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蒼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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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環境永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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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4日 星期五

環評的真相(三)-台電彰工火力發電廠新建案

  相信年紀稍長的人,都曾有限電的遙遠記憶。說是「記憶」,因為它確曾發生過;說「遙遠」,因為那是逾十年前的事。


  近年來由於企業轉型工廠外移,節能省電產品大量上市,加上節能減碳等環保觀念廣被採行,即使核四廠遲末完工商轉,台灣的電力備用容量率(閒置但備供緊急使用或電廠輪流歲修調度之用),仍能維持在16%左右。但台電完全無視台灣CO2排放量急遽升高,每人年平均排放量高居世界第二,仍以更新之名,從北到南大規模增設燃煤火力發電機組,如卸煤碼頭有高度爭議的深澳電廠、林口電廠、大林電廠等更新擴建案、彰工火力發電廠新建案,甚至核一到核三廠,亦計畫延役。針對外界質疑,台電說辭仍舊一慣是因應台灣人口成長及經濟發展,如不增加供電能力,未來將有限電危機,其依據則是經濟部能源局(成立時人事主要由台電員工轉任)提出的我國電力長期負載管理及長期電源開發規劃報告。專家學者質疑該報告有關人口及經濟成長之預估,有過度樂觀之嫌;對人民採行節能措施及採用省電產品之速度則過於忽略,台電完全不予正視。

  基於上述現象,及彰濱工業區設立近二十年,其廠商進駐率尚不及50%,新建該電廠之必要性有限,且對附近地區空氣污染衝擊過大(該廠址並為台灣地區小燕鷗最大繁殖地)等原因,彰工火力發電廠的環境影響評估案,在96年4月12日,由當時包含筆者在內的環評委員,在專案小組做成「建議認定不應開發」之結論。依環評審查流程,理應排入當月或次月的環評大會做最後決議,但此時環保署卻連續二次未將其排入大會之議程,並放任同意台電於同年6月將整個環評案件撤回(套句記者慣用語,顯然是有高人指點),藉以規避在大會亦被認定不開發之風險。

  環評委員改朝換代之後,台電又在今年(2008年)6月,重新提出此電廠開發案送進環保署審查。環保署當初同意台電撤回的說辭是案件的送審與撤回均屬人民權利,依法不能拒絕。乍看之下,似乎言之成理,但因事先未讓當時做成認定不開發結論建議的專案小組委員表示意見,筆者不恥環保署行為,遂辭去環評委員職務。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3條之1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受理環境影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時,於審查時認為有應補正情形者,應通知開發單位限期補正,開發單位未於期限內補正或補正未符規定者,主管機應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駁回開發行為許可之申請。同條第2項則規定開發單位於前項補正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展延或撤回審查案件。由該第2項規定反面解釋即可瞭解「已完成審查或補正期間已屆滿者,開發單位不得再申請展延或撤回審查」。台電彰工火力發電廠的開發案既已於96年間由包含筆者在內的環評委員專案小組做成「建議認定不應開發」之結論,依法即不得再申請展延或撤回,否則不啻讓開發單位得濫用撤回之方式來「選擇」進行對其最有利之審查程序,此乃法律基本邏輯,孰料環保署為了護航,卻刻意予以曲解。

  台電乃國營事業,預算由政府經費亦即人民所納之稅編列,卻帶頭破壞環評體制,經濟部未予制止,環保署同意台電撤回又任其重新提出申請原案審查,不但違法,更自失立場,等同做了由政府機構帶頭鑽營法律漏洞的最壞示範,未來只要民間廠商群起效尤(阿里山BOT案宏都公司已經開始效法,亦在專案小組做成建議認定不應開發的結論後,立即撤回。),以後將再也不會出現被「認定不應開發」的環評案件,環評制度實施不到十五年,便被國營事業與環評的主管機關環保署聯手摧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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