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亦刊載於104.05.05《民報》專欄
日前行政院院通過《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而更早之前,黃昭順立委領也銜提案《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法》草案。但前者空洞無物,後者則可能尚未實質解決核廢料問題,又已先行造災。
台灣1970年決定興建核電廠,迄今逾40年,卻始終未曾真正全力投入如何處理核廢料的技術研究,也從未認真尋找最終處置場址(事實上極可能根本找不到適合場址)。核一、二、三廠除役在即,現在突然訂一部有關放射性廢棄物處理的法律,問題就可以迎刃而解嗎?或其目的根本在製造已有能力且已積極處理用過核燃料棒的假象,替延役鋪路?如果日本都無法有效處置高放射性燃料棒,台灣可能嗎?
解讀上述二部法律草案前,先回顧同受大地震侵襲造成嚴重傷亡的尼泊爾、日本與台灣災後重建情形。尼泊爾雖然科技、工業並不發達,但國際救援與重建資源進入後,只要政府與人民齊心,相信幾年內便可以重建更安全舒適的家園。
而日本2011年發生311大地震,出人意料地引發海嘯連帶造成福島核災,被迫疏散周界20公里 範圍內居民。迄今已逾4年,依劉黎兒 小姐第一手資訊,尚有23萬人仍在離鄉避難,其中12萬人是福島災民,8.3萬人還住在臨時組合屋,返鄉遙遙無期。而且核災發生迄今,福島核電一廠為冷卻爐心,4年來不得不一直將高放射性廢水排放入海,世界頂尖科技工業大國日本,對此完全束手無策。而所造成生鮮食材輻射污染,依日前新聞報導,台灣人民可能不知不覺中早已深受其害。
台灣2000年發生九二一大地震,不幸中的大幸的是,發生在沒有核電廠的中部,所以除了被好訟的馬英九所拖累的台北東興大樓外,其他已早早重建完成。
回頭看上述二部法律草案。官方版草案,全部在此行政法人的組織架構,唯一與核廢料有關的,僅是規定其業務範圍包括最終處置設施選址、設計、建造、運轉、維護與偷渡可以境外再處理或最終處置之依據;另明訂可以接管3千億元核電後端營運基金,未來僅受經濟部監督,完全逸脫立法院的審查監督。
至於黃昭順版本,則充滿精英主義的科技專斷,其重大缺失如下:
1、草案將原本既有《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條例》明定應經地方性公投通過,改為僅由地方議會同意,即可成為候選場址,再設一個名為「放射性廢棄物資訊交流委員會」,由此委員會就候選場址評選作業行使最後同意權。如此由專家決策取代與人民風險溝通義務並落實直接民主的法律,大開民主倒退,竟可快速一讀付委。
2、另設一個僅能由中央研究院推薦專家學者組成之「放射性廢棄物科技諮詢委員會」,兩個委員會權責模糊,疊床架屋。
3、對法案主要規範對象「營運者」適用範圍不清,先是定義為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業者,內文變成核電業者。由此可見,與現況由台電自導自演情況並無二致,卻幫不肯誠實風險揭露與溝通的台電解套地方公投困境。而背後想推動促成此法案的地質學者,則賺到政府耗巨額預算設置地下實驗室後的無限期研究經費。
4、罰則嚴重放水:目前世界各國的廢棄物清理法、各種污染防治法,對於任意棄置廢棄物或排放污染物之違規者,主管機關均有處罰及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得勒令停業、撤銷許可與代執行等配套公權力,但黃昭順版草案,最離譜的是竟然僅能課處罰鍰,上述應有的配套公權力則完全付之闕如。也就是說,此法通過後,一旦有人刻意收取巨額酬金,違法輸入放射性廢棄物、任意棄置或違法設置處置設施,政府除了罰鍰之外,對之便無計可施。
5、最後官、民草案版本不約而同將中央主管機關或監督機關定為經濟部,而非外國常見的核能管制機關或環保機關,會否與虎謀皮?以事業廢棄物為例,煉鋼、水泥與火力發電業者,都會產生成份不同的爐渣。因為爐渣無處可去,於是經濟部會同環保署將之搖身一變為可回收再利用資源,從廢棄物清理法解放出來後,便無視外國是如何嚴格管控再利用方式與項目,放任業者任意棄置至農田、埤塘。如果再將更難處理的放射性廢棄物交由經濟部主管,台灣會否更快部向日本福島的後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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