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蒼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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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4日 星期四

核發環保許可過程中公民參與機制研究研討會發言摘要

時間: 2013625日(二)上午
地點:台北大學民生校區
發言摘要:
謹就討論提綱所提及之四點,綜合加以說明。

首先,能實際對話溝通的實質公民參與,建立在公民能取得或收到完整充分與正確的有關開發行為資訊與環境資訊。基此,就資訊公開問題,應先建構下列三項基本原則:
資訊的正確性與充實性:
即便目前民主國家普世價值肯定資訊公開在民主行政的重要,惟若公開之資訊不正確或不夠完整充分,甚至刻意隱匿全部或一部僅會產生誤導民眾或加深民眾不信任的反效果,既無法確保人民知之權利達成公眾參與公共事務之目的,更可能因而激起民眾反對,造成決策的執行更加困難
資訊的可親近性:
公開資訊時,應明文規定不得過度使用艱澀難懂的專業術語,而必須使用淺顯易懂之文字用語,使一般社會大眾能理解並加以利用。
資訊的可接觸性:
資訊公開義務人於公開資訊時,應採用符合一般社會大眾生活習慣能經常或容易接觸利用的管道為之。政府機關的公布欄或網站架設之電子公佈欄,一般民眾實鮮少佇足停留或光顧,資訊公開除採用上述管道外,應再區分資訊類別增加規定資訊公開的方式例如開發行為的資訊,除於政府機關網頁揭露外,應增訂要求開發行為人必須以村或里為單位,分假日與非假日至少各舉辦一次說明會以使資訊能確實傳達予關心該議題的公眾;至於普遍性、一般性的環境資訊,則僅同時公開於環保署與地方政府之環境資訊專責網頁即可 

其次,就公民參與之方式而言,目前現實狀況是,公部門舉辦之公聽會,多流於形式,行禮如儀,幾無實質對話功能。即便公眾有表達不同意見,政府機關至多僅將其簡要載於會議紀錄而已,嗣後作成行政決定時,幾未詳細表明不採納之理由。謹建議依許可與否決策行為影響之層面廣狹,分別明定應舉行一般行政聽證或行政程序法第164條之行政計畫確定裁決聽證。
(一)申請許可之事項規模較小,許可決策不涉及國土使用分區變更、徵收或核子反應器之設置等事項,則僅依行政程序法第54條以下舉行一般行政聽證即可。
(二)如涉及國土使用分區之變更、嚴重影響人民生存權、居住權與財產權之徵收、都更與市地重劃等,其同意土地使用分區變更、開發許可與排放許可、核准徵收、都更計畫或市地重劃、環評或政策環評等,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64條第1項規定當行政計畫牽涉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並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舉行公開聽證
參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指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限制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尤其直接、嚴重,本條例並應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始無違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可知,當限制或直接嚴重影響人民權利的行政行為,應以較嚴謹之公開聽證程序取代公聽會,俾使行政機關於斟酌聽證紀錄並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後作成決定,方能達到人民權利之保障與促進公眾參與的民主行政真諦。 

結論
為達成上述目的以及能有法律明文可以規範民間開發行為人所掌握之開發行為資訊與環境資訊,僅憑政府資訊為規範對象之《政府資訊公開法》,顯有不足。盼請建議環保署針對上述三個面向,參採聯合國奧爾胡斯公約(Aarhus Convention)內容,積極另行制定更全面的環境決策之資訊取得、公民參與及司法訴訟權等保障的《環境資訊公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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