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蒼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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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2日 星期三

地方政府可否直接禁燒生煤、石油焦?

本文刊登在2015.04.22之蘋果日報論壇之[罵雲林縣府解決不了問題]

日前舉行雲林縣政府公告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草案(下稱禁燒自治條例)與雲林縣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之公聽會,並聯合台中、彰化、嘉義縣市與台南共6縣市政府,共同簽署擬透過區域聯合治理,改善空氣污染。
                新聞一出,引來燃煤發電大戶台電與台塑集團反對,經濟部更跳出來宣稱恐造成限電、影響經濟發展;台塑更指出,《地方制度法19並未將「能源管理」列為地方自治事項,而生煤石油焦皆為能源管理法2條所定能源項目,同法第6條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管制上揭能源項目,並無授權地方自治團體執行,非地方自治事項,地方政府無權禁止。但真相為何呢?
               首先依《能源管理法》第3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均為地方主管機關,該法並無明文限制地方政府之權責;至於第6條僅在規定能源產品之經營需經特許而已,與地方政府管制使用之權責無涉。其次,環境保護事項,屬《地方制度法》19賦予縣市政府之自治事項。而與環境保護事項有關之管制措施,本來即包含「前端管制」(例如針對業者所使用之低質燃料進行管制)及「末端管制」(例如制訂加嚴污染物排放標準)在內
                 以禁燒活動發起之雲林縣而言,乃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條所公告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區域之三級防制區,如六輕之既存固定污染源,依該法第6條第3項規定,本有削減相關空污排放量之義務;而雲林縣政府有權、更有義務,基於改善地區嚴重空氣污染,維護居民健康之需要,依該法第20條第2項訂定《雲林縣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後端較嚴管制標準(筆者認為仍不夠嚴)。此外,依該法第28條第1項、第3項、第29條規定及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9,雲林縣政府於審查核發許可證時,亦得對於所使用生煤、石油焦之成分、年使用量及空氣污染防制措施等事項進行管制,此乃地方政府法定權責。

               因六輕廠區的麥寮電廠燃燒生煤、石油焦許可證即將屆期,需申請展延,如麥寮電廠仍於許可營運階段,未予設備、製程改善期間,即直接禁止其燃燒生煤、石油焦,或拒發許可證,會淪為裁量濫用,一旦台塑集團提出行政救濟,縣政府易遭敗訴。但如縣政府先透過禁燒自治條例之訂定(前端管制),取得更高地方民意支持,並從禁燒自治條例通過二年後,方始禁止其使用,讓業者有充分知悉與更換設備的因應時程(例如改燒成本較高但廢氣較節淨的無煙煤、天然氣;廠區、廠房增設太陽能板),如此前、後端管制雙管齊下,達成改善地區嚴重空氣污染,維護居民健康的目的,不僅依法有據,且完全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誰約不該?
                台塑、台電之所以反對,僅是為節省成本或維繫既有採購利益共生鏈而已。雲林縣政府此一系列措施,雖值得肯定,其實為時已晚,呼籲雲林縣議會應全力支持,盡速通過。至於當地不少公民團體,對雲林縣政府百般責罵,要求該府直接停發許可證,如上分析,如此恐怕反而會陷雲林縣政府於不利地位,讓六輕有恃無恐。
                對照近幾月來,急遽惡化的台灣空氣品質,不僅雲林縣或中南部6縣市,全台均應同步進行前後端空氣污染管制,還給人民呼吸潔淨空氣,維護人民身體健康,是國家責無旁貸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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