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刊載於《人籟雜誌9月號》
由於時空環境的演變,除政治運動外,單純社會運動,要動員大規模人潮上街頭抗爭(尤其長期抗爭),已經非常不容易,加上媒體八卦嗜血與偏愛各自立場而不尊重專業的亂象,僅僅召開記者會、發新聞稿或投稿民意論壇,均難獲青睞。
如何讓社會運動所提的議題,獲得更深入的討論與更廣泛的關注?是目前社會運動普遍遇到的瓶頸。以下謹就個人從法律層面協助處理環保議題的經驗提出分享,並嘗試歸納出未來社會運動可以進行的模式:
澎湖吉貝沙尾,一個寬約150公尺長約400公尺的美麗沙灘,它曾經長期被占用,並面臨BOT的開發壓力。此案分為二部份,一是澎湖縣前議長陳西南以海上樂園為名,承租沙尾外圍1.2公頃國有土地,卻竊占近18公頃國有地,將沙灘私有化收費營運,同時違法興建大批小木屋,非法營利數十年,然而相關機關均予坐視放任。
以下圖片均由林子淩秘書長所攝 |
二是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引進台灣後,BOT的手,也想染指這塊美麗沙灘。92年9月1日澎湖國家風景管理處(下稱澎管處)第一次提出吉貝休閒渡假旅館BOT計畫招標案,因靜宜大學生態所陳玉峰教授與環保團體發起反對運動而流標,但澎管處「吉貝休閒渡假旅館暨遊憩區促進民間投資開發計畫書」的環評,仍在93年11月8日環保署第124次會議通過。94年8月19日一家澎湖之美公司以民間自提方式,申請澎管處單就吉貝休閒渡假旅館部份為BOT。
此時,吉貝居民組成吉貝嶼大公沙尾自救會開始陳情抗議,但聲音都被侷限在澎湖地方新聞。所幸網路發達,一封求助信寄到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該協會祕書長林子淩與筆者於同年10月25日第一次拜訪吉貝並到沙尾現勘。回台後子淩與筆者即開始擬定策略,並分頭進行,步驟如下:
- 子淩遊說立委林淑芬提案凍結為因為BOT所編列的新台幣3800萬元違建拆遷補償金。
- 子淩遊說立委林淑芬、田秋菫與賴幸媛(當時仍是立委)以立法院永續會名義共同召開永續論壇公聽會,筆者與其他會專家負責徹底揭露其違法、資料不實與其他欠缺社會正義相關的事項。
- 協助動員吉貝自救會成員參加觀光局BOT甄審會議(此在觀光局為首例),提供分析與論述予自救會成員並協助說明此BOT案的不當。
- 針對過去長期縱容業者陳西南非法占用沙尾國有地部份,對澎管處陳阿賓處長的長期不作為部份,向澎湖地檢署告發涉嫌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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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類似的環保案件,諸如阿里山三合一BOT案、最近沸沸揚揚的中科三、四期開發案、苗栗竹南大埔徵地案、大致所依循的模式,也不外是在地社區與居民自主意識覺醒,展現悍衛自己家園與家鄉環境或自己所選擇的生活方式的決心,遇到「外來侵略」透過網路蒐尋,找到關心或適合的都會型社運團體或個人結合或協助。當然都會型社運團體,也必須有代表親到當地實際瞭解各種情況並與當地居民、社區發展協會或自救會建立互信與連繫溝通管道。最後再分工合擊。而當訴諸輿論或參加審查的行政程序都無效時,也要展現反抗到底的決心,訴諸司法。因為在憲政體制下,司法是制衡行政的最後一道防線,而且行政官員普遍害怕所經管的案件進入司法,因為擔心有後續行政責任的問題接踵而來。
雖然歷經八年的努力,以目前從關於環評行政訴訟的判決結果來看,至少司法展現了令人敬佩的獨立性與環境保護思維。
以上案例雖然都屬於環境議題,但其運動策略模式應該可以適用於所有社運議題,因此筆者試著將之簡單歸納如下:
- 一、需先有在地意識的覺醒與組織,否則只靠都會型社運團體唱獨角戲,正當性與成效, 都將大打折扣。此處的在地組織,在非如開發案有所謂在地的其他社會議題,也可以該題的利害關係人,如智障者、愛滋病帶原者等為組織或合作的對象。
- 二、在地組織與都會型社運團體的結合分工,並分進合擊。尤其運動初始,在地組織可能需要都會型社運團體提供較多的專業知識。此時應由都會型社運團體先前往當地現勘訪談建立互信與連繫溝通管道。
- 三、對該議題的「正當性」與「合法性」做完整深入的分析與論述,並進行各方遊說與發 聲。其中「合法性」部分,是筆者過去參與的方式,未來需要更多的法律專業人士參與。
- 四、善用網路,促使電子、平面媒體不得不跟進報導。
- 五、最後不得已,訴諸司法來制衡行政的專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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