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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4日 星期日

2018年10項公投內涵解析(4)~第16案



16案的主文是『您是否同意: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即廢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條文』,提案人核能流言終結者創辦人黃士修先生,訴求《以核養綠》。

1、 此一公投案,主文雖然寫成『您是否同意: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語意上容易讓人理解或誤解為公投通過後,仍須再透過修法予以刪除。但因為電業法第95條第1項是2017126日所增訂,屬現在有效的法律,提案目的則是要透過公投讓電業法第95條第1項(法律)失效,所以,雖然主文用語有可以再修改得更精準些的空間,仍無妨可以直接定性為法律之複決案。這是此次10件公投案中,唯一僅見具有複決法律性質的公投案。

2、 因為主文明確僅「專注」在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所以,縱使此案公投通過,依公投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法律效果僅僅侷限在電業法第95條第1項自公投結果公告後第3日起自動失其效力而已,與提案人黃士修先生在理由結語『以核能作為民生、經濟、國防的後盾,邁向「潔淨家園」』的目的訴求沒有直接相關,無法進一步要求政府做必要的處置以落實此一訴求。

3、 也就是說, 縱使此案公投通過,核能流言終結者團體與其他包括馬英九前國民黨主席在內支持此案的擁核人士,也無法藉此要求政府應該讓核四重建與運轉、未來屆退的核一、核二與核三延役。政府仍可依也應依環境基本法第23條規定,繼續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而達成非核家園目標的期程,也可以在此計畫(能源政策也算)中訂為2025年。縱先不談環境基本法第23條,政府仍可以依自己的能源政策與安全評估來決定核四是否重建?核一、核二與核三是否延役?所以,只能說此公投案固然是難得的複決法律案,但在能源政策與核能議題上,實際效用極為有限,連『養核』的真正目的,都無法直接發生效用(無法實現馬英九的核能20%占比),遑論根本是詐騙的『養綠』訴求!

4、 此公投案主文,明明很單純只是要廢除電業法所增訂的2025年落實非核家園期限,從提案理由裡怎麼找,除了看到指稱台灣是孤立電網,再生能源與天然氣占比不適合過高;再生能源占比太高(他們認為20%太高)會造成電價高漲等壓抑再生能源的說詞外,也根本找不到任何有關如何《養綠》的論述。勉強來說,可以看出有再生能源需要逐步發展時間的味道,但既然一再指稱再生能源的種種缺點,並反對再生能源,其逐步發展需要時間的說法,恐怕也只是他們擁核與廢止非核家園政策的魚目混珠藉口而已。而且在最後結論裡,已直接呼籲以發展核能作為民生、經濟、國防的後盾,邁向「潔淨家園」(卻對台灣位處高複合性天然災害風險地理特性,完全視若無睹,未置一詞);用以對照黃士修與馬英九兩人都曾說核能也是廣義的綠能並企圖將核能發電占比從現在的約8%提高到20%;加上他們刻意使用clean energy 而非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並邁向潔淨家園clean home,來誤導一般社會大眾以為他們是在談再生能源,顯然可見,所謂《以核養綠》,恐怕從頭到尾徹徹底底是掛羊頭賣狗肉的核能至上騙局。

5、 有趣的是,此提案在理由裡嚴厲指控燃煤汙染嚴重影響國民健康,但黃士修找來合開《以核養綠》公投記者會的馬英九,卻逆向加碼燃煤發電的占比(蔡政府主張2025年降至30%,馬逆向提高為40%),而黃士修也甘之如飴,益見他們所謂的《以核養綠》,根本應該正名為《以核養核並增煤》。其實,擁核、非核,都是一種價值選擇,沒有一定誰對誰錯的問題,此一公投案讓人納悶不解乃至被取笑的癥結,在於提案人黃士修與全力聲援的馬英九,何以不能堂堂正正地對外公開說這是徹徹底底的擁核公投?基於以上說明,阿貴特別呼籲大家對此公投案投下不同意票!

6、 至於核能流言終結者(本質上比較像是核能流言製造者)與一些擁核人士一再宣稱核能最便宜,那是因為刻意忽略用過核燃料棒與其他低階核廢料的處理成本,以及將這些可能需要千萬年小心控管貯存的責任都給我們的世世代代子孫。至於黃士修屢次宣稱所有能源廢棄物,目前只有核廢料(包括高階的用過核燃料棒喔)有技術可以處理,其他都還無法處理,只能說佩服他的臉皮厚度。

7、此外,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核能署2018年的最新報告(文章頭的圖表引自此報告第155頁),也引述了歐盟執委會委託Ecofys進行估算的成果:核能的外部成本高於風能、太陽能或整體再生能源的外部成本。然而OECD核能署畢竟還是支持核能,所以其立場未必與Ecofys接受歐盟執行委員會委託進行估算的立場與目的一致,甚至可能企圖反駁、推翻。但如趙家緯博士所說:檢視核能是否是對環境衝擊最小,安全且清潔的能源方式,須檢視其從鈾礦開採、燃料棒提煉、運轉再至核廢料處置過程中所出現的外部成本。依照歐盟執委會委託Ecofys、KPMG等知名顧問公司所進行的估算:若綜合考量氣候變遷、人體健康、生態品質、資源耗竭以及核災意外等環境衝擊,燃煤火力發電每單位的外部成本約在95歐元/MWh,燃氣火力則在34歐元/MWh,核電含核災風險時則為20歐元/MWh左右,其餘種類的再生能源多在14歐元/MWh以下。但核電外部成本最大不確定性來自核災意外成本的估算,依據Rabl等(2013)估算,核災外部成本最高可達23.8歐元/MWh,若以此數值估算時,核電外部成本將遠高於再生能源,甚至燃氣火力發電,故其實無法稱為「環境衝擊最小的清潔能源」(引自趙家緯博士《莫讓以核養綠延誤台灣能源轉型》一文,刊載於環經資訊中心2018,8,1)。被狠狠打臉的核終與擁核人士,要不要為過往誤導社會大眾的說詞公開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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