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不管是中國的改朝換代或西方國家的興亡更迭,發生原因,幾乎都是人民因生存(如飢餓、殘暴殺虐)或財產(遭橫征暴斂而流離失所)問題,忍不可忍揭竿反抗所致。近代史上有名的法國大革命,如果深入探究其發生原因,也可以發現是因為人民財產遭受不當剝奪所引起,而非言論的不自由。
台灣過去長期「以農養工」,雖然造就可觀的經濟成長與社會進步,但也因為資源分配過度往工商業集中,結果反而使農業萎縮,農民困頓。因為工業的高度成長,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工業區用地需求頗為殷切,加上長期遭漠視的農業衰退,使得平坦的農地價格更加相對低廉,成為企業財團與主管機關聯合伸手染指的最優先對象。
台灣歷經幾十年威權統治,行政權長期獨大,對於攸關人民生存與財產的憲法基本權,一直被漠視。既使解除戒嚴二十多年後的今天,仍因工商業高度發展與全球化競爭日益激烈,為維繫政權與講求行政效率,浮濫圈地徵收的情形,從來未曾稍歇。對於人民生存權與財產權的保障,仍被忽略,以至於農民抗爭事件,始終未曾間斷。全台各地忍無可忍的農民,於2010年7月17、18日集結夜宿總統府前的凱達格蘭大道抗議,訴求政府應立即停止圈地惡行,修改土地徵收條例。但幾個月以來,全台各地的圈地與徵收案件,仍然層出不窮,例如彰化高鐵站特定區於2010年11月8日公告徵收、中科台中基地附近特定區將陸續進行3100公頃區段徵收的都市計畫,仍緊鑼密鼓地進行中等…。
政大地政系主任徐世榮教授於是號召邀集相關專長的學者專家組成民間修法小組,作者為台灣農村陣線成員,有幸獲邀參與民間版土地徵收條例的修法工作。在請教各大學相關專長的學者提供寶貴意見後,由作者帶領王晴怡、李明芝(二人服務於我事務所),陸詩薇(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等年輕律師及陳平軒等台大法律研究所同學(法農小組)一起討論,先草擬修正草案的初步條文內容與修法理由。台灣蠻野心足心態協會林子淩秘書長參與開會提供未來法案遊說策略,最後由徐世榮教授再邀請教授們指正並進一步提供意見,並據此修改初步條文成現今公開的民間版條文。
或許,部分條文的文字用語仍不夠完善,教授們的意見也沒有完全一致,例如,對於發動一般徵收的事業究竟回到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14款公用徵收的規定(屬舊有法學思潮,以供公用者為限)或符合現代潮流,仍採公益徵收,不問事業是否公用,以是否在符合公共利益的要件為斷?最後我們決定仍採公益徵收。但為杜絕現今公共利益認定上流於形式,特別明訂其判斷的細目基準,並要求申請徵收的需用地人應提公共利益評估報告;此外,是否廢除區段徵收,我們也幾度猶豫。正如徐世榮教授所一再強調的,我們至少是以務實的態度,提出此一民間版修正草案,而且信守承諾在「美濃凱稻」收割前完成。11月12日開完記者會後,立即前往行政院將草案當面送交吳敦義院長,要求他也務必責成內政部盡速完成官方版,或直接採用民間版草案完成立法。官方能等,但農民不能也不願等,所以,我們也將立即展開立法院各黨團的遊說,希望能再此會期結果前,順利完成立法。
謹將本次修法重點,說明如下(完整草案內容,請至台灣農村陣線網頁下載):
一、 明訂不問一般徵收或區段徵收,均應具備公共利益,方能發動徵收;且增訂公共利益的具體判斷基礎,並規定申請徵收計畫書內須檢附公共利益評估報告。
二、 為落實憲法對人民生存權與財產權的保障,明訂徵收審議程序應舉行聽證,俾使徵收的申請人與反對徵收的利害關係人可以有充份的論證,以利呈現公共利益的分析是否充份正確;並規定對於徵收申請的准駁,審核機關應詳列理由,以供外界檢驗。
三、 徵收補償,從現行的「相當補償」,改為「完全(或市價)補償」,以貫徹憲法對人民財產權的保障。
四、 為配合新訂聽證制度,除「公共利益」的檢核外,徵收的補償是否達到「完全補償」,亦一併改由中央主管機關土地徵收審議會審議,以利納為聽證的項目,祈能藉由聽證程序檢驗徵收案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與該當「完全補償」,以做為准駁決定的依據。
總之,本次修法目的,為貫徹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與財產權的意旨,除明訂公共利益的判斷標準外,並希望能透過引進公開透明的聽證程序,檢驗徵收案件過去長期被忽略應具備的「公共利益」要件,做為篩選徵收案件的第一道門檻。另外,一併改採完全補償制度,企圖透過「以價制量」做為節制徵收案件的第二道門檻。並規定將徵收補償費先由徵收申請人自行估算,再透過聽證程序交由被徵收人檢驗,以減少過去實際辦理徵收作業時所產生的大量爭訟案件。而且把將徵收補償,一併改由中央主管機關單純審查,既可大量減少地方政府查估作業的人力,又不至於增加中央主管機關的人力,加上透過聽證程序的論辯做為過濾徵收案件的第三道門檻,讓所有資訊公開透明,主管機關在做決定時,自然較為審慎。因此,應可以有效減少後續抗爭或訴訟,有助於社會和諧。
凱道,農民即將回來,政府,準備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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