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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5日 星期一

2018年公投內涵解析(5)~第10、11、15案





由於第101115案性質接近或屬正反面,因此,於此篇一併解析,以利對照。第12案與第14案另文解析。

一、10案是『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提案人是「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訴求是不要修改現行民法一男一女結合的婚姻制度。
   
1、由於現在民法的婚姻制度就是一男一女的結合,所以,此提案既非透過立法原則的創制,要求立法機關修改既有民法規定或制定新法,使民法的婚姻制度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也不是要複決一男一女結合的既有民法婚姻制度,使其失效主文內容也不涉及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所以,性質上既不是法律之複決,也不是立法原則的創制,更非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簡單地說,這根本是一項無意義乃至無效的公投提案。

2、 因此,縱使公投通過,也根本無法產生公投法第30條的法律效果,行政機關既無法也無需為實現此公投案的內容而為任何必要處置。同時,也改變不了立法機關必須遵循司法院第748號解釋所下應給予『同性結婚的權利』修法的方向與期限。

3、 針對主文內容,大家更應重視的是『應限定在』這幾個字的用語,這是一種對人民基本權的限制,從時代潮流來看,已經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第22條基本人權概括保障條款(可以導出應保障同性結婚)、以及逾越第23條所揭示的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也就是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否則,不可以用法律來限制人民各種自由權利。以婚姻而言,不管是同性結婚或異性結婚,都是兩個人、最多加上兩個家族的事,並不會妨礙他人自由,也與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沒有直接相關,所以,時至21世紀,實在看不出也找不到還有任何繼續限制同性婚姻的必要性。

4、如果仔細斟酌司法院第748號解釋文的意旨,其重點在於指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也就是說,司法院第748號解釋並不是在創設同性結婚的新權利,而是透過認定過去民法限定一男一女結合的婚姻制度是違憲、是不對的要求行政機關應該在2年內完成改正,來恢復原本既屬於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但過往被不當限制的基本人權。

5、至於提案人或其他反同婚人士,用盡各種想像、猜測的可能情形與恫嚇、謾罵的字眼(內容繁多不及備載,請大家自行搜尋),部分可能是來自他們的不安、也有讓人看出是充滿偏見與歧視;更有部分惡毒的謾罵,只是讓人看破他們骨子裡的卑劣。難道在過往異性婚姻制度下的家庭、社會乃至宗教界,由異性戀人士所犯下的亂倫、雜交與性侵等罪行,不也比比皆是嗎?這可能是來自人類潛在的劣根性,與性別傾向有何直接關係?

6、 基於以上說明,建議大家對第10案投不同意票。

二、11案主文是『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提案人也是「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訴求同志教育不要進入國民教育。
  1. 依阿貴粗淺瞭解,目前國中在性別平等教育中已有關於同志的介紹課程,小學則還沒有(如有錯誤,請不吝指正)。對照此公投案主文內容,對於已有性別平等教育的國中教育而言,應該算是重大政策的複決;但對於尚無性別平等教育的小學教育而言,則應屬重大政策的創制。一項公投提案,具備兩種性質,這不知是否為提案人始料所及?
  2. 由於主文用語是用『不應』,也是限制意味濃厚,一樣會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22條的疑慮。尤其其提案理由內容:「基於保護兒少身心健康之重大公共利益,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國民中小學階段之學生實施同志教育;有鑑於青少年的身心發育正值青春期的年齡,他們會經歷一段同性密友期的發展階段,因此強調同志價值取向的性別教育政策、吹捧同志形象為時髦風尚的政策立場,很容易導致正值同性密友期、身心尚未成熟的兒少放棄對於異性男女之認識及互動成長的機 會,轉而遁入同性情誼關係,盼望在同性之間比較輕省不費勁地尋求被了解與接納。倘若如是,因著強調同志教育的性平教育,極易將原本經過諮商輔導以後會進入兩性自然互動的學生,導引至同性結合的關係,影響兒 4少身心發展甚鉅,徒然混淆同性密友期階段學生的性別 認同及性傾向發展,而嚴重妨礙保護兒少身心健康之公共利益。準此,本公投案旨在保護國民中小學學生之身心健康與人格形塑,具有目的正當性;以廢止國民教育階段之同志教育的方式,達到避免造成心智成長中學生性別 認同及性傾向發展的混淆、並促成兒少身心健康之目的,手段與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符合手段必要性;字裡行間豪不遮掩地充滿歧視,讓人反感厭惡!
  3. 基於與前案相同理由,也呼籲大家對第11案投不同意票
三、15案的主文是『您是否同意,以《性別平等教育法》明定在國民教育各階段內實施性別平等教育,且內容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提案人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生、「法律白話文運動」編輯成員王鼎棫,訴求國民教育應含有全面性的性平教育。
  1. 公投提案,是希望透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來明定國民教育各階段均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而且其內容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性質上屬於立法原則的創制,而且非常技巧地將性平教育應涵蓋的項目,都包裹在立法原則之內,一旦通過,權責機關所應該做的必要處置,難有模糊空間是這10項公投案中,阿貴認為法律技巧最嫻熟、內容最完整、精準的提案
  2. 由於提案內容是爭取盡早於國民教育各階段,導入全面性的性別平等教育,無如第11案充滿歧視、限制平等,呼籲大家對第15案踴躍投同意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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