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蒼茫

Example 10 - Another Advanced Ex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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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環境永續

    政府拼經濟的腦袋最需要創新!如果連央行都僅能提出靠救房市或設立石化產業專區救經濟的方案,是否意味著整個政府(高層政務官)都已黔驢技窮,應該換腦袋當家了?

2013年7月15日 星期一

金錢萬能?

本文精簡版亦刊載於102.07.13《蘋果日報》論壇

蘇力颱風襲台當天,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大埔4戶停止執行聲請,對此4戶,尤其對因強拆事件精神崩潰而住進精神科病房病情持續惡化的張森文而言,其威力絕不下於此一令氣象局非常擔憂的強颱。該法院駁回理由,簡單地說,是在告訴國人:金錢萬能!凡是能用金錢補償的,金權共犯結構便可為所欲為,而憲法所保障的各項人民基本人權,從此可以秤斤論兩地標售,任金權階層出價宰割。
從新聞稿可以看出駁回理由主要是:停止執行要件除「急迫之危險」外,尚須有「難以回復之損害」;房屋被拆,可以用金錢補償,且苗栗縣政府早已將此4戶的補償款提存;即使內政部當初核准區段徵收處分因違法被撤銷,家園房屋被拆,仍可以用金錢補償他們所受損害;至於此4戶個別對於家園的情感,不在法規保護範圍之內,因此本案沒有停止執行的必要。但他們忘了用以補償的錢可是人民納稅錢,而非用劉政鴻的財產或作出此裁定的法官們薪水,法官即使對政府機關亂花錢不會心痛,至少也該體認自己神聖的職責,是在糾正行政處分違法與捍衛人民權益。何況人民打撤銷違法行政處分官司時,可以附帶請求的回復原狀,行政法院普遍認為不包括重建,則豈非更應事先停止執行才有保障可能?否則等同金錢代表一切。然而該裁定所呈現出來的價值觀,卻是只要權力在手、只要有錢,人民就僅能任宰任割。試問,憲法所保障的言論出版自由、人身自由、居住遷徙自由、財產權、工作權、生存權與人格權等等,哪一項不能事後用金錢補償?政府存在的目的在於保護、服務它的人民,若政府無法事先積極周詳地保護人民基本權,僅於被侵害後再消極地用金錢補償,甚至藉此為由,名正言順地剝奪人民基本權,這個國家與憲法還有存在的意義嗎?
21世紀的今天,司職制衡行政專擅、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司法,竟出現此種荒謬絕倫的舊思維,實令人非常訝異,衷心期盼此種見解僅是極少數的保守看法,否則,司法等同自我宣告死亡,而中華民國也亡國不遠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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