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蒼茫

Example 10 - Another Advanced Example

  • 對於一個涉及拆除323戶,影響近半千餘人口(近半是高齡老人)的建設計畫,任何有民主素養、人權法治觀念的政治人物,絕對會謹慎再謹慎、傾聽再傾聽

  • 環境永續

    政府拼經濟的腦袋最需要創新!如果連央行都僅能提出靠救房市或設立石化產業專區救經濟的方案,是否意味著整個政府(高層政務官)都已黔驢技窮,應該換腦袋當家了?

2012年9月28日 星期五

拆了吧!錯誤的美麗


難得環保署長沈世宏日前在國會殿堂公開支持拆除規避環評偷跑先建的美麗灣旅館,而台東縣政府與美麗灣公司分別一再宣稱法院並未判定建物是違建須拆與旅館領有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及所有權狀應受信賴保護等為由搪塞。這些混淆視聽之詞,在訴訟過程中也曾提出主張,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更二字第36號判決理由均已加以駁斥(並獲最高行政法院維持,於日前駁回台東縣政府與美麗灣公司的上訴而確定),謹摘要行政法院判決部份理由讓社會各界公評如下,以正視聽: 


1、台東縣政府與美麗灣公司於931214簽訂『徵求民間參與杉原海水浴場經營案興建暨營運契約』,對照契約附件美麗灣公司擬具之『杉原海水浴場營案投資執行計劃書』,美麗灣公司自即是以全區5.9956公頃的土地為開發範圍,重新規劃打造成含蓋海水浴場海濱活動、住宿及飲食等多面向功能之休閒渡假旅遊基地,而非單約承接杉原海水浴場的營運,所以是一全面的重新開發行為。至於旅館的興建,僅是整體開發案的一部分,否則若僅在海邊興建旅館供住宿,欠缺其他大面積海灘與周遭附屬遊樂設施配合,即失休閒渡假旅遊功能,難有營運價值。
2、美麗灣公司以『因應開發需要』為由,將原有基地2筆土地申請合併再分割出面積0.9997公頃的土地,申請興建旅館的建照;台東縣政府『配合開發需要』予以同意,於94107核發建照。美麗灣公司取得建照後,緊接於941212致函台東縣政府,改稱其規劃範圍將較原申請建造執照範圍為大。如果美麗灣公司僅是要開發0.9997公頃土地,豈有於建造執照甫申請到手,即改變初衷擴大規模之理?所謂於0.9997公頃土地上興建旅館,無非為規避環評取得建造執照以便施工造成既成事實的藉口。
3、如果主管機關容許開發單位得以土地分割或以分期施工的方式規避環評,則環評法相關規定,豈非形同具文?台東縣政府身為環評主管機關及本件開發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暨許可建築主管機關,竟准許美麗灣公司未實施環評先興建旅館,於其申請擴大開發範圍後,又未命停止興建旅館的開發行為,其違失情形遠甚於怠於執行職務。
4、依環評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開發案未經環評審查,台東縣政府不得核發建造執照給美麗灣公司,否則其所核發之建造執照亦屬無效(指0.9997公頃部分),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因此,縱然認為本件美麗灣公司對其申請興建旅館已取得相關執照及許可,而有信賴保護問題,但依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3款規定,其因規避環評在先,屬於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屬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行政處分違法,其信賴也不值得保護。「而且環評法第14條第1項不僅適用在『自始未經環境影響評估』的情況,尚包括『審查結論被行政法院撤銷』的情形。所以,美麗灣公司事後以整區5.9956公頃補做環評,雖通過環評審查並據此取得相關執照及計可,但其環評結論既經判決撤銷確定,溯及既往失效,也是屬於環評法第22條所稱『未經環評法第7條通過審查結論』之情形。亦即建造執照還是失效。」 

綜合以上行政法院判決意旨,行政法院判決既已指明美麗灣公司規避環評在先,其0.9997公頃的建造執照無效,後來整區通過環評後所取得的5.9956公頃建造執照亦因遭判決撤銷而溯及既往失效,而且不受信賴保護,試問建造執照無效或失效,其依此建造執照所興建的建築物不是違建是什麼? 

此案所在的杉原海岸位於花東沿海保護區(屬於內政部73223公告自然海岸的一般保護區),其保護原則為「在不影響環境生態特色及自然景觀下,維持現有之資源利用型態。」所以原有的杉原海水浴場,即使是遊憩區,也只能維持原有海水浴場的利用型態,在沙灘上興建大型旅館,當然在有違上述保護原則。 

財團想占據原本應屬全民公共財的山水美景第一排,用以興建豪宅或高級渡假飯店。財團如果依法行事在商言商,固然無可厚非;但如果規避法律、違法行事,即應加以唾棄抵制。在上述判決已明指建造執照無效、業者不受信賴保護,台東縣政府沒有國賠疑慮下,仍拒不拆除,執意再透過形式上的環評審查替業者護航,除了全民應加撻伐外,在此,筆者公開呼籲台東縣政府10位來自學界的民間環評委員,切莫因單一個案而葬送得來不易的學術清譽與尊嚴,予以做成不應開發的結論,或至少集體罷審!

1 則留言:

嬋兒 提到...

詹律師您好
我一直覺得守護杉園灣必須提高這個議題的層次(當然這是公民運動的問題,不是律師的職責所在了),我曾在它觸發表以下留言,與您分享,僅供參考:

美麗灣環評沒過就蓋,是違建,法院判決定讞,應拆。

台東縣政府說:“美麗灣並非屬在地權及土地使用分區上有違法的實質違建,不用拆“。

詹順貴律師說,建築法沒分實質違建、程序違建,台東縣政府在玩弄法律。

我說,美麗灣蓋在不該蓋的地方,所以環評沒過,當然要拆。至於地權取得和土地使用分區合法,政府和財團合作,單純設定地上權土地登記的行為有什麼好違法?要抓地政機關蓋錯印章嗎?(怎麼可能)照這樣下去,只要是政商勾結的案子,就不可能有違法的可能了。

BOT,"build,operate,transfer"財團建造、經營,但不能取得所有權,政府設定地上權給財團,時間經過後(也許數十年),再全部轉移給政府。其可怕之處就在於,政府樂見於BOT的運作,因為有錢拿,所有的土地建物到底還是給政府。現今執政者的玩法,國土,在政府的心裡,其實就是執政者的,不是人民的,而這就是獨裁政治。

如今,台灣新聞自由算是被中資剝奪了,我們必須捍衛杉園灣的意義,除了東海岸還有好幾個開發案正循此模式虎視眈眈。

我們也知道,台灣東北角海岸,政府如火如荼進行“庶民計畫“,其中變更貢寮境內私人土地數十公頃爲乙種旅館區,是的,搶奪私人土地,強奪人民財產,已不只是國土利用問題。變更私人土地給誰?部份予德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捷年的子公司)。

德年(捷年)公司,恰是2008年來台的中國富豪極感興趣的公司,據報載:中國富豪欲“與台灣建設公司共同合作。...投資產品方面,偏好同時具有商業不動產、住宅、觀光飯店等項目的大型複合式產品。...“,並且“「國際建築博覽會」是捷年集團邀請國際知名二十大建築師在台北縣澳底開發的大型莊園案,每戶地坪約在八百至二千五百坪間,要價七千萬元以上。潘石屹(中國富豪)在參觀模型時,不斷詢問,還當場要求捷年提供相關資料。“(http://tw.myblog.yahoo.com/jw!959v6uuYFRnIU8AiL51LA0DtWA--/article?mid=3503

2008年至今2011年,據貢寮居民表示,中資已進入貢寮。我們的獨裁政治,很容易便易主爲中共(或者現今只是受其間接統治?)。

這有點像誰有錢誰就買下釣魚台一樣,台灣沒有國格,誰有錢誰就買下台灣,自然環境、政經環境、社會文化,我們都無法保護了,是這樣的嗎?

請一起守護fudafudak的滿天星斗吧~因杉原灣已不只是杉原灣。

我一直忘不了,那一夜,沒有光害,無垠無涯的海,無邊無際的黑暗,天空中一閃一閃,繁星點點。

天上最美是星星,人間最美,是你我對這份土地愛心,請一起來拆掉美麗灣吧~守護我們的土地、家園,大家一起,好嗎?

http://tw.news.yahoo.com/台東縣長-美麗灣非實質違建-不用拆-1024501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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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昨天看到新聞,對黑暗未來的感想。
謝謝詹律師總是奮力燃燒,亮出一朵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