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來許個願,就以濕地法的立法通過,作為我們結婚的條件。」問遍全台灣所有情侶,應該沒有人會願意用一部法案的立法,作為今生盟約實現的關鍵。但林子淩,我一生志業的夥伴、人生的愛侶,卻在我為民間版濕地法起草時、由她完成立法委員連署送進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後,對我做出這樣的提議。我和子淩各曾歷經一次離婚、又年過半百,這樣的求婚,實在不夠浪漫。但在濕地法於2013年6月18日 通過、7月3日 由總統府公佈後,我才真正意識到這份誓約的珍貴與純粹—子淩與我,是因環保運動而結識、合作奮鬥而相互欣賞、陪伴,進而思慮互許終生,共同催生這部守護台灣的重要法案,無疑是我們愛的結晶。
獨立蒼茫
Example 10 - Another Advanced Ex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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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一個涉及拆除323戶,影響近半千餘人口(近半是高齡老人)的建設計畫,任何有民主素養、人權法治觀念的政治人物,絕對會謹慎再謹慎、傾聽再傾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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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永續政府拼經濟的腦袋最需要創新!如果連央行都僅能提出靠救房市或設立石化產業專區救經濟的方案,是否意味著整個政府(高層政務官)都已黔驢技窮,應該換腦袋當家了?
2013年8月2日 星期五
2013年7月22日 星期一
金錢能買基本人權?
本文補充〈金錢萬能?〉之法律論述,共同作者為李明芝律師
日前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大埔4戶停止執行的聲請,其理由略為:1.大埔4戶受拆除執行的對象,為被徵收土地上的建物,此為財產權所受損害,得以金錢或其他方式賠償回復,並不及於人格尊嚴等權利的侵害;至於大埔4戶對該等房地的主觀依戀,並非法律規定應予保護的範疇,非在法律所認之「難於回復之損害」之列。此種說法等同昭告國人,金錢萬能!凡是能用金錢補償的,金權共犯結構便可以為所欲為,只要掌握權力、只要有錢,即使是憲法明定保障的基本人權,都可以出價購買宰割。21世紀的今天,司職制衡行政專擅、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司法,竟出現此種荒謬絕倫的舊思維,實令人非常訝異,衷心期盼此種見解僅是極少數的保守看法,否則,司法等同自我宣告死亡,而中華民國也亡國不遠矣。為正視聽,作者必須加以嚴正駁斥如下:
2013年7月15日 星期一
2013年7月12日 星期五
還原行政院大埔案研商結論真相—兼論大埔4戶真有非拆不可理由?
本文亦刊載於102.07.11《苦勞網》公共論壇
吳敦義副總統7月5日上午受訪時信心滿滿表示,其40年來答應的事,從沒有做不到的,未料不到10小時,馬上面臨來自同黨的苗栗縣長劉政鴻的強烈質疑。當天傍晚吳敦義大張旗鼓邀江宜樺、劉政鴻入府研商如何疏處大埔4戶強拆案將近2小時,結論竟是「請苗栗縣長依內政部歷次都委會決議妥善處理」,毫無具體內容,有等於沒有,再次印證馬政府團隊的浮誇無能。劉政鴻更放話支持強拆大埔4戶的千名支持者將北上抗議。同時間,張藥房張森文已因連日來的壓力精神崩潰,住進精神科病房,非僅認不出熟人,更以為出現在他身邊或家附近的人,都是要來害他、拆他家!
2013年7月8日 星期一
釐清文林苑都更案協商破局真相
本文亦刊載於102.07.05《苦勞網》公共論壇
現任台北市副市長張金鶚任職政治大學地政系教授時,曾在北市府強拆反對納入文林苑都更案的王家後,指出北市府搞的是「假都更、真合建」,並在當時提出「協商平台」作為未來解決都更爭議的構想。2013年3月下旬,張教授被邀請轉任副市長後,再度重申此構想,藉以解決台北市弊端叢生的都更問題;而他上任的最大使命,即為透過協商平台,徹底解決讓市長郝龍斌於政治前途上大跌一跤的文林苑強拆事件。筆者作為王家的訴訟代理人,曾與同意戶代表謝春嬌夫妻當面會談,盱衡雙方認知天差地別,於《誰是弱勢?-兼談北市府兩面手法與媒體自甘墮落》即已斷言,協商平台用於審查中或未來申請的都更案,必有助益;但用於憾事已成、而同意戶仍一副得理不饒人心態的文林苑案,必難成事。果不其然,張教授就任副市長後,短短不到3個月,協商即宣告破局。
2013年7月4日 星期四
2013年6月26日 星期三
2013年6月14日 星期五
2013年6月6日 星期四
2013年5月17日 星期五
政府機關與業者在悠活渡假村違法經營的政治算計
本案由子淩處理並商請屏東環盟出名發公民告知書及進行後續之公民訴訟
2013年5月8日 星期三
2013年5月2日 星期四
璞玉計畫(現改為台知計畫)的公益性及必要性報告發言摘要
一、我國區段徵收制度在公共利益衡量的問題
(一)過於強調區段徵收的「合作開發」特色,忽視強制剝奪人民財產的特性:
1. 區段徵收的目的:法令依據繁多、目的寬廣。
2. 區段徵收比例原則:無法律位階的範圍勘選原則,致使行政機關裁量空間似有過大傾向。
3. 內政部雖於100年1月18日以台內地字第0990261119號函,明令需地用土地人應就區段徵收的公益性及必要性於興辦事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前即「先向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報告」,惟「報告」的性質為何?審議小組如認為其不具備公益性或必要性,能為如何之處理?能否逕為駁回?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因素應如何衡量及評估?
此種作法在當時僅是修法前反映民意的過渡作法,新修正之土地徵收條例已於101年1月4日公布施行,內政部地政司仍沿續此作法,恐有名不正、言不順之嫌,亦即現今作法已變成違章建築式的行政程序。建議應回歸新修正之土徵條例,於申請核准徵收時,加以嚴審,方符法制。
2013年4月29日 星期一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09號解釋文的說明與回應
王廣樹等人(文林苑案)及彭龍三等人的都更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102年4月26日做出釋字第709號解釋文,內容如後,請讀者參酌,其中最有意義的是宣告都更條例第19條第3項違憲,並「要求主管機關應將該計畫相關資訊,對更新單元內申請人以外之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分別為送達,且未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連同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分別送達更新單元內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有關公開聽證是目前表面上口口聲聲依法行政,骨子裡卻與財團聯合以不正當法律程序圈地迫遷弱勢人民的馬政府最害怕的事,但司法院大法官已做出如此解釋,我們拭目以待馬政府如何回應。而且參照此解釋文意旨,同為攸關人民基本權利且對人民財產權的侵害影響完全不下於都市更新的土地徵收案,更應比照辦理公開聽證,而不是如上次土徵修法,馬政府堅持在土徵條例第10條設下辦理聽證的高門檻(以特定農業區之徵收案且有重大爭議者為限),所以要修法的不僅僅只是都更條例,應該還包括土地徵收條例。
此外,可惜的是大法官會議為德不卒,把違憲條文失效期限定在一年後。那試問政府機關違反強制禁止之法律規定無效,其無效乃自始當然確定無效,為何嚴重程度更高的違憲,卻可以容許有法律假期。
2013年4月15日 星期一
促參案件環評程序的廻避問題探討─從美麗灣案談起
本文發表於台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 第5期 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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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一、 前言
二、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本質分析
三、 環境影響評估法的主管機關與其利益廻避規定
四、 美麗灣BOT案所牽涉的廻避問題
五、 開發單位刻意規避環評主管機關的問題探討
六、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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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嘗試耙梳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中主辦機關與得標廠商間共生關係之本質,並檢討其在環評審查過程中,過去長期被忽略,但為求制度公正客觀,應加以正視的迴避問題。希望藉由此案例檢討有關此類利害關係明顯之促參案件的環評審查程序迴避問題,能讓環保署反省檢討如何處理環評委員的利益糾葛(除本文主題所討論者外,另如正在執行國科會研究計畫的環評委員,於審查如中科三期或四期開發案環評時,應否迴避)、機關偏見等問題,以確保環評制度的公正超然,減少環評結論動輒被撤銷的不安定性窘境。
關鍵字:美麗灣、環境影響評估法、利益迴避、促參案件、BOT
2013年4月10日 星期三
再談文林苑案中誰是弱勢
難得我的部落格文章《誰是弱勢?-兼談北市府兩面手法與媒體自甘墮落》(下稱拙文),有這麼多人閱讀與留言(其中頗多重複留言),感謝之餘,茲再針對部分讀者留言問題,進一步澄清說明如下:
2013年4月3日 星期三
2013年3月8日 星期五
2013年3月6日 星期三
徵收與徵用之差別-兼論台南市鐵路地下化工程規劃技術選項
共同作者為黃昱中
土地徵收條例,顧名思義,主要是在規範政府欲徵收人民土地時,所應具備之實質要件、程序上應遵守事項以及如何補償的法律,但也因法律名稱僅用徵收,因而易使一般公務人員忽略了其實條例內尚有另一種「徵用」制度,可作為政府機關規劃興建公共建設時的選項。交通部鐵工局也不例外,他們在規劃台南市鐵路地下化工程(以下簡稱本案)時,顯然是以工程施工技術方便性、安全性為最優先思考,並基此採用他們僅知的「徵收」,作為規劃的唯一選項,對鐵路沿線居民友善的思考,僅是盡量以徵收面積較小或受影響居民戶數較少方式為之,因而訂出路線東移的方案,並自認此為最佳且唯一方案。交通部鐵工局的用心固然值得肯定,但我們要問:如果導入沿線居民願意接受且於法亦有據的「徵用」,思考工程規劃的選項,不在影響安全的的前提下,是否即出現多元可行的方案?
2013年2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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