提~就是必須要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

5、   偏偏此12案公投,在法律文字技巧上,刻意切割「為經營共同生活目的,而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與「婚姻自由下的婚姻制度」,企圖將司法院第748號解釋意旨框限在僅保障前者,而不及後者。也因此,在其字面之外,仍顯露出歧視與違反司法院第748號解釋所高舉的『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

6、 基上說明,仍建議大家對此第12案投下不同意票。

二、14案的主文是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提案人是平權公投召集人苗博雅

1、 毫無疑問,此一公投提案也是立法原則的創制,主要訴求是希望落實婚姻平權,將同性婚姻直接訂進《民法》的婚姻制度。

2、 其提案理由也是依循釋字第 748 號解釋的脈絡,只是簡單地希望透過公投要求立法院直接修改《民法》親屬篇婚姻章,落實『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這從其理由以下這一段也可以充分看得出來:「讓天下的有情人,都可以不被歧視、受到法律保障、共同經營生活。讓每一個人不分性傾向,都能享有進入『民法婚姻制度』的權利,真正達成大法官所說『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而不是『同性限用專法』下,號稱平等,實則『隔離』的歧視」。

3、 由於如何落實、達成,大法官們是採取開放態度,尊重立法形成自由,且此公投案內容,最符合司法院第748號解釋『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的意旨,因此,呼籲大家踴躍投同意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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