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蒼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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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環境永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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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26日 星期三

風力發電,是否適合台灣?


  日前環保署環評大會第一次否決了位於桃園大園、新屋的國內風力發電機組申設,業者不服氣,認為是馬政府支持核四,才故意刁難綠色能源。此外,民間普遍認為如果要反核,就應該全力支持風力發電。問題是複雜的能源議題,更交雜著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居住安寧等問題,能否如此簡單地二分法?反對核能,就該毫無保留地支持風能嗎?在在均有深究的必要。
  狹長地形的台灣,自然資源極為缺乏,卻人口稠密。因此,在思考制定能源及產業政策時,絕不能忽略台灣本土的地理環境條件。國內曾被提到介紹的綠能洋洋灑灑包括太陽能、風能、地熱、潮差、沼氣及已經迅速退燒的生質能等,但多流於人云亦云,欠缺完整深入的評估。有發展可能,是一回事,但哪些綠能真正適合台灣地理環境,而可能普及或具備經濟規模產能潛力,成為能源結構中的主角,則是另一回事,必須用宏觀的視野加以客觀的整體評估與長遠的規畫。
  以近來爭議頗多的風能而言,最大爭議在於台灣地狹人稠,濱海風機仍難免時常因距離有人居住地方太近,噪音與炫影嚴重影響附近居民的居住安寧、財產(尤其畜牧),甚至健康。因此,地方居民與聲援學生群起反對,該業者卻惡形惡狀地挾地方政府之力,動輒要求警方將至現場抗議的居民、聲援學生上手銬帶至警局惡整拘留,完全沒有企業良心。至於風機基座因絕大部分位於海岸附近防風林(基座、輸電管線與維修道路,均會對防風林開腸破肚)或近岸海域,其對環境生態、農漁業的長遠影響如何?因引進為時尚短,更從未深入追踪評估。而打著綠能招牌,從德國來台投資的業者,以分設眾多子公司方式,化整為零於全台申設風力機組、不旋踵,已成為國內具獨占地位的最大風能業者,而台灣付出的代價,除業者透過遊說立委要求政府提高風能收購價格以予補貼外,西海岸放眼望去,不是水泥消波塊,便是風機,自然景觀更幾乎消失殆盡!
  尤有甚者,一座高約120公尺、風扇直徑約70公尺,基座約25平方公尺聳立於濱海陸地或近岸海岸的龐然大物,除前述對附近居民的生活環境以及生態環境欠缺長期追路評估外,依《建築法》第25條明文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地方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同法第28條第2款規定,建造執照分為4種,其中建築法第7條所例示規定如水塔、瞭望台、招牌廣告、圍牆、游泳池、駁崁、挖填土石方等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先請領雜項執照。因此,只要非建築法第4條所定義的建築物,而性質上接近於同法第7條所例示的雜項工作物,其設置均應事先請領雜項執照。縱風機性質尚非相似,依舉輕明重原則亦然。而此乃法律位階的建築法明文規定,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依作者所掌握之公文資料顯示,內政部營建署竟於20051213日透過召開「研商風力發電機組設罝申請雜項執照事宜會議,做成只要不超過660平方公尺的「點狀使用面積」(為風機申設量身訂做),不管是位於農牧、林業、養殖、鹽業、交通、水利、國土保安等使用地,皆得免請領雜項執照的會議結論。而且,竟有唯一的民間業者英華威風力發電集團派副總經理出席,如此假藉「研商會議」之名,赤裸裸做出凌駕法律、圖利業者的會議結論,有無弊端?不免啟人疑竇。
  丹麥穩定風能尖峰與用電尖峰時序一致。而台灣恰好相反,用電尖峰是在夏天,而穩定的風能則出現在秋冬的東北季風,加上傳輸併聯的效能不佳以及上述地理環境問題,是否應該毫無保留地盲目引進支持,實際上大有疑問。台灣是否適合發展風能,或許仍然見仁見智,但既使是正確的事,也應該用正確的方法做在正確的地方。沒有社會責任與良心的企業,不僅只會吸台灣人的血,更會讓風能污名化。時至今日,我們究應全力發展何種真正適合台灣的綠色能源,而且不流於人云亦云,客觀評估與宏觀規劃,已經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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