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蒼茫

Example 10 - Another Advanced Example

  • 對於一個涉及拆除323戶,影響近半千餘人口(近半是高齡老人)的建設計畫,任何有民主素養、人權法治觀念的政治人物,絕對會謹慎再謹慎、傾聽再傾聽

  • 環境永續

    政府拼經濟的腦袋最需要創新!如果連央行都僅能提出靠救房市或設立石化產業專區救經濟的方案,是否意味著整個政府(高層政務官)都已黔驢技窮,應該換腦袋當家了?

2013年10月21日 星期一

人民基本權豈能由他人共識決?

本文亦刊載於102.10.21《自由時報》論壇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oct/21/today-republic3.htm

針對涉及徵收407戶台南市民房地的台南鐵路地下化路線東移案,台南市政府近來一再投書強調此案是大台南市民的共識,要反對徵收的自救會成員、聲援的學生、團體先學會溝通,不能預設前提;並主張自救會訴求市府舉行聽證,其結果僅供機關參考,沒有法律效力,無助於解決爭議。筆者認為那是台南市政府無意傾聽利害關係人民意與提供民眾參與平台的詭辯!反對徵收的自救會一再對外陳明他們並不反對台南鐵路地下化,也願意提供他們的家園讓施工單位於施工期間租用或徵用,俟完工後再將土地還給他們重新蓋回家園與找回數十年鄰里情感、社會脈絡。

2013年10月9日 星期三

永豐棧墾丁渡假酒店開發計畫公民告知書-兼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的適用

此案是由子淩揭發處理並商請屏東環盟出名發公民告知書
新聞10/8屏東縣政府的區域計畫委員會對於業者的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與開發許可申請已做成駁回之決議。
感謝在地屏東環盟、子淩的努力,媒體的關注與勇於報導,讓屏東縣政府的區域計畫委員會得以借力使力,做出駁回之決議。



告 知 人:屏東縣環境保護聯盟
法定代理人:洪輝祥
代 理 人:詹順貴律師
受告知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法定代理人:沈世宏

副本收受者: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曹啟鴻

副本收受者:交通部觀光局
法定代理人:謝謂

主旨:謹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下稱環評法)第23條第8項規定,告知 貴署應依同法第5條第2項、第7條、第14條、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2條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下稱認定標準)第31條第14款第3目等規定,函請開發單位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開發單位)應就位於屏東縣恆春鎮之「永豐棧墾丁渡假酒店開發計畫」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交通部觀光局提出,轉送 貴署審查;並請 貴署函請屏東縣政府與交通部觀光局,於 貴署依環評法第14條第1項完成審查或認可前,屏東縣政府不得核發開發基地之土地使用分區同意變更與開發許可,交通部觀光局亦不得核准開發單位之籌設或營運,請查照。 

2013年9月23日 星期一

滿手血腥的大埔徵收

本文精簡版亦刊載於102.09.19《蘋果日報》論壇
 2013718劉政鴻的天賜良機偷襲強拆大埔四戶後,最擔心的事,終於還是發生了。918中秋前夕,張藥房男主人張森無法走出家園被毀的傷痛還是走了。究竟是自殺或離奇死亡,有竹南地政事務所賴紹本主任的前車之鑑,不知能否期待苗栗地檢署給我們真相?但首先應檢討的是,大埔徵地迄今,撇開賴主任的離奇死亡不談,至少已經葬送 包括喝農藥自殺的朱馮敏阿嬤、過度鬱抑而心臟病發的吳國光先生,以及因祖墳被徵收、被挖而跳樓自殺的柯石城先生等4條人命,操作制度殘害人民的政府該負什麼責任?
 
張藥房男主人張森文。(鍾聖雄 攝)

2013年9月11日 星期三

學術自由不容策略性訴訟干預

共同作者為陳彥君律師
本文章2013.09.11刊登在天下雜誌『獨立評論@天下讀者投書』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52/article/594

  歷經1年半的審理,台北地院終於駁回台塑集團以妨礙名譽為由向莊秉潔教授求償4千萬元的訴訟。可惜囿於過去鮮有企業告學者的研究成果的案例,日前筆者收到判決書後發現,此判決理由仍將莊秉潔教授希望藉由釐清六輕營運對台灣整體環境、居民健康風險的影響,再用來推估預測如果國光石化興建營運更將造成如何之影響的研究目的,透過資料蒐集調查與統計,再導入『高斯軌跡傳遞係數模式系統』模擬推估出六輕營運所排放污染物對台灣全癌症標準化死亡人數增加貢獻1686/年的研究成果並予以發表的學術研究,歸屬在一般意見表達的言論自由範圍內,而非更積極地釐清學術研究成果的發表與一般意見表達或評論究竟有何不同,並鄭重宣示不論學者從事科學研究時所採取方法或實際研究成果為何,國家負有保護其所享有學術研究自由不受第三人侵害的義務,以免助長大企業動輒藉此種目的不在勝訴而在殺雞儆猴製造寒蟬效應的策略性訴訟,箝制學術自由,殊為可惜。

2013年9月5日 星期四

日月潭向山觀光旅館BOT案有條件通過的疑點

作者幾乎已放棄環保署,因此國光石化案之後,除因為環評法令修訂事由外,即不曾為環評審查案件踏入環保署。此次受託為邵族發言,對於法律觀點與署長沈世宏有一番舌戰,就法律要件的分析,沈是化工博士自然難以直接與我辯駁,最後只能對我說法律見解不是我說了算。基於尊重其他環評委員與沈是主席,我們來者是客,不想潑婦罵街,即沒在程序問題再多加交鋒,但我當時心裡卻是想著,至少我提出的法律見解,在行政法院獲法官認同接受的比例,相較於環保署高出許多,也因而環保署做出的環評結論,只要被提起行政訴訟,被撤銷的比例越來越高,尤其近40天內即連續出現三件。其實真正的問題,出在環保署長從未認真看待環保署存在的目的是在保護環境而非經濟發展。審視長久以來環保署的環評審查,幾乎只著重在污染的減量,從未真正評估對當地居民人體承受的適當範圍與環境的涵容能力並設定總量管制。以此次向山BOT環評為例,此一位於邵族傳統領域的開發案,究竟會對全台僅剩700人的邵族原住民產生何種生活衝擊,幾乎未有著墨此外,第10屆環評委員剛剛新上任,恐怕鮮有委員詳細看過此案環說書、5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與開發單位的回覆說明,加上沈世宏在與我爭辯時不經意透露環評結論早已預擬好,事後公布的結論也確實如其所透露,我國環評制度流於形式與兒戲,可見一般。以下是我針對此案環評的質疑與在環評會議的發言紀錄,由簡凱倫律師協助繕寫。

2013年8月2日 星期五

濕地法通過了,我們結婚吧!



  「我們來許個願,就以濕地法的立法通過,作為我們結婚的條件。」問遍全台灣所有情侶,應該沒有人會願意用一部法案的立法,作為今生盟約實現的關鍵。但林子淩,我一生志業的夥伴、人生的愛侶,卻在我為民間版地法起草時、由她完成立法委員連署送進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後,對我做出這樣的提議。我和子淩各曾歷經一次離婚、又年過半百,這樣的求婚,實在不夠浪漫。但在濕地法於2013618通過、73由總統府公佈後,我才真正意識到這份誓約的珍貴與純粹子淩與我,是因環保運動而結識、合作奮鬥而相互欣賞、陪伴,進而思慮互許終生,共同催生這部守護台灣的重要法案,無疑是我們愛的結晶。

2013年7月22日 星期一

金錢能買基本人權?

本文補充〈金錢萬能?〉之法律論述,共同作者為李明芝律師

日前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大埔4戶停止執行的聲請,其理由略為:1.大埔4戶受拆除執行的對象,為被徵收土地上的建物,此為財產權所受損害,得以金錢或其他方式賠償回復,並不及於人格尊嚴等權利的侵害;至於大埔4戶對該等房地的主觀依戀,並非法律規定應予保護的範疇,非在法律所認之「難於回復之損害」之列。此種說法等同昭告國人,金錢萬能!凡是能用金錢補償的,金權共犯結構便可以為所欲為,只要掌握權力、只要有錢,即使是憲法明定保障的基本人權,都可以出價購買宰割。21世紀的今天,司職制衡行政專擅、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司法,竟出現此種荒謬絕倫的舊思維,實令人非常訝異,衷心期盼此種見解僅是極少數的保守看法,否則,司法等同自我宣告死亡,而中華民國也亡國不遠矣。為正視聽,作者必須加以嚴正駁斥如下:

2013年7月15日 星期一

金錢萬能?

本文精簡版亦刊載於102.07.13《蘋果日報》論壇

蘇力颱風襲台當天,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大埔4戶停止執行聲請,對此4戶,尤其對因強拆事件精神崩潰而住進精神科病房病情持續惡化的張森文而言,其威力絕不下於此一令氣象局非常擔憂的強颱。該法院駁回理由,簡單地說,是在告訴國人:金錢萬能!凡是能用金錢補償的,金權共犯結構便可為所欲為,而憲法所保障的各項人民基本人權,從此可以秤斤論兩地標售,任金權階層出價宰割。

2013年7月12日 星期五

還原行政院大埔案研商結論真相—兼論大埔4戶真有非拆不可理由?

本文亦刊載於102.07.11《苦勞網》公共論壇

吳敦義副總統75日上午受訪時信心滿滿表示,其40年來答應的事,從沒有做不到的,未料不到10小時,馬上面臨來自同黨的苗栗縣長劉政鴻的強烈質疑。當天傍晚吳敦義大張旗鼓邀江宜樺、劉政鴻入府研商如何疏處大埔4戶強拆案將近2小時,結論竟是「請苗栗縣長依內政部歷次都委會決議妥善處理」,毫無具體內容,有等於沒有,再次印證馬政府團隊的浮誇無能。劉政鴻更放話支持強拆大埔4戶的千名支持者將北上抗議。同時間,張藥房張森文已因連日來的壓力精神崩潰,住進精神科病房,非僅認不出熟人,更以為出現在他身邊或家附近的人,都是要來害他、拆他家!

2013年7月8日 星期一

釐清文林苑都更案協商破局真相

本文亦刊載於102.07.05《苦勞網》公共論壇
 
現任台北市副市長張金鶚任職政治大學地政系教授時,曾在北市府強拆反對納入文林苑都更案的王家後,指出北市府搞的是「假都更、真合建」,並在當時提出「協商平台」作為未來解決都更爭議的構想。20133月下旬,張教授被邀請轉任副市長後,再度重申此構想,藉以解決台北市弊端叢生的都更問題;而他上任的最大使命,即為透過協商平台,徹底解決讓市長郝龍斌於政治前途上大跌一跤的文林苑強拆事件。筆者作為王家的訴訟代理人,曾與同意戶代表謝春嬌夫妻當面會談,盱衡雙方認知天差地別,於《誰是弱勢?-兼談北市府兩面手法與媒體自甘墮落即已斷言,協商平台用於審查中或未來申請的都更案,必有助益;但用於憾事已成、而同意戶仍一副得理不饒人心態的文林苑案,必難成事。果不其然,張教授就任副市長後,短短不到3個月,協商即宣告破局。

2013年7月4日 星期四

核發環保許可過程中公民參與機制研究研討會發言摘要

時間: 2013625日(二)上午
地點:台北大學民生校區
發言摘要:
謹就討論提綱所提及之四點,綜合加以說明。

2013年6月26日 星期三

風力發電,是否適合台灣?


  日前環保署環評大會第一次否決了位於桃園大園、新屋的國內風力發電機組申設,業者不服氣,認為是馬政府支持核四,才故意刁難綠色能源。此外,民間普遍認為如果要反核,就應該全力支持風力發電。問題是複雜的能源議題,更交雜著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居住安寧等問題,能否如此簡單地二分法?反對核能,就該毫無保留地支持風能嗎?在在均有深究的必要。

2013年6月14日 星期五

文林苑王家真的有義務回應社會期待嗎?

今天看到台灣記協陳曉宜理事長在自由時報A20(台北都會焦點)《台北筆記》專欄所寫《王家有義務回應社會期待一文(下稱陳文)的立論觀點,頗不以為然,而且評論依據的基礎事實亦有錯誤,必須加以澄清駁斥。

2013年6月6日 星期四

馬江核能之旅,戳破核四假公投

本文精簡版亦刊載於102.06.06《蘋果日報》論壇
從馬總統、江宜樺院長率領大批媒體高層進行二天一夜「核能之旅」過程中的對外發言可知,馬政府擁護核能與核四續建並運轉的立場已決。既然如此,何不直接宣佈核四續建與運轉勢在必行?何必惺惺作態再浪費民脂民膏去辦與自己政策方向相反的核四停建鳥籠公投?

2013年5月17日 星期五

政府機關與業者在悠活渡假村違法經營的政治算計


本案由子淩處理並商請屏東環盟出名發公民告知書及進行後續之公民訴訟


墾丁悠活渡假村長達14年的違法經營,意外經天下雜誌揭露後,令社會各界最瞠目結舌的,一是即大又有名的旅館,竟然是違法,而政府竟然可以如此長期縱容。二是媒體踢爆後,未見相關主管機關深刻反省檢討如何杜絕一再發生如美麗灣渡假村與悠活渡假村此種規避環評先上車後補票的弊案,反只見到這些機關相互推諉指責,充滿政治算計;甚至連應如何命悠活渡假村停止營業與停業範圍是否應該包括已經取得旅館許可的12期集合住宅,內政部與環保署都吵得不可開交。更過份的是,環保署於58日,一反此案自天下雜誌踢爆後以來扮演捍衛環評法急先鋒要求業者應全區停止營業的立場(或許這只是第一時間怕被咎責的表演),發出新聞稿說屏東縣政府可以衡量不撤銷悠活渡假村12的旅館許可所維護的公益是否大於撤銷的公益以及業者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再來決定是否撤銷。此種說法,隱含為業者解套鋪路,終於回到大家所熟知捍衛經濟發展不遺餘力的環境開發署角色。

2013年5月8日 星期三

北投纜車─從山下站到山上站串起一車車弊端

共同作者為惜根台灣協會秘書長林子淩

一、前言
1991年,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下稱陽管處)委託完成「陽明山國家公園聯外纜車實施方案及環境影響說明-北投地區進入國家公園纜車系統規劃」案,首度提出纜車構想。1998年由營建署召開「陽明山國家公園北投纜車委託規劃及初步數計」會議,決議北投纜車計畫(下稱北纜)由台北市政府(下稱北市府)主辦,陽管處協辦,並建議採BOT方案推動。

2013年5月2日 星期四

璞玉計畫(現改為台知計畫)的公益性及必要性報告發言摘要

一、我國區段徵收制度在公共利益衡量的問題
(一)過於強調區段徵收的「合作開發」特色,忽視強制剝奪人民財產的特性:
1.  區段徵收的目的:法令依據繁多、目的寬廣。
2.  區段徵收比例原則:無法律位階的範圍勘選原則,致使行政機關裁量空間似有過大傾向。
3.  內政部雖於100118日以台內地字第0990261119號函,明令需地用土地人應就區段徵收的公益性及必要性於興辦事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前即「先向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報告」,惟「報告」的性質為何?審議小組如認為其不具備公益性或必要性,能為如何之處理?能否逕為駁回?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因素應如何衡量及評估?
此種作法在當時僅是修法前反映民意的過渡作法,新修正之土地徵收條例已於10114日公布施行,內政部地政司仍沿續此作法,恐有名不正、言不順之嫌,亦即現今作法已變成違章建築式的行政程序。建議應回歸新修正之土徵條例,於申請核准徵收時,加以嚴審,方符法制。

2013年4月29日 星期一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09號解釋文的說明與回應


王廣樹等人(文林苑案)及彭龍三等人的都更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102426日做出釋字第709號解釋文,內容如後,請讀者參酌,其中最有意義的是宣告都更條例第19條第3項違憲,並「要求主管機關應將該計畫相關資訊,對更新單元內申請人以外之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分別為送達,且未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連同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分別送達更新單元內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有關公開聽證是目前表面上口口聲聲依法行政,骨子裡卻與財團聯合以不正當法律程序圈地迫遷弱勢人民的馬政府最害怕的事,但司法院大法官已做出如此解釋,我們拭目以待馬政府如何回應。而且參照此解釋文意旨,同為攸關人民基本權利且對人民財產權的侵害影響完全不下於都市更新的土地徵收案,更應比照辦理公開聽證,而不是如上次土徵修法,馬政府堅持在土徵條例第10條設下辦理聽證的高門檻(以特定農業區之徵收案且有重大爭議者為限),所以要修法的不僅僅只是都更條例,應該還包括土地徵收條例。
此外,可惜的是大法官會議為德不卒,把違憲條文失效期限定在一年後。那試問政府機關違反強制禁止之法律規定無效,其無效乃自始當然確定無效,為何嚴重程度更高的違憲,卻可以容許有法律假期。

2013年4月15日 星期一

促參案件環評程序的廻避問題探討─從美麗灣案談起

本文發表於台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 第5期 2013年3月

目錄
一、 前言
二、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本質分析
三、 環境影響評估法的主管機關與其利益廻避規定
四、 美麗灣BOT案所牽涉的廻避問題
五、 開發單位刻意規避環評主管機關的問題探討
六、 結論

摘要
  本文嘗試耙梳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中主辦機關與得標廠商間共生關係之本質,並檢討其在環評審查過程中,過去長期被忽略,但為求制度公正客觀,應加以正視的迴避問題。希望藉由此案例檢討有關此類利害關係明顯之促參案件的環評審查程序迴避問題,能讓環保署反省檢討如何處理環評委員的利益糾葛(除本文主題所討論者外,另如正在執行國科會研究計畫的環評委員,於審查如中科三期或四期開發案環評時,應否迴避)、機關偏見等問題,以確保環評制度的公正超然,減少環評結論動輒被撤銷的不安定性窘境。

關鍵字:美麗灣、環境影響評估法、利益迴避、促參案件、BOT 

2013年4月10日 星期三

再談文林苑案中誰是弱勢

難得我的部落格文章《誰是弱勢?-兼談北市府兩面手法與媒體自甘墮落》(下稱拙文),有這麼多人閱讀與留言(其中頗多重複留言),感謝之餘,茲再針對部分讀者留言問題,進一步澄清說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