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蒼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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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於一個涉及拆除323戶,影響近半千餘人口(近半是高齡老人)的建設計畫,任何有民主素養、人權法治觀念的政治人物,絕對會謹慎再謹慎、傾聽再傾聽

  • 環境永續

    政府拼經濟的腦袋最需要創新!如果連央行都僅能提出靠救房市或設立石化產業專區救經濟的方案,是否意味著整個政府(高層政務官)都已黔驢技窮,應該換腦袋當家了?

2013年5月17日 星期五

政府機關與業者在悠活渡假村違法經營的政治算計


本案由子淩處理並商請屏東環盟出名發公民告知書及進行後續之公民訴訟


墾丁悠活渡假村長達14年的違法經營,意外經天下雜誌揭露後,令社會各界最瞠目結舌的,一是即大又有名的旅館,竟然是違法,而政府竟然可以如此長期縱容。二是媒體踢爆後,未見相關主管機關深刻反省檢討如何杜絕一再發生如美麗灣渡假村與悠活渡假村此種規避環評先上車後補票的弊案,反只見到這些機關相互推諉指責,充滿政治算計;甚至連應如何命悠活渡假村停止營業與停業範圍是否應該包括已經取得旅館許可的12期集合住宅,內政部與環保署都吵得不可開交。更過份的是,環保署於58日,一反此案自天下雜誌踢爆後以來扮演捍衛環評法急先鋒要求業者應全區停止營業的立場(或許這只是第一時間怕被咎責的表演),發出新聞稿說屏東縣政府可以衡量不撤銷悠活渡假村12的旅館許可所維護的公益是否大於撤銷的公益以及業者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再來決定是否撤銷。此種說法,隱含為業者解套鋪路,終於回到大家所熟知捍衛經濟發展不遺餘力的環境開發署角色。
在這些紛擾當中,筆者最在意也是未來仍會因為業者鑽此漏洞而一再發生的,是涉及其環評究竟在環保署或地方政府審查。因為首先,環評法第7條規定開發單位的環境影響說明書,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至於是中央或地方政府負責環評,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則依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中央或地方的層級定之。其次,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1條及第24條規定,經營觀光旅館,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即交通部觀念局申請核准;經營一般旅館則應向地方主管機關即縣(市)政府申請登記。至於觀光旅館與一般旅館的區別,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第78項規定,在於觀光旅館可以經營住宿及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而一般旅館除非是中央主管機關所核定之營利項目,否則僅能經營住宿及休息業務。至於實際差異,則在發展觀光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之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有詳細規定其基本設施配備項目。如以悠活渡假村的實際設備加以對照,毫無疑問二者顯然均應屬於觀光旅館業。
問題是業者為何要以一般旅館提送申請,而不願掛上觀光旅館?原因很簡單,因為在環保署做環評審查,雖然進入二階或認定不應發者仍少得可憐,但不可否認較為公開透明,相對也較嚴謹;而留在地方政府辦理環評,則即可增加縣市長發展地方經濟的政績,又可以較快速及較少負擔獲得通過。尤其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中,主辦的政府機關將原應自行興辦的公共建設透過促參方式委由得標廠商興辦,加上促參法賦予主辦的政府機關諸多協力義務與監督管理權責,因此,主辦的政府機關與民間的得標廠商可以說根本是共同開發單位。翻開我國環評訴訟史,迄今於地方主管機關所作之環評結論,被撤銷者如新北市新店安康事業廢棄物掩埋場、新竹縣橫山事業廢棄物及爐渣掩埋場、雲林縣林內焚化廠等開發案及美麗灣案,皆是促參案件,因為地方政府審查環評時,利害關係牽扯太大,難以公正客觀審查,以致經當地居民提起撤銷訴訟後,均被判決撤銷確定。其中美麗灣案更是舉國矚目,美麗灣公司在其環境影響說明書中提出的願景是:「本公司為提升本案開發能達國際級水準,爭取與全球最大飯店連鎖管理公司Holiday inn合作,希望藉由國外成功經驗提升本案開發…」,如再以其配備對照前述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更足證其係「觀光旅館」無疑。但該公司卻僅以一般旅館提出申請,原因何在?說穿了,無非因為其所在區位屬爭議性高的海岸沙灘,中央的環保署環評審查較嚴,且會有較多公民團體與媒體關注;而台東縣政府不僅大力支持,復為共同開發行為人及一般旅館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由其負責環評審查(三重身份合一),豈有不過之理?嗣後從台東縣政府百般配合業者的「開發需要」,曲法護航,獲得印證,即不足為奇。
當初筆者一再呼籲環保署應會同交通部觀光局透過現勘實質認定,將美麗灣的環評審查權收回,但因為那是燙手山芋,所以環保署自然不願。悠活渡假村的環評原本已進入環保署的審查,媒體踢爆弊案後,環保署順勢將此另一燙手山芋推到屏東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基於業者與地方勢力的密切關係也樂於收下,說穿了,無非都是政治算計。作者曾於前年當面詢問觀光局謝謂君局長,其謂觀光局為配合國際趨勢,改推以「星級」分類,至於業者究以觀光旅館或一般旅館提出申請,悉聽遵便。但因觀光旅館或一般旅館的分類,乃現行發展觀光條例的規定,復涉及決定環評主管機關的法律適用,為避免發生如業者取巧規避環評主管機關行為,交通部觀光局在未提出並完成發展觀光條例修法前,仍應肩負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職責,對提出興建經營旅館的申請案,依其所頒行上述標準實質認定其究屬觀光旅館業或一般旅館業,再依認定結果由其直接轉送環保署或交由地方政府審查,方能維護法律尊嚴與政府威信。

8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悠活案裡,許多人說環保團體已死,
詹律師會再度披起戰袍?
訴請法院將悠活一、二區的旅館許可撤銷嗎?
見到黑貓姐/賴理事長在悠活案裡是無助的,

等待環保團的揭竿而起!

匿名 提到...

很清楚依法,悠活環評的評估、審查及監督責任就是【屏東縣政府】,
難道用一句:屏東縣政府基於業者與地方勢力的密切關係就可以劃清責任?
如可這樣,我們豈不容許地方政府無法無天?

相信,美麗灣在尚未開始營業之前,因規避環評,現今也受到重大的損失。
猜測,台東縣政府或許對美麗灣便宜行事,遭遇環團抗議,未來可能警慎小心。
或許,這一切改變歸功於社會運動的力量。

疑惑,悠活違法營業獲取重大利益,政府欲處以不法利得,名嘴卻調侃謾罵。
不解,屏東縣政府縱容悠活違法十幾年,環團靜默無聲,推說政治算計。
難道,這差別待遇是社會運動的政治考量。

獨立蒼茫 提到...

lulu-chen:別急,環保團體從沒有死,那只是鬥性堅強的署長轉移視聽的一種技倆,領人民薪水的是政客與公務員, 現階段當然是要求他們應該善後以及檢討懲處,等最後結果是否又替業者護航以及官官相護,再來決定有無需要出手不遲;
jason888:拙文有很明白具體地指出我論述的法律條文依據,尤其如何判斷觀光旅館與一般旅館的法律與法規命令,並呼籲交通部觀光局應肩負起此項責任;至於你說的[很清楚依法,悠活的環評與監督責任在屏東縣政府],怎麼我一點也不清楚依什麼法?如何認定?環保署開了幾次關於悠活案的記者會,3家名字4個字的平面媒體記者採訪我時,都透露他們都感覺環保署很政治,很藍綠,只想把責任推給不同黨派的屏東縣政府.縱容悠活的,對人民來說,就是長期盲目迷信無限的經濟發展的金權政治集團,環保團體沒人也沒掌握政府手中的資訊,如何說環保團體[知道]悠活違法而縱容十幾年,你要幫環保署開脫,技巧也要好一點啊!照你的邏輯,環保署自2008年起被墾管處詢問悠活應否環評,事後卻不聞不問,是否也可說至少縱容了5年?我做社會運動從來沒有政治考量,所以我被蘇貞昌罵過是經濟發展絆腳石,而今政務官,我認為真正最有藍綠差別的絕對是沈世宏(馬總統不算).

匿名 提到...

『一點也不清楚依什麼法?』這句話說得不心虛?你自己說:『至於是中央或地方政府負責環評,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則依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中央或地方的層級定之。』簡單說,就是證照/許可是地方發,環評就由地方審,反之,證照/許可是中央發,環評就由中央審。

身為律師的你,可清楚的很!否則也無需大篇幅論述一般旅館還是觀光旅館。說到這,美麗灣論戰這麼久,環評結論撤銷,難道是因為美麗灣沒用觀光旅館提出申請嗎?哪條法令規定像悠活/美麗灣這樣的旅館非申請觀光旅館不可?

好奇身為前朝環評委員的你,不知道有沒有在環保署審過一般旅館的環評案?現在的你是你自己口中的你嗎?我認為不是,無需再為綠色政府開脫,回到你律師的專業,依法論法吧!哈,當然很多律師專門為罪犯脫罪。

獨立蒼茫 提到...

jason888:刻意不提拙文詳細指出發展觀光條例中關於觀光旅館與一般旅館規定差異的相關規定,就來大放厥詞, 我想心虛帶有色眼鏡看人看問題的是你,我只捍衛山林的綠美景,跟你眼中的政治藍綠一點關係也沒有.律師,因為民主法治國家的制度設計,一定會有刑事律師替刑事被告辯護,但那不等於替罪犯脫罪,不過我想這麼深的道理,你不懂也不會想懂!因為你的心中只有政治,沒有台灣這塊土地!請你這種政客或政黨的御用網軍省省大家的時間別來視覺與思想污染,滾出我的部落格吧!

匿名 提到...

Lulu Chen,詹先生說:環保團體從沒有死。是,未曾生,何來死之說?從美麗灣與悠活案兩相對照之下,台面上幾個活躍的人物,不就是非核心的政治人士欲爭取政治舞台與鎂光燈罷了!動機不純正,悠活案一出如照妖鏡,立刻打回原形。

試想,美麗灣與悠活同是規避環評,然而美麗灣在這麼多年的紛擾之後,在全國關注與監督下通過了環評審查,也在詹先生所謂的『民主法治國家的制度設計』下走到合法的狀態,到了今天依然有所謂的環保團體堅決要拆美麗灣,以社會運動阻止美麗灣開門營業;相對的悠活呢?有美麗灣規避環評判決撤銷先例在眼前,環保團體連出來說句公道話沒有,媒體、徒步、淚泣、戰火、狼煙和學者們通通跑去哪了?甚者我們一向抗議的對象環保署出面語氣堅定表達全區違法時,只見到孤軍奮戰!怎不見活躍在檯面上的幾個人帶領眾人去維護環評法、土地及程序的正義呢?等待時機出手不遲嗎?還是政治考量出不了手?光是住宅違規當旅館使用,違反建築及旅館管理法規就應立即出手吧!

看來還保團體之間也需要來場革命,把動機不純正的老鼠屎挖出來,捍衛山林何其神聖!別讓少數人的政治偏好讓環保團體淪為政治團體的打手。

獨立蒼茫 提到...

各位讀者:取締違法是領人民薪水的責任,不能全推給人力財務資源極為有限的環保團體.悠活案本來就是等政府如何處理塵埃落定後,再來判斷有無需要環保團體出手即可(美麗灣案也是如此),何況在政府機關互咬互推之際,何必去幫一向視法律與法院判決如無物且攻擊環保團體不遺餘力的環境開發署!
悠活案可以探討的面向很多,礙於作者時間極為有限與原擬投稿的篇幅所限,拙文僅針對環評與旅館的主管機關是否該盡責依[發展觀光條例]及其子法[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為實質認定,以防堵美麗灣與悠活這類明明是觀光旅館規模,卻刻意用一般旅館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以迴避會面臨更公開監督的現象.
各位讀者如有興趣,蒐尋悠活案被天下雜誌揭發以來,沈世宏在媒體的發言,再對照那位jason888的發言,就可發現兩人幾乎如出一轍.但對於我請教他,憑什麼他跟沈世宏指責環保團體知道悠活案違法十幾年卻予以縱容?證據在哪裡?他幾次文po卻一再避而不答.我相信沒人沒資訊掌管權的環保團體,跟絕大多數人民一樣,都是媒體報導後才知道,但從政府後來的說明,很清楚內政部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與屏東縣政府自始知悉,事發後有人提供我證據顯示極可能是墾管處官員私下指導悠活規避環評違法經營旅館的,至於那位可能是任職於環保署的jason所百般迴護的環保署,最遲在2008年回函墾管處悠活案應環評時,既已明確知道悠活違法,5年來卻絲毫無所作為,而這位jason面對我的提問,卻又故意避而不談,只是極盡能事攻擊一直盡責監督環保署(政府機關)的環保團體,其為誰所御用,不言可諭.而悠活補做的環評,在今年4/8即送進環保署,環保署第一時間還不是想低調處理,不幸被天下揭發,沈世宏才急忙大動作要求全區停業,以避免矛頭只對著他,但讀者如果去看事發後沈世宏前3天的說法,他一直是說墾管處是悠活案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以悠活案的環評自然由環保署負責)在此之前,沒有任何人懷疑.內線消息透露,後來是因為一篇林子淩秘書長在自由時報的投書,質疑他在北纜的標準不一,反而提醒了沈世宏,才改口說悠活是一般旅館,應由屏東縣政府負責,推掉燙手山芋,而我可是始終主張應該實質認定後由環保署審查.
至於錯把經濟發展為首要任務的環保署,說美麗灣旅館已經合法化,那是因為馬政府嘴巴老說[依法行政],但實際上做的是[依法統治],所以,要依什麼法,他們說了算,環評自然只是行禮如儀,充當替財團擦屁股的合法化化妝品而已.
當然只有化妝品是不夠的,還需要化妝師以及豢養一堆網路言論蟑螂,蟑螂固然打不死,但化妝師的粉飾技巧,則非常拙劣.

匿名 提到...

精簡!期許自己力求精簡。

雖已論述『縱容悠活十幾年』及『規避環評主管機關問題』,然仍充眼不視,既然提問,只好在時間極為有限下,『回答』律師的幾個問號:

Q:指責環保團體知道悠活案違法十幾年卻予以縱容?
A:這算不算扯爛污?文中明明寫:『屏東縣政府縱容悠活違法十幾年』,沒人說是環保團體縱容!『環保團體靜默』,難道不是你自我暗示原因:『署長轉移視聽的一種技倆』、『環保署很政治、很藍綠,只想把責任推給不同黨派的屏東縣政府』。

Q:『悠活的環評與監督責任在屏東縣政府』怎麼我一點也不清楚依什麼法?
A:說了身為律師的你,可清楚的很!同樣在美麗灣案,你也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47號感到驚豔不是嗎?判決要旨其中:一般旅館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地方縣市政府。在美麗灣案,即為台東縣政府。這個案子,你不是主張環評主管機關台東縣政府代表應迴避嗎?法院文書你的主張是美麗灣應該提出光觀旅館申請嗎?有被法院採納嗎?

至於其他文中對 環保署/馬總統/墾管處 的意見、臆測與指控,這部份我無法代答,不過倒可代貼到上述單位的網站,看他們有沒有興趣出來了!
http://forum.epa.gov.tw/EPASPS/SPSB/SPSB01001.aspx
http://system.ktnp.gov.tw/MailBox/index.aspx
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222&Step=Write

觀其言,察其行,人焉瘦哉!為免自說自話的筆戰,適時遠離統治這的王;隨興統治這的王已下逐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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