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蒼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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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環境永續

    政府拼經濟的腦袋最需要創新!如果連央行都僅能提出靠救房市或設立石化產業專區救經濟的方案,是否意味著整個政府(高層政務官)都已黔驢技窮,應該換腦袋當家了?

2012年10月25日 星期四

誠實面對二林園區被判決撤銷的真相

  行政法院判決撤銷二林園區的開發許可,連日引來國科會朱敬一主委、賀陳弘副主委、王健壯與中時社論等諸如司法不該越界干涉政府決策、乾脆請法官替國科會選址等諸多責難,但批評者都忽略了二林園區選址上根本性的問題。
  三權分力的憲政體制下,司法固然不該干涉政府決策,但如果決策最後必須以行政處分形式做成,則司法即有權審查該行政處分的合法性。檢視中科四期二林園區引發司法與行政間分際的問題,必須分二個層次:政府要不要再增設中科四期,是政府的上位決策,司法當然不得干涉,這是第一層次問題,也是目前對撤銷中科二林園區開發許可的行政法院判決批評者看到並用以質疑判決的層面;第二層次問題是,在決定要增設中科四期之後,伴隨而來的是國科會必須找到合適的設置地點,因為國科會選了一塊農地,所以依區域計畫法規定必須再向內政部申請使用分區變更與開發許可。此時,內政部能否同意使用分區變更(即農業區變更為工業區)與核發開發許可,必須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1項規定加以審查,包括對國土利用是否適當合理?是否違反中央或地方法定的土地利用或環境保護計畫?對環境保護、自然保育及災害防止規劃是否妥適?與水源供應、鄰近交通設施、排水系統…等公共設施能否相互配合?有無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內政部所作許可開發或駁回申請的決定,都是行政處分,一旦有行政爭訟,司法當然可以也必須加以審查。這第二層面的問題,卻是批評者刻意加以迴避的二林園區根本性問題。
  行政法院判決撤銷二林園區開發許可行政處分的重點為(1)台灣目前工業區(含國科會的科學工業園區)閒置的土地面積相當多,「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的負債10年來成長6倍,至100年已高達1,363億元,加上糧食自給率嚴重偏低,為維護永續發展,在國家有限資源的有效運用下,應優先使用閒置工業區土地,而非任意再大規模舉債徵收農地,二林園區的開發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1項第1款對於國土利用應合理且適當的規定。至於彰濱工業區,只是用以對比同在彰化的二林園區,以利說明閒置情形,並非法官直接替國科會認定應選址在彰濱工業區。(2)濁水溪兩岸的彰化雲林、百年來一直是台灣糧倉,不只水稻,其他蔬果亦然;而二林園區徵收大片台糖農地與近30公頃已辦竣農地重劃的特定農業區,加上依內政部土地測量局、經濟部水利署委託工業技術研究院的官方監測資料,及內政部、經濟部與農委會共同研提的「彰化雲林地層下陷防治計畫」,都已將彰化二林列為地層持續下陷的嚴重地區。所以,二林園區選址違反屬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1項第2款所定的中央法定計畫即現行台灣中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針對環境敏感地區(包括「優良農地」及「地層下陷」)的管制規定。(3)彰化縣長期缺水,當地自來水98%是由自來水公司抽取深層地下水供應。二林園區的用水水源取決另一應經環評卻尚未通過環評的大度攔河堰能否興建(目前已確定不再興建)。縱中科現在改採海水淡化,依其規模仍需環評。因此,在用水水源的開發案也須經環評的情形下,二林園區的開發許可,必須於所有環評案通過後才能核發,否則依環評法第14條規定即屬無效,二林園區此時核發的開發許可也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1項第4款要求水源供應需能相互配合的規定。
  細看判決理由,雖然上述第1點理由中,判決書對於二林園區與彰濱工業區的比較著墨過多,有畫蛇添足之嫌,但整體上,行政法院乃是依二林園區的客觀事實與官方資料為依據,認定其開發許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而判決撤銷。批評者應先冷靜客觀檢視當初國科會所核定的「中科四期擴建需求及遴選作業說明」中有關用地需求條件與實際執行現況的落差有多大?再來思辨究應如何善後或批判行政法院不遲。
  國科會上述選址辦法有關用地需求條件包括:必須符合區域計畫(含通盤檢討)等上位計畫;現有建物或聚落較少;可配合園區開發時程充份供應的水源;污水排放應考慮承受水體限制、所需經費及民眾抗爭;避免位於嚴重地層下陷區及經辦竣農地重劃之特定農業區;聯外交通條件良好…等等。以上選址條件落實到實際選址狀況,幾乎都曾產生爭議,部分甚至引發激烈抗爭:包括在交通方面必須增編預算擴寬三條鄉道、一條縣道以及增闢二條快速聯絡道路;污水排放問題,引發農漁民抗爭;用水方面,長期水源沒有著落,中期水源的引水工程引發溪州鄉農民激烈抗爭;必須徵收包括經辦竣農地重劃的特定農業區在內的640公頃農地與現有百人聚落;明顯位於多份官方資料揭示的嚴重地層下陷區等。對照上述判決理由,幾乎互相呼應,試問當初國科會為何不遵循自訂的規則選址,以致種下今天後果?
  此外,此案是馬英九參選第一任總統選舉時提出的愛台十二大建設政見之一,也是選後極少數能兌現的政見,所以在推動時,形式上雖然經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與內政部開發許可審查,但實質上根本就是背書。其中內政部開發許可審查部分,雖是經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多數決通過,但扣除官方代表全部投票支持,為何區委會的民間專家代表絕大多數反對中科四期的選址?簡單地說,是因為區位選址不當而非全然反對中科四期,此為二林園區根本性的問題,不是轉型減少用水與降低污染即能改變。作者敢如此說,因為我是當時全程參與該案審查而且也是反對的區委會委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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