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亦刊載於103.11.14《風傳媒》評論
日前新光醫院腎臟科醫師江守山,因為其所經營的魚舖子販賣的豬肉鬆系列產品,也使用到頂新集團旗下正義公司的黑心油而下架,乃以商譽受損及代消費者求償為由,決定向頂新魏家4兄弟及正義公司索賠10億元。雖江醫師表示其中4億元擬用於食安監督,另6億元預計賠償予其6000名消費者,用意良善,但其過程卻簡直像一場鬧劇,動見觀瞻的名人,如此胡鬧,做出一些錯誤的示範,實不可取。
首先,江醫師是用民事求償的簡易非訟程序(即並非透過一般訴訟程序),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孰料,向法院遞聲請狀前,為製造新聞效果,竟然跑去檢察署專門為刑事案件告訴使用的申告鈴(其實也是供名人表演用,一般人或律師都會直接到服務處的收發櫃台遞狀)表演「按鈴申告」。更令人訝異的是,其身旁竟有律師陪同!此時,其律師本於職責,應該勇於勸諫江醫師此舉有錯,怎會反而陪同在旁,一起做出錯誤法治觀念的行為呢?
其次,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只要資料齊備,法院幾乎都會准許,但同時也賦予被請求的相對人,可以不用說明任何理由直接表示反對(聲明異議),因此,除銀行的消費借款求償案件外,於其他情形,其實實質效益頗為有限。所以,江醫師接到支付命令的裁定時,其實也沒什麼值得大張旗鼓高興誇耀之處。
令人訝異的是,江醫師公開對外說索賠的其中6億元,是要代位消費者求償。但所謂代位求償,依民法第242條規定,可以行使代位權的是債權人而非債務人,而且必須債務人對其他第三人有權利而怠於行使時,債權人方能代位向該第三人直接請求。以江醫師的魚鋪子販賣使用頂新黑心油製成的肉鬆給消費者的消費買賣事件而言,是消費者才有對魚鋪子求償的權利,消費者方屬債權人,江醫師的魚鋪子反而是債務人(魚鋪子對正義公司才是他們黑心油交易行為中的被害人及債權人),因此,如消費者向江醫師的魚鋪子求償,而魚鋪子無力償還,且又怠於向正義公司求償時,消費者才能主張代位求償。所以,無論如何,江醫師依法根本不可能可以替消費者「代位求償」。此外,江醫師也未舉出其所謂的6000名消費者有委託他代為向魏家及正義公司求償的證明,自然也無從「代理」求償。江醫師有聘請律師,是事先未曾徵詢?或律師未提供正確資訊?但無論屬何種情形,在在皆不可取。
最後,頂新集團果然立即對法院所核發的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此時令人不解的是,江醫師果真如當初所說那麼「有心」,不是應該立即去繳納782萬多元的裁判費,與黑心企業周旋到底嗎?怎會帶著律師跑到頂新企業總部去遞交抗議信並喊話要求黑心企業撤回異議呢?如果前去抗議或喊話,頂新就會願意撤回異議,早先他們就不會聲明異議了,甚至也根本就不至於黑心了。
江醫師的魚鋪子過去堅持新鮮、乾淨、安全的食材,令人敬佩,但此次演出這一齣10億元鬧劇,實在令人無法恭維。江醫師即是專業人士,又是名人,動見觀瞻,請勿一再為公眾做出錯誤的示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