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蒼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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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1日 星期三

阿貴的台灣憲改政見

台灣目前所用這部憲法,奠基於1936年的五五憲草,二次大戰終結後, 1946年於中國完成制憲。當時蔣介石國際聲譽正隆,於國民黨學者與國大代表操控下,依蔣心意制定出既非總統制,也非內閣制,而是總統高於立法、行政與司法之上,有權無責的超級總統制。1991年後,雖陸續制定憲法增修條文,但基本上仍未改變此一情形。


台灣人民不放心由馬英九出席馬習會,是一回事,但礙於憲法規定與政治現況,對具總統身分的馬英九,幾乎是束手無策,這是台灣憲政與人民的困境,但也可以是契機。契機在於如何因應檢討改變?
除了擔心批判,我們應該進一步深思可以做甚麼改進此一不合理現象。參酌上述困境與2015年上半年由降低投票年齡帶出的各項修憲主張,爰提出憲改政見如下:
一、參考台灣人民情,建議從根本上徹底改為由總統做最高行政首長,直  接對立法院負責的總統制,廢除行政院長職位。
二、為擴大更多元的民意基礎與監督力量,將現有窄化立委問政格局的單一小選區單一區域立委制度,回復為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一選區多席次;於每縣市至少一名的前提下,按人口數比例分配應選席次,並增加至100名。將以政黨為投票識別對象的不分區立委席次,改為由政黨推薦提名但以被提名人個人為投票識別對象的不分區立委,席次則增加為44名。平地、山地原住民立委各3名的選制不變。總計立委席次由現有113名增加為150名,其出缺遞補方式則同前。
三、增訂立法院彈劾總統的具體事由與對政務官的彈劾權、彈劾事由,以利立法院國會監督的落實。立法院議決彈劾案前,應舉行國會聽證。
四、對總統以外的政務官彈劾案,提出與成立的決議方式,同總統彈劾案;但政務官彈劾案一經立法院決議成立,該政務官即應解職,由總統另行選派。
五、基於罷免總統,需經人民投票;而彈劾總統則需經司法院憲法法庭判決,因此,立法院提出的門檻,應無須有差別規定。建議將立法院提出彈劾的決議方式修正為與罷免案一致。
六、更細緻明列應經立法院議決的國家重要事項,並區分重要程度規定其議決方式。
七、廢除監察院與考試院,回歸符合世界潮流的三權分立憲政體制。即考試、銓敘與常任文官的獎懲移回行政;調查、彈劾政務官交給立法院;救濟回歸司法。
八、增訂立法院的調查權與國會聽證制度。
九、降低投票年齡至18歲。
十、更細緻增修訂應保障的人權清單,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1、憲法所保障的自由與權利, 直接拘束國家權力,非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限制或剝奪之。
2、人民有言論、學術、藝術、報導及其他表現自由,不受事前審查。
3、人民有知的權利與接近使用傳播媒體的自由,國家有義務確保傳播媒體的多元性與頻道資源合理分配。
4、國家應保障任何人不因族群、語言、宗教、黨派、年齡、性別、性傾向、膚色、基因特徵、身心障礙與社會出身而受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5、人民的隱私權應受保障,任何人對其自身資訊有知悉、取得、更正及決定是否公開的權利。
6、人民有國內遷徙及入出國的自由,國家不得驅逐出境或違反其意願交付外國(包括中國)。
7、國家非因重大公共利益的急迫需要,且無其他方式實踐,不得徵收人民財產,國家徵收人民財產,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並給予完全補償後,使得徵收、使用。
8、人民有勞動的權利,國家應保障人民享有公平良好的勞動條件、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並保障勞動者有組織工會、進行團體協商及集體爭議的權利。
9、人民享有安全、和平、安寧、尊嚴居住及健康、安全生活環境的權利。
10、國家有義務揭露環境資訊義務,人民有參與決定環境及資源經營使用的權利;國家如有違反,人民有訴訟請求的權利。
11、國家有維護自然生態及環境永續發展的義務。
12、人民為學習權的主體,有學習及受國民教育的義務。
13、人民有學習、保存、發揚其固有語言、宗教及文化傳統的權利。

       鄭重呼籲各政黨及其總統參選人、立委參選人,與其發表一些空泛聲明,不如明確提出明年如果可以順利上台執政或取得立委席次,將如何以身作則,徹底將檢討修改現行憲政體制?當然,前提是明年520前,台灣沒有被賣掉,變成香港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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