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蒼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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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2日 星期三

環評將不再是絆腳石與橡皮圖章

本文同時刊登2016.06.22 蘋果論壇

日前某報社論以「環評不是兌現競選支票的橡皮圖章」為題,直指蔡總統擔心「五大創新產業」的政見推動,會受環評阻滯進度,而要求提高環評效率。該文進一步認為環保署是因此才將積極修改環評制度,而表示憂心。
該報過去曾多次以大篇幅為企業發聲,專題報導環評效率低落,且擁有否決權,是經濟發展、企業投資的絆腳石。如今願從另一面為環評制度「仗義直言」,認為不該淪為橡皮圖章,固然值得肯定,但該文對事件發生的時序出現錯置,以致評論內容頗有誤解,需予澄清。

首先,正因為長期以來,一方面產業界一再指責環評效率欠佳,而另一方面,環保團體與開發案周邊居民卻也持續批評環評功能不彰,筆者於總統大選前、後二次獲邀前往民進黨智庫報告環評究竟出了什麼問題與如何改進?也因而被延攬為環保署副署長。從人事消息發布迄今,筆者多次受訪,均有明白表示上述進入新政府原因與將如何修改環評制度。而修改的方向,將以落實環評篩選功能與增進審查效率,做為兩大核心目標。

至於端午連假期間,閣員分批前往總統永和住家輕鬆交換政策意見,筆者僅是檢視包括「五大創新產業」在內涉及土地利用的政見,簡略說明哪些無需環評?哪些可能需要環評?需環評者,依其預定區位土地屬性,粗估其難易程度?目的也僅是提供未來政見推動排序的評估參考因素之ㄧ,蔡總統、林院長俱無要求須特別為「五大創新產業」的政見推動,提升環評效率,該文明顯有所誤解。

環評制度引進台灣已逾20年,之所以長期被詬病,有制度性因素,也有人為因素。產業界一再要求廢除環評否決權,回歸美國原型即交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環評,以及增進效率。但自環評制度引進台灣以來,在環保署被否決(認定不應開發)的案件比例,依學者與官方統計,均約4%左右;地方政府的比例則更低,部分縣市甚至可能掛零,但20年來對會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開發案,真的如此少嗎?還是環評否決權根本僅聊備一格,何曾當過絆腳石?

用台灣法制簡約地說,美國原型是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開發申請案,「評估如予許可」,將會對環境造成如何的影響?以作為機關決策參考因素之一。引進台灣時,由於當時的立法委員不信任主導經濟建設的政府部門會願為環境保護把關,才改為台灣特有現制-集中至環保署「審查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如何之影響?至於開發行為對環境影響的調查評估,則由開發單位委託顧問公司進行。

試問顧問公司拿人錢財,怎能不替業主設想消災?於是,在開發單位以想通過環評為前提,出錢委託顧問公司進行制度設計上需科學、客觀的調查評估,經常淪為化妝美白工作,便不足為奇。此外,台灣環評現制還有一根本性問題,環評委員、環保團體或居民都在環說書或環評報告書上打轉(審查、挑毛病與討價還價),卻根本忽略了審查對象應該是「開發行為」本身,環說書等只是輔助審查的工具,效率當然快不起來。日前與環評委員座談時,有資深委員感嘆其實他最想看到的是完整開發計畫書,而非美化後的環說書,切中時弊。

有「第三者環評確實不是好政策」大作認為環評沒有效率,是出在部分環評委員過於環保教義心態,因而建議未來應遴聘沒有成見、公正客觀的委員,但該文卻反對從源頭解決開發單位與顧問公司間共生問題,把開發行為對環境影響的「評估」,也改由顧問公司以行政助手身分協助環評主管機關進行(其實這根本不是「第三者環評」,筆者也不知何謂「第三者環評」,自由時報民意論壇6/1516接連二天刊出標題幾乎相同的文章,卻無清楚定義或來源依據),並且認為抱持支持經濟發展,只要用手段降低影響讓利大於弊,環評即應趕快通過心態的委員,才是客觀公正,其邏輯是否自相矛盾?讀者可予公評。

「第三者環評不是好政策」則更對司法審查提出質疑,認為司法完全缺乏環保專業,不該越俎代庖對環評實質審查,讓枝節的法律程序,凌駕整體的環境實質正義,造成環評缺乏效率。筆者懷疑其曾否詳讀相關司法環評判決,乃至曾否參與環評審查?以致有此嚴重誤解。筆者實際參與眾多環評訴訟所歸納的結論,司法僅是從法治國家基本法制原則-環評主管機關有無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得出專業判斷結論的過程、依據與心證說理是否具體明確?從未凌駕環評主管機關而直接介入環保專業的審查。而且民主國家三權分立憲政體制,司法本即有權已判決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此乃為避免再走上行政專擅乃至獨裁老路的制衡設計,豈能輕廢?


總之,經濟發展的目的,應該是要讓人民過得好。而好與不好,時至今日,其判準早已包括有沒有安全無毒的食品、乾淨的空氣、充足潔淨的水資源以及健康的身體,應無疑義。而以上項目,也正是環境保護的核心目標,可見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本應殊途同歸,在殊途部分,爭議的化解,環境基本法第3條是最高判準原則。未來環評的修改,也將以此為原則,落實制度功能與增進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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