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蒼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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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4日 星期五

環評的真相(四)-竹科龍潭基地

壹、前言最近喧擾得沸沸揚揚的陳前總統家族貪瀆弊案中,新竹科學園區龍潭基地的選地、編定與開發過程,是其中一項。
依特偵組起訴書所載,包含新竹科學園區(下稱竹科)管理局長李界木收受的3千萬元在內,涉及高達新台幣4億元的賄款。刑事案件部份,因甫為起訴,最後判決結果如何?筆者無法臆測,但此龍潭基地,涉及環境影響評估的部分,過程亦「十分曲折有趣」,特為大家介紹如下。


貳、竹科龍潭基地的環評過程一、科學園區通常的選地方式與龍潭基地的設置過程:
一般而言,科學園區如有用地需求,通常地方縣市政府都會極力爭取,提供數個土地(尤其是農地)尚未經開發的基地供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下稱國科會)組成小組遴選,而遴選小組則依需求內容訂一套標準做為遴選依據。此觀最近包括台中縣、彰化縣及雲林縣均在爭取中科四期基地的落腳,經國科會專案遴選小組遴選評比後,決定落腳在彰化二林,即可印證。而且過去科學園區設置過程幾乎都是選址確定後,再進行土地價購或徵收、規劃與籌建相關管理設施,最後才開放廠商正式進駐設廠。但龍潭基地,卻完全與上述程序不同,先有廣輝電子設廠,之後再由竹科管理局以先租後售方式,向達裕公司購買被高檔套牢很久的土地,來增設公共設施以求符合科學園區設置的法令規定。廣輝電子早已向達裕公司租地設廠,因為租金收入有限,無法解決當時達裕公司的資金周轉需求(當時達裕公司發生跳票),竹科管理局於此時突然決定將廣輝電子之廠房用地及周邊達裕公司閒置的山坡地一併納為龍潭基地,完全與過去慣例相悖。其於環說書第1頁的「工作緣起及辦理經過」則明白表示是「奉行政院指示」。

二、龍潭基地的環評過程(一)可能是因如前述,龍潭基地的籌備過程,與過去慣例不符,不僅重複辦理環評,而且量身訂製太明顯,有違社會觀感與欠缺實際效益,因此龍潭基地是科學園區的開發案首見在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時被認定不應開發的案例,環評大會認定不應開發的全文如下:
1、本案規劃內容認定不應開發,其理由如下:
(1) 本開發計畫將已經通過環評審查在案之廣輝電子基地包括在開發範圍內,其污染排放量並經桃園縣政府核定在案,但其環保設施卻又不包括在本開發計畫內而另行獨立,顯不恰當,亦將滋生環保責任難以釐清問題。
(2) 整地總挖方量達129.9萬立方公尺、總填方量達129.7萬立方公尺,合計259.6萬立方公尺,影響顯著。
(3) 開發後可建廠利用土地面積比及其開發之經濟效益未詳加分析。
(4) 開發基地範圍包括廣輝電子已經環評審查核定之範圍,不具合理性。
2、開發單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得另提替代方案重新送審。

(二)以事後諸葛及特偵組起訴書內容來看,或許是因為從當時的竹科管理局局長到總統都收賄,沒有通過很難交代,所以很快地,竹科管理局又送了替代方案。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第2、3項規定,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但開發單位得另行提出替代方案,重新送主管機關審查。開發單位依前項提出之替代方案,如就原地點重新規劃時,不得與主管機關原審查認定不應開發之理由牴觸。
所謂替代方案,顧名思義指代替原來開發計畫的方案,通常包括下列情形:原開發內容更換地點、原地點更換開發內容(如從石化工廠變更為煉鋼廠)、縮減規模與增加環境保護對策...等。而上述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第3項特別規定,如果在原地點重新規劃,必須不得與原來認定不應開發的理由牴觸!

然而竹科管理局所提的「替代方案」,根本換湯不換藥,只是把購買的面積減少一些,其餘內容與原開發計畫並無不同。甚至為求通過,向環評委員謊稱尚多家公司急想進駐,但專案小組的環評委員對此一開發計畫的必要性及經濟效益仍多所質疑,而且提醒竹科管理局應考量恐有圖利特定業者的不良社會觀感,但最後仍在環評大會中以多數決通過。


參、結語當時筆者與少數幾名環評委員反對,並質疑此案目的單純在為達裕公司量身解套。雖然最後「寡不敵眾」,但於今視之,政商勾結的脈絡清晰可見!而環評委員卻在不知情狀況下成了幫兇,頗為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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