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蒼茫

Example 10 - Another Advanced Example

  • 對於一個涉及拆除323戶,影響近半千餘人口(近半是高齡老人)的建設計畫,任何有民主素養、人權法治觀念的政治人物,絕對會謹慎再謹慎、傾聽再傾聽

  • 環境永續

    政府拼經濟的腦袋最需要創新!如果連央行都僅能提出靠救房市或設立石化產業專區救經濟的方案,是否意味著整個政府(高層政務官)都已黔驢技窮,應該換腦袋當家了?

2013年6月6日 星期四

馬江核能之旅,戳破核四假公投

本文精簡版亦刊載於102.06.06《蘋果日報》論壇
從馬總統、江宜樺院長率領大批媒體高層進行二天一夜「核能之旅」過程中的對外發言可知,馬政府擁護核能與核四續建並運轉的立場已決。既然如此,何不直接宣佈核四續建與運轉勢在必行?何必惺惺作態再浪費民脂民膏去辦與自己政策方向相反的核四停建鳥籠公投?

2013年5月17日 星期五

政府機關與業者在悠活渡假村違法經營的政治算計


本案由子淩處理並商請屏東環盟出名發公民告知書及進行後續之公民訴訟


墾丁悠活渡假村長達14年的違法經營,意外經天下雜誌揭露後,令社會各界最瞠目結舌的,一是即大又有名的旅館,竟然是違法,而政府竟然可以如此長期縱容。二是媒體踢爆後,未見相關主管機關深刻反省檢討如何杜絕一再發生如美麗灣渡假村與悠活渡假村此種規避環評先上車後補票的弊案,反只見到這些機關相互推諉指責,充滿政治算計;甚至連應如何命悠活渡假村停止營業與停業範圍是否應該包括已經取得旅館許可的12期集合住宅,內政部與環保署都吵得不可開交。更過份的是,環保署於58日,一反此案自天下雜誌踢爆後以來扮演捍衛環評法急先鋒要求業者應全區停止營業的立場(或許這只是第一時間怕被咎責的表演),發出新聞稿說屏東縣政府可以衡量不撤銷悠活渡假村12的旅館許可所維護的公益是否大於撤銷的公益以及業者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再來決定是否撤銷。此種說法,隱含為業者解套鋪路,終於回到大家所熟知捍衛經濟發展不遺餘力的環境開發署角色。

2013年5月8日 星期三

北投纜車─從山下站到山上站串起一車車弊端

共同作者為惜根台灣協會秘書長林子淩

一、前言
1991年,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下稱陽管處)委託完成「陽明山國家公園聯外纜車實施方案及環境影響說明-北投地區進入國家公園纜車系統規劃」案,首度提出纜車構想。1998年由營建署召開「陽明山國家公園北投纜車委託規劃及初步數計」會議,決議北投纜車計畫(下稱北纜)由台北市政府(下稱北市府)主辦,陽管處協辦,並建議採BOT方案推動。

2013年5月2日 星期四

璞玉計畫(現改為台知計畫)的公益性及必要性報告發言摘要

一、我國區段徵收制度在公共利益衡量的問題
(一)過於強調區段徵收的「合作開發」特色,忽視強制剝奪人民財產的特性:
1.  區段徵收的目的:法令依據繁多、目的寬廣。
2.  區段徵收比例原則:無法律位階的範圍勘選原則,致使行政機關裁量空間似有過大傾向。
3.  內政部雖於100118日以台內地字第0990261119號函,明令需地用土地人應就區段徵收的公益性及必要性於興辦事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前即「先向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報告」,惟「報告」的性質為何?審議小組如認為其不具備公益性或必要性,能為如何之處理?能否逕為駁回?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因素應如何衡量及評估?
此種作法在當時僅是修法前反映民意的過渡作法,新修正之土地徵收條例已於10114日公布施行,內政部地政司仍沿續此作法,恐有名不正、言不順之嫌,亦即現今作法已變成違章建築式的行政程序。建議應回歸新修正之土徵條例,於申請核准徵收時,加以嚴審,方符法制。

2013年4月29日 星期一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09號解釋文的說明與回應


王廣樹等人(文林苑案)及彭龍三等人的都更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102426日做出釋字第709號解釋文,內容如後,請讀者參酌,其中最有意義的是宣告都更條例第19條第3項違憲,並「要求主管機關應將該計畫相關資訊,對更新單元內申請人以外之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分別為送達,且未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連同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分別送達更新單元內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有關公開聽證是目前表面上口口聲聲依法行政,骨子裡卻與財團聯合以不正當法律程序圈地迫遷弱勢人民的馬政府最害怕的事,但司法院大法官已做出如此解釋,我們拭目以待馬政府如何回應。而且參照此解釋文意旨,同為攸關人民基本權利且對人民財產權的侵害影響完全不下於都市更新的土地徵收案,更應比照辦理公開聽證,而不是如上次土徵修法,馬政府堅持在土徵條例第10條設下辦理聽證的高門檻(以特定農業區之徵收案且有重大爭議者為限),所以要修法的不僅僅只是都更條例,應該還包括土地徵收條例。
此外,可惜的是大法官會議為德不卒,把違憲條文失效期限定在一年後。那試問政府機關違反強制禁止之法律規定無效,其無效乃自始當然確定無效,為何嚴重程度更高的違憲,卻可以容許有法律假期。

2013年4月15日 星期一

促參案件環評程序的廻避問題探討─從美麗灣案談起

本文發表於台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 第5期 2013年3月

目錄
一、 前言
二、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本質分析
三、 環境影響評估法的主管機關與其利益廻避規定
四、 美麗灣BOT案所牽涉的廻避問題
五、 開發單位刻意規避環評主管機關的問題探討
六、 結論

摘要
  本文嘗試耙梳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中主辦機關與得標廠商間共生關係之本質,並檢討其在環評審查過程中,過去長期被忽略,但為求制度公正客觀,應加以正視的迴避問題。希望藉由此案例檢討有關此類利害關係明顯之促參案件的環評審查程序迴避問題,能讓環保署反省檢討如何處理環評委員的利益糾葛(除本文主題所討論者外,另如正在執行國科會研究計畫的環評委員,於審查如中科三期或四期開發案環評時,應否迴避)、機關偏見等問題,以確保環評制度的公正超然,減少環評結論動輒被撤銷的不安定性窘境。

關鍵字:美麗灣、環境影響評估法、利益迴避、促參案件、BOT 

2013年4月10日 星期三

再談文林苑案中誰是弱勢

難得我的部落格文章《誰是弱勢?-兼談北市府兩面手法與媒體自甘墮落》(下稱拙文),有這麼多人閱讀與留言(其中頗多重複留言),感謝之餘,茲再針對部分讀者留言問題,進一步澄清說明如下:

2013年4月3日 星期三

誰是弱勢?~兼談北市府兩面手法與媒體自甘墮落

101328北市府強拆不同意文林苑都更案的王家引起軒然大波後,反而讓台北市的都更案幾乎全面停擺在即將屆滿週年之際,郝龍斌市長延攬政大地政系張金鶚教授擔任副市長,專責處理台北市都更業務,尤其是一年來毫無進展的文林苑強拆爭議案。


2013年3月8日 星期五

士林文林苑案王家最新狀況聲明稿

  各位媒體朋友可能接獲一項錯誤的訊息,說文林苑王家敗訴,今天(3/8)法院來測量拆除王家貨櫃組合屋。

  本人詹順貴律師,乃現今王家委任律師,澄清如下:

2013年3月6日 星期三

徵收與徵用之差別-兼論台南市鐵路地下化工程規劃技術選項

共同作者為黃昱中 
  土地徵收條例,顧名思義,主要是在規範政府欲徵收人民土地時,所應具備之實質要件、程序上應遵守事項以及如何補償的法律,但也因法律名稱僅用徵收,因而易使一般公務人員忽略了其實條例內尚有另一種「徵用」制度,可作為政府機關規劃興建公共建設時的選項。交通部鐵工局也不例外,他們在規劃台南市鐵路地下化工程(以下簡稱本案)時,顯然是以工程施工技術方便性、安全性為最優先思考,並基此採用他們僅知的「徵收」,作為規劃的唯一選項,對鐵路沿線居民友善的思考,僅是盡量以徵收面積較小或受影響居民戶數較少方式為之,因而訂出路線東移的方案,並自認此為最佳且唯一方案。交通部鐵工局的用心固然值得肯定,但我們要問:如果導入沿線居民願意接受且於法亦有據的「徵用」,思考工程規劃的選項,不在影響安全的的前提下,是否即出現多元可行的方案?

2013年2月26日 星期二

核四公投的幾點提醒

本文精簡版亦刊載於102.02.26《蘋果日報》論壇

  林義雄生先完成三次核四公投千里苦行十年之後,府院政府高層感受到來自日益成熟的公民社會對核四安全疑慮的壓力下,終於點頭決定舉辦核四停建公投。對此重大決定,想必有很多人欣喜若狂,但此舉究竟是長期堅持興建核四的國民黨政府釋出善意或包藏糖衣毒藥,仍待觀察,切勿盲目隨之起舞。

2013年2月25日 星期一

環評制度的何去何從(二)

如前文(環評制度的何去何從)所述,全世界的環境影響評估(下稱環評)制度起源於美國。我國環評法自不例外,取經美國環評制度,但引進台灣時,產生本土化質變,原因乃是當時不分黨派的立法委員,咸認政府負責建設開發的部會不可能會真正關心並落實環境保護,遂將美國原型翻改為臺灣特有現制。日前環保署與主導開發的其他部會一再呼籲,希望將已在臺灣本土化生根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制度」,改回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評估以做為決策參考的美國原型。

2013年1月30日 星期三

土地徵收條例與都市更新條例修訂評析

本文發表於101.12.22《土地與政治學術研討會》

摘 要
分別發生於201069日的苗栗縣竹南大埔剷田事件與2012328日的台北市士林區文林苑都更案強拆王家事件,均引起社會重大廻響,也分別促成我國土地徵收條例與都市更新條例的檢討修訂。此二大事件,皆涉及政府公權力行使是否侵害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財產權、工作權及居住權(憲法第10條、第22條),以及是否逾越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政府囿於社會氛圍與輿論壓力,被迫修法,但對於二大事件共同存在如何保障人民基本權,以及如何形塑公共利益並建構供民眾參與論述平台,依土地徵收條例修法結果及甫經行政院會議通過的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內容觀之,距離仍然遙遠。本文將分別分析台灣關於土地徵收與都市更新實施現況,並檢討新修正之土地徵收條例與行政院會甫通過的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是否足以回應民間期待?尤其兩者皆需面對的公共利益,有無具體評估判斷標準?如有不足,應如何改進?並提出政策建議。
關鍵字:苗栗大埔事件,土地徵收、比例原則、公共利益、民眾參與,文林苑、都市更新、多數決、強拆處分。


2013年1月8日 星期二

壹傳媒事業結合案建請舉行聽證函

〈此函由本人與黃昱中共同撰寫〉

受文者:公平交易委員會

主旨:謹依行政程序法第107條第2款、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1條、第25條第2款及公平交易委員會舉行聽證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等規定,建請  貴會就舉國關注之「壹傳媒股權及事業經營權讓售案」,應命尚未提出結合申報之旺中集團蔡衍明、蔡紹中與中信金控集團辜仲諒等一併提出結合申報,並依行政程序法第54條至第64條規定舉行預備聽證及聽證(詳如說明),以利  貴會周延審查與消弭各界疑慮是禱。

2012年12月27日 星期四

醜陋的美麗灣~台灣第一件公民訴訟勝訴案例實戰解析

本文是增補2010.10.22 〈美麗灣不美麗-台灣第一件勝訴的環評公民訴訟介紹〉並刊登於《台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第4期 2012.12

壹、前言
過去數十年政府全力拼經濟發展,帶來台灣國民所得大幅提高,人民生活(尤其都會地區)雖因而大幅改善,但環境污染問題卻也隨之日益嚴重。整體社會所付出的代價,逐漸顯露。

2012年12月20日 星期四

財團的美麗,全民的哀愁

本文精簡版亦刊載於101.12.15《自由時報》公共論壇
台東縣長黃健庭為捍衛美麗灣案,一篇投書大同小異地見諸三份日報,內容無非指責反美麗灣人士刻意曲解判決內容,台東很窮需要經濟發展以增加就業機會,旅館污水零排放不會造成汙染,沙灘也不會私有化,呼籲尊重環評專業。但實際上黃縣長近來一連串作為,給人印象卻是一味替業者護航,美麗灣旅館營運勢在必行。

2012年12月18日 星期二

經濟部把環保救國變成環保誤國

本文亦刊載於101.12.17《蘋果日報》論壇
經濟發展的核心目的是什麼?是否為了讓我們活得好?環境保護的目的又是什麼?是否也是為了讓我們活得更好?兩者目標原本應該一致,為何政府、財團卻始終認為環境保護是經濟發展的障礙?究竟是經濟發展模式出了差錯?或環境保護理念有問題?抑或誰把哪一方無限上綱?

2012年12月14日 星期五

多元消失,獨裁不遠

(台灣現況觀察與Michael J. Sandel《錢買不到的東西》讀後感)
  政權的壟斷是獨裁,市場或商業利益的獨占則稱壟斷。然而既使是崇尚民主自由的資本主義社會,當所有資源與多元意見發聲管道都被金權政治的權貴壟斷之後,自由民主還能否實質存在?繼旺中併購中嘉有線電視系統後,壹傳媒的出售案幾已塵埃落定。要靠唯中國鼻息是仰的馬政府底下的公平交易委員會或NCC做最後把關,無異緣木求魚。擔心台灣民主社會多元意見發聲管道快速消失,社會各界反壟斷的呼聲不斷。問題是,現今社會的壟斷現象,僅存在媒體嗎?

2012年12月12日 星期三

環評制度的何去何從

一、     前言
因為六輕4.7期的開發案,環保署環評委員會雖然作成有條件通過的審查結論,但所附條件,台塑集團無法接受,適逢經濟極度不景氣,再度引發環評是投資障礙的爭議。雖然後來台塑提出訴願,行政院也非常配合地撤銷該項台塑無法接受的條件,但風波並未因此落幕,不僅產業界順勢要求廢除環評的否決權,環保署沈世宏署長更趁機大力鼓吹修法把環評燙手山芋推回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辦理。
上述情形,可以分二個面向觀察:(一)是台塑集團儼然超級產業怪獸,而六輕離島工業區則像中華民國政府割讓給台塑的租借地,中央及地方政府只能任台塑集團予取予求,毫無管制能力;(二)是因為台塑集團的開發個案不如其意,而引發的修改環評制度的訴求,其正當性,究竟夠不夠?

2012年12月7日 星期五

大師已邈,典範不再

本文精簡版亦刊載於101.12.7《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繼媒體多元化逐漸遭壟斷後,近來又連續發生國立大學自甘墮落情形,令人憂心台灣民主自由與學術尊嚴的基石已經搖搖欲墜。先是台灣大學校長李嗣涔事先獲悉將有學生為校方對紹興社區拆遷訴訟案,將在1115日台大校慶當天陳情抗議,竟在前一天主動函請台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派遣警力進入校園支援。從此讓台大校慶變成校恥日!日前又發生清華大學不問該校學生陳為廷在立法院行為表現的是非曲直,為諂媚當權者而急著貶抑陳為廷,對外界哈腰認錯,實在愧對各自的校魂傅斯年與梅貽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