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蒼茫

Example 10 - Another Advanced Example

  • 對於一個涉及拆除323戶,影響近半千餘人口(近半是高齡老人)的建設計畫,任何有民主素養、人權法治觀念的政治人物,絕對會謹慎再謹慎、傾聽再傾聽

  • 環境永續

    政府拼經濟的腦袋最需要創新!如果連央行都僅能提出靠救房市或設立石化產業專區救經濟的方案,是否意味著整個政府(高層政務官)都已黔驢技窮,應該換腦袋當家了?

2010年8月10日 星期二

關於六輕工安事故之損害賠償請求之法律分析

(雲林縣政府提供.....點圖可放大)

一、當地居民就農作、漁獲之損害向台塑求償,無庸舉證證明因果關係:
1.按「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但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1條之3 定有明文,而該條文之目的即在使被害人獲得周密之保護,被害人請求賠償時只須證明「加害人之工作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即推定「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發生」與「加害人從事工作之危險」間具有因果關係,此種立法方式即係「因果關係之推定」,換言之,被害人無須證明其間有因果關係。舉例而言,公害事件之發生,通常係經由以下程序而進行:
(1)事業的生產過程中產生有毒物質。
(2)經該事業將有毒物質排除於外部。
(3)有毒物質經由空氣、雨水、河流而擴散。
(4)被害人的身體或財產(如漁塭所養魚類)檢驗出有毒物質。
(5)發生損害。
若使被害人就上述公害事件中「損害發生之因果歷程」逐一證明,實非易事,亦不公允。因此民法第191條之3規定,被害人僅須證明其所受損害為如何有毒物質所致,以及該事業之工作或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發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即足。
2.綜上所述,本件台塑六輕重大工安事故發生後,大火濃煙所夾帶氮氧化物、硫氧化物、粒狀污染物,已飄落至六輕廠區附近之土地,在加上連續幾天的大雨,污染物更被雨水、水流帶往至低窪處,進而轉變為水質污染,現今已陸續發現麥寮鄉附近魚塭的文蛤、魚群及鴨隻大量死亡,就此等損害賠償之請求,依民法第191條之3規定,麥寮鄉之居民無須證明損害之原因為何、是否為六輕工安事故所導致,其僅須證明台塑六輕廠區所經營事業具有「相當程度發生損害可能性之危險」(即有傷及當地居民之危險),則可推定台塑六輕廠經營事業之行為與麥寮鄉居民所受損害之發生具有因果關係。但損害額則須具體明確,且須有具體明確的證據資料。

二、縱使本次六輕火災之汙染檢測之結果符合行政管制標準,然台塑對於鄰地麥寮鄉所發生之損害,仍不得阻卻違法,台塑仍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按「土地所有人經營工業及行使其他之權利,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民法第七百七十四條定有明文。而空氣污染防制法係行政法,其立法目的,僅在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以提高生活品質,此觀該法第一條之規定自明。故工廠排放空氣污染物雖未超過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公告之排放標準,如造成鄰地農作物發生損害,仍不阻卻其違法。」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2197號判例參照,循此觀之,即使環保署認定本次六輕火災工安事件,並非「有毒性或化學物質的災害」,且「符合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但就火災造成鄰地麥寮鄉附近魚塭文蛤、鴨隻死亡之損害,台塑仍不得阻卻違法,故台塑既違反民法第774條所定「防免鄰地損害之義務」,即應依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台塑尚不能以「火災黑煙無毒、污染未超標」為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當地居民應儘速請求調處委員會委託機構為調查鑑定,以保全此類散逸極快的污染因果歷程之證據:
       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25條規定:「調處委員會為判斷公害糾紛之原因及責任,得委託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其他有關機關、機構、團體或具有專業知識之專家、學者從事必要之鑑定。其鑑定費由政府先行支付,如經確定其中一造當事人應負公害糾紛責任時,由該當事人負擔之,並負責返還政府。」查六輕工安事故發生後,大火從二十五日燒到二十七日下午,濃煙飄散多天,所幸大雨幫助,終於完全撲滅,惟濃煙夾帶的氮氧化物、硫氧化物、粒狀污染物,也可能已經被雨水帶落到廠區周邊,造成周邊污染及農漁災害,而此等污染因子散逸極快,因此,當地可能受害之居民應儘速請求雲林縣政府所組成的調處委員會,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24條及第25條規定,立即委託有關機構進行公害調查及公害鑑定,藉以保全此類散逸極快之污染因果歷程的證據,並查明農作、魚穫死亡之原因及受損害程度。且居民依調處程序請求賠償,若日後調處破局、不成立,居民亦得將公害鑑定資料作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之證據資料,以利日後之求償。也就是說,聲請公害糾紛的主要目的不在於期待調解能成立,而是藉此程序透過鑑定保全未來求償的證據。又此項公害鑑定費用係由政府先行墊付,可以減緩當事人(尤其一般受害人民)負擔。


(本文俞亦軒律師為共同作者)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