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經濟部於104年11月24日召開【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政策公聽會】提出書面意見:
一、 經濟部工業局表示違章工廠輔導合法化後,未來會配合地方政府積極稽查是否符合環保法令。問題是過去地方政府礙於地方派系、民意代表等人情與審查預算壓力,以及本身人力、經費不足問題(中央機關的內政部與農委會也有相同問題),而無法落實稽查與嚴格執法,造成如今沈疴難治,不得不妥協就地合法。現在僅是輔導186處特定地區範圍內的違章工廠合法納管,於客觀條件並未改變的情形下,未來如何即能積極機稽查與嚴格執法?或暗示著僅管合法工廠,而對違章工廠視若無睹?
二、 請問對於不在此186處特定地區的其他高達6萬間以上的違章工廠,應如何處理?簡報資料對此完全避而不談,但問題不會因而不存在,工業局可否願意配合地方政府落實執法?另特定地區內之違章工廠無法輔導變更合法時,除輔導期限一延再延外,如何落日善後?又如何確保(讓公民團體相信)不會再有新違章工廠出現(寺廟是另一嚴重問題)?
三、 經濟部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之授權,訂定特定地區違章工廠用定變更之子法時,區分整體變更與個別變更,是否違背當時修法係想以特定地區整體規劃輔導合法之立法目的有違?尤其整體變更,可以直接將使用分區變更為工業區,並整體規劃相關污水處理放流、周邊隔離設施、區內外交通動線等,惟工業局連整體變更的審查作業要點也僅寫明輔導變更為丁種建建築用地,顯然也是以個別變更的思維邏輯出發。
四、 區外輔導進駐部分,適用於整體變更固然應該(輔導進入特定地區或其他工業區),但個別變更部分,如何輔導區外違章工廠進駐?
五、 目前有關低污染事業的類目認定,是交由地方政府自行公告,依現況,有不少地方政府將瀝青、砂石堆置、打碎、選洗與預拌混凝列入,另電鍍、染整、皮革與廢五金等事業,如何擔保未來不會被地方政府列入低污染事業?應該會同環保署召開公聽會訂定統一的類目。
六、 工業局簡報時提到,為降低阻力,位於特定農業區之違章工廠,經公告為工廠管理輔導法之特定地區,會先申請降編為一般農業區,再輔導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有規避法律之嫌。因為能否變更尚須考慮周邊整體農業生產環境,以及污水處理等級、如何排放,以及應否進行環評等等,其中特定農業區與一般農業區應否進行環評之範圍條件差異頗大。既然要輔導合法,即應光明正大直接依現有條件輔導,而非先行為違章工廠規避法律,如果此事工業局無法承諾,如何教人相信未來會與地方政府積極稽查、嚴格取締?
七、 經濟部應提出這些違章工廠過往長期污染週邊農業生產環境的補償方案,於給予違章工廠合法證照前收取補償金,挹注農業發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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