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蒼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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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9日 星期四

反省塑化風暴,應速建立預警機制

本文精簡版刊載於100.06.09《蘋果日報》論壇


         政府對於塑化劑風暴的危機處理,簡直慘不忍賭。全台已陷入食品安全恐慌,但除了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機構與各地衛生局人員忙得人仰馬翻外,看不到中央政府有任何制度性的積極作為。
  當然,最離譜的是不知民瘼的財政部,急著在這節骨眼想退稅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製造塑毒食品的黑心企業;其次,馬、吳二人只顧利用端午連假按既定行程搞總統大選組合的曖昧,說冷笑話;衛生署長的D-day宣示,結果僅是讓廠商自主送驗,任消費者在一團迷霧中自求多福;最後,環保署對塑化劑的管制,受特定媒體名嘴壓力而棄守專業。
  依環保署主管的《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7條規定,毒性化學物質分為4類,引起爭議的DEHP原被列為第4類(指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該署於2009年重新評估擬改列第一類(指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生物濃縮、生物轉化等作用,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但因當時國際癌症研究署反將DEHP的致癌性分類由2B(人類及動物疑似致癌但證據不充分)降為3(指未再分類)而作罷。塑化劑風暴發生後,環保署發現國際癌症研究署在今年4月間又將DEHP恢復為2B,加上台灣國家衛生研究院伍崑玉院長主張應改列為上述管理法中的第2類,在一份應係沈世宏署長向國民黨中會簡報的資料中,特別比較了毒性化學物質第2類(指有致腫瘤、生育能力受損、畸胎、遺傳因子突變或其他慢性疾病等作用者)與第4類管制程度的不同。看起來,環保署原傾向改列為第2類,依上述分類的法律定義,列第2類亦較符合專業,但囿於特定媒體名嘴壓力,又表示擬改列為第1類。其實台灣毒性化學物質的分類,是依其性質而非毒性(如依毒性,第3類指經暴露,將立即危害人體健康或生物生命者,屬急毒性,應最強),媒體名嘴或許不明究裡,誤以為第1類毒性最強、管制最嚴(實際上第1-3類的管制大致相同,相較於第4類,差別在於會使廠商的管理成本遽增),但環保署豈能輕意棄守專業?

 此外,該媒體與名嘴不斷地透過節目穿鑿附會,試圖讓此次塑化劑風暴移轉政府失能的焦點,而不斷指稱係民進黨立委黃淑英阻擋環保署計畫提升塑化劑列管類別所致。如此不問是非、不辨真相的媒體與名嘴,實令人不齒。殊不知不管塑化劑在毒性化學物質上如何分類,它只能用於工業用途,根本不該被添加至任何食品、藥妝、醫療用品。除亳無社會責任的黑心食品企業外,如一定要追究政治責任,那時任行政院長的蕭萬長才是最應該優先被檢討的人,因為1999年6月29日,蕭萬長以食品添加物採全面許可制,將造成貿易障礙,應予簡化為由,向立法院提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4條的修正案,隔年1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2月9日公布施行。修正內容是將原規定所有食品添加物都必須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證後,才可以製造、加工、調配、改裝或輸入、輸出的規定,放寬為只有經衛生署公告指定的食品添加物才必須查驗登記。雖然本次塑化劑風暴,根本無關藍綠政治,完全是使用它的上、中、下流企業黑心所致,所以怪罪蕭萬長副總統亦不公平,但該次的《食品衛生管理法》的修法放寬,確實會埋下未來其他黑心企業鑽研此一法律渥洞,製造另外黑心食品的潛在禍害。
  我們常聽到政府或企業宣稱沒證據證明某類商品或污染會對或已對人體產生危害,所以無法可管或無需賠償,永遠是消費者或弱勢人民受害。但政府卻不告訴我們,早在1992年的地球高峰會議,已將預警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納入環境保護宣言,2000年歐盟接納推廣,2005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與世界科技倫理委員會,進一步採為規範新科技被應用時的倫理基準。它的內涵是,面對公害,危及生態環境或人體健康的議題時,科學上雖存有不確定性,但我們仍推定其商品或新科技為有害,需由無論在資力或專業知識上都較雄厚的開發者或引入者證明不會產生危害,方得上市或應用。
  目前塑化劑風暴,已開始從食品漫延向藥妝、醫療用品。包括國內生產與進口在內的塑化劑,政府迄未告訴我們,從源頭追查,究竟還有多少流向不明?失去安全的信心,將是社會難以承受的災難。政府應記取此次塑化劑風暴的教訓,依預警原則,建立商品生產履歷、強制產品成份(尤其化學物質)揭露義務,建構更完整的物質安全分析表,並規範未來新產品、新科技應用都應提供無害人類健康的證明,才可以上市,並再將《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4條規定修正回原有應全面查驗登記食品添加物的規定,並提高罰責與明定對消費者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雖然以上建議,未必能杜絕非法黑心企業,但至少可讓化學物質的流佈瞭然易查,產生嚇阻作用,而且一旦發生事故,風險控制也相對容易,不致於像現在,仍不知塑化劑風暴究會延燒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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