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城開發計畫日前已完成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3項所規定聽證的預備聽證程序。在進行高達24場的預備聽證過程中,民航局所播放的簡報始終歌頌著第三跑道的必要性與航空城的美麗願景,對於炒完地皮後會否變成空城?因被徵收而失去可耕農地的農民將何去何從?被迫遷居民將如何配地安置,則毫無著墨。
支持航空城開發的人,表面上居多數,但為數頗多是後來介入的不動產開發商、仲介商、當地代書與投資客,他們的理由千篇一律地附和官方說法,並指責台北人不要干涉、反對桃園發展。
反倒是與上述四種支持開發的人類型迥異但支持航空城開發的聲音顯得微弱的老農與居民發言,令人鼻酸。老農感嘆務農沒前途,不願子孫承接有之;因農地被工廠廢水汙染,無法耕作而不得不退求其次支持開發有之;也有年老居民因不堪長期起降噪音干擾,而希望透過配抵價地遷移他處,避開噪音。前兩者是政府長期懈怠所造成的結果,逼得老農無可奈何接受更不堪的命運;後者雖然支持開發徵收,卻面臨一直無法從政府口中問出未來確切配地地點的窘境,而有所抱怨。
公民團體與當地自救會居民數月前曾依環評法第23條第8款發公民告知書給環保署(如附圖),主張依《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規劃包括第三跑道與自由貿易港區的蛋黃區,按《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9條第2款(興建機場跑道)、第4條第10、12款規定(園區之開發),均應實施環評,但交通部民航局已開始進行徵收程序聽證,第三跑道、擴大的自由貿易港區均已選址完成,卻未先辦理環評,要求環保署應命交通部民航局辦理環評。
環保署回函承認第三跑道應該進行開發行惟個案環評,並認為環評義務人是民航局設立的桃園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且現場勘查確認現在已在進行先期規劃與用地徵收階段,但尚無實際施工行為,所以,主張尚可以不用命辦理環評與停止實施開發行為。
環評究竟應該在甚麼階段舉行?其實環評法規定得非常明確。環評法第4條第1款規定開發行為的範圍包括該行為的規劃、進行及完成後之使用;同法第6條規定開發行為應辦理環評時,開發單位於規劃時,即應依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實施第1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作成環說書;環評法施行細則第8條進一步規定:「本法第6條第1項之規劃,指可行性研究、先期作業、準備申請許可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有規劃之階段行為。」
依上述法令規定以及環保署現場勘查認為第三跑道已在進行先期規劃與用地徵收之結果,已該當應該辦理環評的時機,但作為中央環保與環評主管機關的環保署,一再作賤自己,盲目護航開發單位,令人鄙棄。自由貿易港區也有相同情形,不再贅述。
環評作為一項環境風險預防機制,就第三跑道而言,不正是可以多一項替代方案,評估原有海軍反潛機場機的基地是否可以更節省成本、更減少徵收面積與迫遷人口?現有預定基地緊鄰油庫,如不幸發生事故,會否更加危險?
環保署與交通部民航局都表示等完成徵收後,於進行第三跑道細部規劃時再行辦理環評即可。問題是到了那個時候,反對徵收居民家園早被夷平迫遷,無法再回復原狀,此時再進行法規明定包括人們的生活環境、當地眾多居民的遷移都屬應評估項目的環評,除了自我賤踏與背書之外,還有任何實質意義嗎?如果有,也僅是說一向以支持開發及破壞環境為導向的環保署,無視家園即將被剷平迫遷的居民與老農,再次選擇助紂為孽。
日前循美麗灣弊案模式正式提起公民訴訟後,特地到台北行政院前抗議的居民,形容政府此種對待人民的作法,簡直就是:「豬先宰下去,再來喊價」一但政府被當豬的人民,不願再默不作聲任宰任割,未從美麗灣弊案吸取絲毫教訓,持續一意孤行的執政黨,被人民淘汰,將是難以逆轉的局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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