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二件開發案,仍在新聞熱頭上:一是位於墾丁國家公園後灣地區的京棧大飯店興建案;二是爭議不斷的國光石化填海造陸設廠案。政府一方面在遇到環評委員對政府既定政策支持的開發案提出質疑,呼籲撤案、建議應繼續進行第2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或認定不應開發時,每每不惜將環評委員扣上「經濟發展絆腳石」的大帽,並宣稱要努力排除這些「投資障礙」;另一方面,每當高度爭議的開發案,在政府護航下草率通過環評審查時,又要民眾相信環評是專業的審查。
曾有精神科醫師戲稱,如果用精神醫學的診斷方法,對政府施政作為加以診斷,結果一定會呈現政府是一個嚴重人格分裂的精神異常病患。我們若對那些高階政客前後不一的說詞或前後矛盾的作為加以回想,應當能夠體會認同上述說法。
獨立蒼茫
Example 10 - Another Advanced Ex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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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一個涉及拆除323戶,影響近半千餘人口(近半是高齡老人)的建設計畫,任何有民主素養、人權法治觀念的政治人物,絕對會謹慎再謹慎、傾聽再傾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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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永續政府拼經濟的腦袋最需要創新!如果連央行都僅能提出靠救房市或設立石化產業專區救經濟的方案,是否意味著整個政府(高層政務官)都已黔驢技窮,應該換腦袋當家了?
2011年2月10日 星期四
2011年1月25日 星期二
2011年1月19日 星期三
2011年1月13日 星期四
全國農業與農地研討會(會議日期:100/01/12)
作者在開會日期前夕,獲邀參加農委會2011年1月12日 舉辦的「全國農業與農地會議」,在分組討論時分為農業政策組與農地政策組。依作者個人專長與興趣參加了農地政策組,以下是作者針對現況較為急迫的事項,當場發言後整理的書面意見。
其實,這種會議仍形式成分居多,分組議題已先被提出,而且看不出從國土永續的角度全面重新探討我國產經結構與農業政策、可長可久的國土計畫理念,甚至會議共識結論也差不多早已事先擬妥,僅在綜合討論前,針對專題報告與分組發言內容略作調整,接下來台灣農村陣線與農民仍不能掉以輕心需長期觀察與奮鬥。
2010年12月30日 星期四
2010年12月27日 星期一
2010年12月6日 星期一
2010年11月26日 星期五
請用選票為過熱的都更政見踩剎車
本文亦刊載於99.11.26〈蘋果日報〉論壇
本次五都大選,都市更新一直是北二都的熱門政見議題,藍綠市長候選人在不斷加碼放送之餘。他們可曾注意到,它也是一種強制剝奪人民對自己私有財產自由處分權的工具!更可怕是,它不像土地徵收,至少表面上是由公權力發動;都更的設計是容許由私人發動(目前實際上也是私人發動),透過雙重法定多數決,將未必是共有人或利害與共的其他私有土地建物一併納入都更範圍。作者擔心,五都選舉之後,當選人為落實政見,大量公辦或積極鼓勵自辦都更的結果,發生在鄉村的苗栗大埔事件,恐將難以避免搬到都市上演!
本次五都大選,都市更新一直是北二都的熱門政見議題,藍綠市長候選人在不斷加碼放送之餘。他們可曾注意到,它也是一種強制剝奪人民對自己私有財產自由處分權的工具!更可怕是,它不像土地徵收,至少表面上是由公權力發動;都更的設計是容許由私人發動(目前實際上也是私人發動),透過雙重法定多數決,將未必是共有人或利害與共的其他私有土地建物一併納入都更範圍。作者擔心,五都選舉之後,當選人為落實政見,大量公辦或積極鼓勵自辦都更的結果,發生在鄉村的苗栗大埔事件,恐將難以避免搬到都市上演!
2010年11月18日 星期四
國家法制高牆下實現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權利的困境──從國土規劃與環境治理談起
本文發表於99.11.15由國立東華大學原住民族發展中心主辦,「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
壹、 前言
2005年2月5日公布施行的原住民族基本法,雖然在第20條第1項明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第21條第1、2項亦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但依第20條第2項授權應制定且攸關原住民族基本法能否有效落實的「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迄今仍停留在草案階段。
2010年11月12日 星期五
民間版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完成後記
歷史上,不管是中國的改朝換代或西方國家的興亡更迭,發生原因,幾乎都是人民因生存(如飢餓、殘暴殺虐)或財產(遭橫征暴斂而流離失所)問題,忍不可忍揭竿反抗所致。近代史上有名的法國大革命,如果深入探究其發生原因,也可以發現是因為人民財產遭受不當剝奪所引起,而非言論的不自由。
2010年11月9日 星期二
2010年11月2日 星期二
2010年10月22日 星期五
美麗灣不美麗~台灣第一件勝訴的環評公民訴訟案例介紹
壹、前言
過去數十年政府全力拼經濟發展,帶來台灣國民所得大幅提高,人民生活(尤其都會地區)雖因而大幅改善,但環境污染問題卻也隨之日益嚴重。整體社會所付出的代價,逐漸顯露。
隨著生活的改善,知識的提昇,公民意識也日漸抬頭。面對層出不窮的公害污染事件與開發案件,願意挺身而出的公民(主要為當地居民)與環保團體,愈來愈多。但長久以來,政府資訊始終不夠透明公開,既使政府資訊公開法已於2005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但資訊封閉情形並未因此有明顯改善。所以,公害污染事件經常是污染已經散佈開來,而且嚴重得難以收拾時,才被發現,進而引發大規模抗爭。例如台塑仁武廠污水周邊農田滲漏污染事件,該公司承認2002年即開始滲漏,但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在2009年11月間調查知悉後,隔年元月仍以「密件」方式召開研商會議,唯恐外界知悉(註1 )。當然,新增的開發案也不遑多讓,常因審議過程的資訊不夠透明,直到動工時,才被當地民眾獲悉,譏為黑箱作業,因而引發激烈圍堵抗爭。此種情況,尤以屬鄰避設施的事業廢棄物掩埋場、垃圾處理場或轉運站與焚化爐的興建案,最為普遍。
然而隨著時代潮流、社會氛圍的轉向與政治權力結構的演替,民眾動員能量,已逐漸式微,代之而起的是,民眾、環保團體結合環境律師轉向司法尋求正義。過程雖然漫長辛苦,但也逐漸開花結果(註2 )。
過去數十年政府全力拼經濟發展,帶來台灣國民所得大幅提高,人民生活(尤其都會地區)雖因而大幅改善,但環境污染問題卻也隨之日益嚴重。整體社會所付出的代價,逐漸顯露。
隨著生活的改善,知識的提昇,公民意識也日漸抬頭。面對層出不窮的公害污染事件與開發案件,願意挺身而出的公民(主要為當地居民)與環保團體,愈來愈多。但長久以來,政府資訊始終不夠透明公開,既使政府資訊公開法已於2005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但資訊封閉情形並未因此有明顯改善。所以,公害污染事件經常是污染已經散佈開來,而且嚴重得難以收拾時,才被發現,進而引發大規模抗爭。例如台塑仁武廠污水周邊農田滲漏污染事件,該公司承認2002年即開始滲漏,但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在2009年11月間調查知悉後,隔年元月仍以「密件」方式召開研商會議,唯恐外界知悉(註1 )。當然,新增的開發案也不遑多讓,常因審議過程的資訊不夠透明,直到動工時,才被當地民眾獲悉,譏為黑箱作業,因而引發激烈圍堵抗爭。此種情況,尤以屬鄰避設施的事業廢棄物掩埋場、垃圾處理場或轉運站與焚化爐的興建案,最為普遍。
然而隨著時代潮流、社會氛圍的轉向與政治權力結構的演替,民眾動員能量,已逐漸式微,代之而起的是,民眾、環保團體結合環境律師轉向司法尋求正義。過程雖然漫長辛苦,但也逐漸開花結果(註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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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麗灣飯店預計完工示意圖(與現況差很大) 圖片來源:《美麗灣渡假村基地新建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 |
2010年10月15日 星期五
保護環境的環評法,不該為廠商利益而修
2010年9月29日 星期三
2010年9月27日 星期一
不悔─典範人物陳椒華老師
(本文原為陳椒華老師所著「漫長苦行」一書推薦序)
律師一向是魔鬼代言人,又因按時計酬,錙銖必較,所以提供大企業服務,「錢途」較為光明。筆者卻因喜歡大自然與賞鳥,進而關心環境保護議題,無形中變成環保團體眼中的環保律師─最不會賺錢的律師,但也因此而結識了許許多多可敬可愛的環保人士,看著他們縮衣節食或放棄原有工作投身環保運動,無怨無悔地為公共利益與環保正義付出,令人動容。
陳椒華老師,正是其中的佼佼者,忍著癌症手術過後的虛弱,將家庭幸福美滿的生活,轉成大愛的動力,為台灣的環境正義與公共利益而奮鬥不懈。
2010年9月20日 星期一
從法律層面來看未來社會運動的模式
原刊載於《人籟雜誌9月號》
由於時空環境的演變,除政治運動外,單純社會運動,要動員大規模人潮上街頭抗爭(尤其長期抗爭),已經非常不容易,加上媒體八卦嗜血與偏愛各自立場而不尊重專業的亂象,僅僅召開記者會、發新聞稿或投稿民意論壇,均難獲青睞。
如何讓社會運動所提的議題,獲得更深入的討論與更廣泛的關注?是目前社會運動普遍遇到的瓶頸。以下謹就個人從法律層面協助處理環保議題的經驗提出分享,並嘗試歸納出未來社會運動可以進行的模式:
澎湖吉貝沙尾,一個寬約150公尺長約400公尺的美麗沙灘,它曾經長期被占用,並面臨BOT的開發壓力。此案分為二部份,一是澎湖縣前議長陳西南以海上樂園為名,承租沙尾外圍1.2公頃國有土地,卻竊占近18公頃國有地,將沙灘私有化收費營運,同時違法興建大批小木屋,非法營利數十年,然而相關機關均予坐視放任。
| 以下圖片均由林子淩秘書長所攝 |
2010年9月10日 星期五
廠商的利益不是公共利益
環保署、國科會對中科三期應命停止實施開發行為的裁定所提抗告,在2010年9月2日都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了,意味著行政機關自以為是的法律見解,全部輸了。但我們仍沒有看到這個政府有任何的反省檢討!
馬英九總統今年8月19日在全國工業發展會議上,首次針對中科三、四期被台灣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停工的問題發表看法,主張法官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98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等規定,考量更大的公共利益,而不應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以保護投資廠商的信賴利益,並強調信賴保護原則是法治國家非常重要的法治原則。
新聞一出,自然招來總統不應降格替行政背書,為正在進行中的司法個案表示看法,不應干預司法等眾多批評聲浪。但除此之外,堂堂哈佛法學博士出身的總統,價值錯亂嚴重與法學素養低落的表現,才是令人更擔憂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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