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蒼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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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6日 星期三

何不直接廢掉環評法

(本文精簡版刊登於蘋果論壇 100年4月5日)

  3月24日環保署發佈新聞預告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9條。內容一看即知,這是繼去年底吳育昇立委因為中科三期環評結論先被判決撤銷確定,再遭裁定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在多名閣員到院長、總統紛紛出來為廠商講話,卻仍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抗告,
而讓行政機關顏面盡失後,甘為馬前卒提案修改《環評法》第14條規定,企圖讓即使環評結論被撤銷,開發行為基地內的廠商仍可以繼續營運(此乃《環評法》第4條第1款所定開發行為範圍中屬「完工後之使用」的型態,當然應一併停止),再度因為中科三期第二次在一階通過的環評結論與國科會據此發給中科管理局的開發許可又被法院裁定應停止執行所為針對性修法!


  本次修正內容,是將《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9條原有正面表列「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情形」,包括「一、與周圍之相關計畫,有顯著不利之衝突且不相容者。二、對環境資源或環境特性,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三、對保育類或珍貴稀有動植物之棲息生存,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四、有使當地環境顯著逾越環境品質標準或超過當地環境涵容能力者。五、對當地眾多居民之遷移、權益或少數民族之傳統生活方式,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六、對國民健康或安全,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七、對其他國家之環境,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環保署預告將修正為:「一、屬附表一所列重大開發計畫之ㄧ者。二、委員會審查認定開發單位擬採取環境影響說明書中所載之各項措施後及審查過程開發單位提供之資訊,環評委員無法據以明確要求開發單位應再增加之減輕環境影響措施內容,致對環境仍有重大影響之虞者。」,其對外說詞為原有規定方式會限制或侵害環評委員會審查權限,為回歸與尊重環評委員會的專業審查,因此修改如草案內容。

  按依現行環評法架構,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評?乃透過環評法第5條第2項授權環保署訂定的《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開發行為類型與規模做為判斷依據。進入應環評門檻後,再依一階環評的簡易審查機制,對開發行為進行篩選:讓對環境沒有不良影響者,得以快速通過(《環評法》第7條);有重大不良影響疑慮者,使其繼續進行較慎密且有完整民眾參與的二階環評程序(《環評法》第8至12條)。因此開發行為的類型與規模,僅是做為初步判斷應否進行環評的標準而已,至於是否會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環評法》第8條),則需視個案具體情形而定,因為即使相同類型與規模的開發行為,其基地所在區位不同,影響層面與程度仍會千差萬別,所以原有《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9條,從該開發行為會否對珍稀野生動植物的棲息生存、環境資源、少數民族傳統生活方式及國民健康或安全產生重大影響及是否使污染物逾越當地環境涵容能力等面向,提示由環評委員會針對個案具體判斷是否有重大影響「疑慮」,以決定應否繼續進行二階環評。此種規定方式,正是貫徹尊重環評委員的專業審查空間。

  此次環保署修法,表面說詞是為了維護環評委員會專業審查空間,但分析修改《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的方式,其第1款充其量不過是再次以更少的類型與更大的規模,硬性規定部分的開發行為不問區位所在與影響程度一定要進行二階環評,如此修法,豈非自打嘴巴!因為其規定方式反而是直接赤裸裸剝奪環評委員會專業審查空間。至於附表一僅表列9種類型開發行為是如何篩選?有關規模的部分,又如何訂出?亦無從檢視。至於其第二款內容,則是企圖透過環評委員要求增加減輕環境影響對策來廻避第1款附表一所列以外其他開發行為應否進行二階環評的判斷可能性。如此百般替開發廠商設想,卻無視長期以來,環保署囿於經費及人力之限制,對已通過環評的開發行為,環評結論及廠商所承諾之減輕對策,事後的監督、追蹤與監測,成效極為有限。總之,如此修正,未來符合其規定類型且超大規模的開發行為,極為有限;其他則幾乎可以用增加減輕對策,取代開發行為應進行二階環評的機會,等同自廢武功。因為廠商可以在環評階段隨意做承諾,先求通過環評,日後再擺濫(如台塑六輕,迄今不僅第4期已完工營運,連第五期亦已提出興建申請,卻連十餘年前第一期開發案所做承諾,仍拖拖拉拉,尚未全部履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與環保署不是無可奈何便是睜隻眼閉隻眼放任台塑拖欠。)或日後再圖申請變更(如正在申請變更的中科4期)。說穿了,環保署乃透過修改子法的方式,顛覆母法的架構,藉以達到將一、二階環評合一(其實即是廢除二階環評)的陽謀。

  行政法院判決撤銷中科三期第一次環評結論,主要是因為在做結論前,未事先完成對基地附近居民健康風險的評估(《環評法》第4條第2款),以做為判斷基礎之一,即草率做出有條件通過的結論,顯然是基於不完整資訊所做的行政處分。另外判決理由中提出健康風險項目,既然引起熱烈討論與重大爭議,且未有附近居民的實質參與,為確保此一重要爭議能被有效釐清,依《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6款規定,應該進行二階環評。亦即,司法僅是以行政機關沒有遵照自己所定的遊戲規則玩遊戲為理由,撤銷其行政處分,但據說是為保護環境而設的環保署,非但沒有絲毫反省自己環評審查過程的草率,對環境保護的不周,及可能導致對弱勢農、漁民、居民生存環境的岌岌不保,反而以經濟成長至上的心態,蠻橫指責所有農民、律師、法律學者及法院不是別有居心便是不懂環評法,並乾脆直接修改遊戲規則,以掩飾環評審查過程的草率,讓司法無從再依環評規則檢驗其環評結論。既然環保署如此大費周章且乖張蠻橫,何不乾脆廢掉環評法,更加直接了當。

行政權傲慢專擅至此,豈能令人不憂心獨裁的復辟。馬政府的執政團隊,以此種心態回應輿情與對待弱勢人民,其民眾信任度與滿意度,會快速下跌並始終低迷,也就不足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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