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蒼茫

Example 10 - Another Advanced Example

  • 對於一個涉及拆除323戶,影響近半千餘人口(近半是高齡老人)的建設計畫,任何有民主素養、人權法治觀念的政治人物,絕對會謹慎再謹慎、傾聽再傾聽

  • 環境永續

    政府拼經濟的腦袋最需要創新!如果連央行都僅能提出靠救房市或設立石化產業專區救經濟的方案,是否意味著整個政府(高層政務官)都已黔驢技窮,應該換腦袋當家了?

2013年4月10日 星期三

再談文林苑案中誰是弱勢

難得我的部落格文章《誰是弱勢?-兼談北市府兩面手法與媒體自甘墮落》(下稱拙文),有這麼多人閱讀與留言(其中頗多重複留言),感謝之餘,茲再針對部分讀者留言問題,進一步澄清說明如下:


一、拙文已借郭冠均與陳虹穎大作,具體指出不管是同意或反對都更,市民在都更過程永遠是「制度上的弱勢者」、「權力關係上的弱勢者」,其權益能否受到維護,端看都更實施者(建商)有無良心與市政府是否中立公允?而在文林苑都更案,2戶王家也好,36戶同意戶也好,不僅都是弱勢者,也都是徹底的輸家。這也是作者一再指出「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的原因。可惜同意戶始終盛氣凌人,迄今仍不問是非皂白,一再謾罵指責王家、聯盟與本人,實令人難再抱以同情。
二、本人無法苟同黃文的原因,是黃樹仁以分化的手法,刻意在同為弱勢者的36戶同意戶與2戶王家間又製造出強、弱勢的階級區分,而且顛倒是非地將僅2戶的王家列為強勢的「利益集團」,而36戶的同意戶卻認為是最弱勢的族群。並依此論述基礎合理化其分化王家與外部聲援者(包括聯盟與自動自發的學生)的伎倆。本人相信黃樹仁一定沒去調查過所以也不知道這36戶同意戶究竟包括哪些成員?如果黃樹仁稍加查證一下,他會發現經營郭元益喜餅家族企業的後代子孫並曾任北市府議會副議長的郭石吉及其子女也是其中一戶,樂揚公司也是同意戶之一。如果他還稍有良知的話,不知會否對其區分方式感到心虛?
三、至於其他留言,故意扯上王家知不知道公聽會等等其他問題,原非拙文論述的重點,本不想回應,但既然這位「艾力克‧黃」(不知是否為黃樹仁的化名)很用力在這部分著墨,並嘗試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王家敗訴來論述王家知道公聽會卻輕忽自己權益,影射王家乃咎由自取。讓作者不得不釐清事實,以正視聽。
(一)請讀者細看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582號裁定關於此點的說法是:「都市更新程序係採取多數決,公聽會程序既僅在於聽取民眾意見,更新單元範圍內之所有權人尚不因未參與該公聽會,對其權利產生損害或重大影響。故關於公聽會期日及地點之通知,應採發信主義,只要按應受通知者之住所或居所寄發舉行公聽會之通知時,應認已生通知之效力,至於應受通知者實際有無收受該通知在所不問。」(判決書紙本第4頁第6行以下,電子檔可能不一樣),也就是說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都更的公聽會採發信主義,只要實施者有寄信通知就好,但對方有沒有收到,它不管。
(二)本人是在王家面臨強拆前夕,才接受委任,但事後也看了之前已判決確定的王家都更案行政救濟相關判決。為讓讀者有更完整的瞭解,容作者詳細說明如下:
1.     北市府核定文林苑都更案後,王家所提行政救濟,在訴願階段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事實審時均未委任律師,由王家自己打官司。由於不諳都更法律,僅以樂揚公司舉辦的公聽會未通知王家與王家建物有自己的建築線,應可排除在都更範圍外二項理由,訴請撤銷核准文林苑都更案的行政處分。敗訴後,直到要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因行政訴訟法規定必須律師強制代理,才聘請可說是目前國內最嫻熟都更法令的蔡志揚律師代提上訴,但因為最高行政法院是法律審,只審查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是否有違背法令的情形,無法再新增加其他原行政處分可能違法的爭點,所以,蔡志揚律師也難為無米之炊,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
2.     但,如果詳細審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67號判決與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582號裁定內容(包括原告王家,被告北市府,參加人樂揚公司三方的主張與法院判決王家敗訴理由)可知,樂揚公司明知道王家目前實際居住在文林苑都更案範圍內的士林區前街地址,但樂揚公司第一次寄錯地址(少了巷),第二次則故意將公聽會通知寄到他們位於萬華區西園路的戶籍地址,因此,才會有除王國雄外,其他王廣樹、王清泉與王治平三人因招領逾期而沒收到通知、沒去參加公聽會的情形(作者認為縱然去參加公聽會,也改變不了結果,因為都更案的多數決制度遊戲先天對居民不公,無論主動同意與否,他們都是制度上的弱勢者,此部分論述有興趣的讀者,請參閱部落格所po作者等人代王家撰寫的釋憲聲請書)。至於王國雄有收受樂揚公司通知的簽名,則與其過去一向的簽名字跡明顯不符;此外,後來在訴訟過程中,樂揚公司嚐試提出疑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蓋章簽收的回執聯(因為提出影印本,模糊不太清楚)但王家的戶籍所在地乃舊式二樓獨棟建築,並無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竟會由幽靈管委會蓋章簽收,更有玄機。究竟是誰在弄鬼,讓讀者自己去想像,作者不再多言。
3.     即使有上述疑點,因行政法院認為都更案公聽會的通知,只採發信主義,所以只要樂揚公司寄了通知即可,法院便認為不管有無送達,上述疑點即無再深究之必要。更何況一般不懂都更法律的人,既使收到都更公聽會的通知,也未必知道它的意義以及它對自己家園財產的影響,如果再加上為維持生計的工作需要,因而沒去參加公聽會,乃是人之常情,豈應苛責?但無論如何,此與艾力克‧黃(Eric Huang)刻意形塑成王家知道公聽會卻不去參加維護爭取自己權益,所以不值得同情(如前所述,本人認為縱使去參加了,以當時的氛圍,仍然改變不了會被強迫納入都更的命運)的狀況,實有天壤之別。
作者衷心請黃樹仁去讀一讀薩依德的「知識份子論」(麥田出版,201110月),這是他應該具備卻最欠缺的特質。其他有興趣的讀者,也不妨去讀一讀,作者極力推薦!

15 則留言:

Eric Huang 提到...

我不是黃樹人,
我的疑問是,都更受害者聯盟號召抗爭的懶人包和媒體發言,及5億陳情書的內容,說王家“民國95年7月~98年6月15日止 ( 空窗期雙方未再接觸 )”是不是真的?

可是在都更八月拆王家的訪談報導,王家人陳述"96年2月9日時,接獲「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公聽會」通知書,要求他們出席公聽會,對權利變換結果表示意見。",都更案再2年的98年6月才通過。依照文林苑都更時間表,計劃概要和範圍未過審核,為何不提出反對?

Eric Huang 提到...

其實目前再談當初抗爭的正當性已經沒有意義,

我之前發言提醒都更受害者聯盟,不要以不實的言論操弄,否則會傷害社會運動,看看目前支持度的低落,不就是操弄的後果嗎?:

“王家的抗爭,如果早發生在都更申請期間,才有正當性,而聯盟提供背離真相的資訊,更讓抗爭的正當性降低。
社會運動,訴求社會支持時,必須是“真相”,不可以操弄,否則,社會對事件抱著錯誤的印象,如何看到問題的核心,如何判斷是非,更糟的是,社會運動的公信力消失,淪落為權力鬥爭罷了,這是社會運動的極大不幸。

社會運動需真相來引起共鳴,持續關心,觸發行動,操弄,照成一時的熱潮,真相浮現後,熱潮消退,訴求被質疑,公信力消失,運動還能持續嗎?”

http://www.facebook.com/TAVUR.tw/posts/473278792690547?comment_id=5881294&offset=100&total_comments=209

Eric Huang 提到...

詹律師,請教一個問題,在都更受害者聯盟的網誌上的文章:
0816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回應士林「文林苑」都市更新案 聲明稿
2011年8月16日20:44 由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網誌)
文字敘述:
樂揚分走2363.58坪、車位38個→現在價值一坪65萬,車位250萬=16億3132.7萬

請問建商樂揚在2009年已經以均價一坪47萬預售完的屋子,可以在民國2011年再以一坪65萬賣一次嗎?而參照天下雜誌的文林苑報導的資料,2009年的車位約200萬。

您對於聯盟以不實的資料誇大建商的獲利的看法如何?

Eric Huang 提到...

而且就網路上看到資料,王家接到的掛號信件,不止您文中提到的那幾分,你可以再確認一下。
http://issuu.com/harukicast/docs/20120504144938977?mode=window&backgroundColor#222222

KatieC 提到...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KatieC 提到...

Eric Huang,

針對你的五個問題,許多部分是衝著都更受害者聯盟散布資料是否具公信力而來,我想就聯盟一員身分,回答並對你提出些令我感覺詭異不解的地方。

1. 都更受害者聯盟號召抗爭的懶人包和媒體發言,及5億陳情書的內容,說王家“民國95年7月~98年6月15日止 ( 空窗期雙方未再接觸 )”是不是真的?

「雙方並未再接觸」此一說法,我回頭查看了聯盟一年前撰寫的懶人包,原文應該是這句:「...這兩年間,王家連一次公聽會、審議都沒參加,更不知道文林苑都更預售屋,是怎麼如火如荼地在半年間100%完銷。在毫不知情也從未同意的狀況下,王家合法土地已經被建設公司賣掉了!!...」

原文礙於篇幅解釋不夠清楚,此處針對你提的疑點,說明我們所知的狀況:

1) 14號王家的所有權人三兄弟,在樂揚登門拜訪至正式收到都更處公文前,從頭到尾只認知是個一般合建案,也以一般合建案的方式回絕就認為沒什麼大問題了(這以您接觸過都更案經驗來看也知道,就算王家強拆事件爆發,仍然有一堆人搞不清楚都更與合建有什麼差別)。
您可能質疑:王廣樹的兒子王耀德分明念建築的,怎麼可以說不懂!? 問題是:事情還沒火燒屁股道強制拆除前,答應「合不合建」此事主事者是王家三兄弟,他們家族主事者當初並未與晚輩討論、家中晚輩們的確沒有越權多嘴的機會(這在很多較秉持傳統價值的家庭裡,的確也是多見不怪的事)。

2) 從你們提供的照片中,顯示王家十八號王家駿曾出席過一次公聽會場面。但是,您也要摸摸自己的良心回答:公聽會提供的說明,一般人除了「那所以我會分到幾坪」以外,都能聽得懂其他說明嗎?都市更新所涉及的複雜度與門檻及高,未經逐步共同了解制度、解說分析利弊的討論過程(日本就採長期舉辦「考慮會」的制度,讓公眾認知水平逐漸拉近),根本不可能說知情同意。就此標準來看,還有王家駿告訴我們的:「他去那邊晃了一遭,也沒簽名,聽不懂台上在講什麼,就離開了」,我們是認為:就算是十八號也是不知情的。Eric Huang,請問得到「咱這邊要作『都更』」,「都更」兩字,還有「一坪換X坪」這兩個訊息,就能叫做知情嗎?你去買保險時,是否認為只要知道一年繳多少保費?可回收多少?就叫做對保險內容知情呢?保險如此,更何況是人住的家屋。

3) 恕我妄言,就我個人來看,同意戶們算是「不知情同意」下的受害者;過往在廣受詬病、問題百出的合建制度裡,就算合建契約交代的內容都還比一紙都市更新同意書來得清楚明白。更何況,如果這個案子是「都市更新」,不是拿容積獎勵的「住宅合建」,這些居民們理應有權利知道這個基地的狀況、還要容納多少車輛與住戶、巷道怎麼拓寬、公共管線與設施受到的影響、其他鄰居對這設計的意見(例如郭石吉在公聽會中就對其消防安全與交通量堵塞問題提出建言)。而不是把每個人塞到自利的角落,只管我自己家換到幾坪,實踐「拆你家、換我家」的邏輯。為著這些苦等回家的已簽約住戶著想,如果透過一次又一次比較公開的對等協商,讓社區彼此重新肯認對方的存在,共同解決彼此問題,我相信會比怪罪某一被孤立的個人或家庭「為什麼不及時喊冤」、「為什麼你騙大家說你不知情」還要有正面助益。

KatieC 提到...

2."96年2月9日時,接獲「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公聽會」通知書,要求他們出席公聽會,對權利變換結果表示意見。",都更案再2年的98年6月才通過。依照文林苑都更時間表,計劃概要和範圍未過審核,為何不提出反對?

同前面已回覆的,並且對照你提供的樂揚建設懶人包來看,有一個疑點:在〈八月拆王家〉報導中,王廣樹提到了96.2.9公聽會通知書,不過樂揚建設懶人包第29頁,其實並沒有列出這個通知。再者,就算依照該懶人包,所有總結的資訊是:王家十八號王家駿、王國雄有簽收過,或是王家高齡八十幾歲奶奶王楊玉美有簽收過;但的確也幫王家證實了:王家十四號的確從未簽收過。

您提了三個問題,全都環繞在王家究竟〈知不知情〉。「知不知情」一事不應含糊帶過,藉此矇騙世人:你所謂的「知不知情」,包含哪些項目?
1) 知道附近要都更?
2)知道自家劃入都更範圍?
3) 有收到通知信?
4)知道每次公聽會與審議會舉辦時間?
5) 知道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劃書內容?
6) 知道只需要簽都更同意書就等同於參與都更,無須私下簽署合建契約?

試問你願意進一步細分上述六個知情同意的項目來衡量文林苑每一個住戶的知情程度嗎?

你不能將一紙建設公司來函當成是玉皇大帝聖旨,要人民接旨後還得細看。

一封私人建商的通知信效力與對相對人產生的權利約束,不該是這樣的。

這也是為什麼涉及人民居住權益與財產權益變動之類的內容,輕率採發信主義實在不妥。

KatieC 提到...

最後一點(再占詹律師版面),您提出「對於聯盟以不實的資料誇大建商的獲利的看法如何」?

一般市民或公民團體對於這種建商獲利的估算,當然只能粗糙靠市價推估,無法精算。況且,每一個都更案的參與民眾,實際上都搞不清楚實際銷售狀況與會計查核結果。自然搞不清楚﹝都市更新「權利再分配」箇中奧妙。

既然您對建商實際獲利狀況瞭若指掌,是不是請您提供實際的獲利狀況(而不是那本假的權利變換核定版計畫書上的),讓大家更能夠了解真象呢?

Eric Huang 提到...

在你們聯盟的網誌刊登說是“:台北市政府府都新字第09830575300號核定版”,請問這個核定版有一坪65萬噸數字嗎? 既然你說當然只能粗糙靠市價推估,怎麼可以說是市府核定版。

在你們的2011年的網誌中,
地主的分配你們使用2009的房價少於一坪40萬,車位少於200萬計算,事實事實房價該用2011年一坪65萬,車位250萬計算。
而建商2009年的已經預售的房價是均價是一坪47萬,車位200萬,你們卻用一坪65萬,車位47萬。

你們這是在扭曲數字,不是不懂,不然,為何地主的房價你們會用2009年的少於42萬的數字。

提醒你們,你們懶人包的資料,貼出的2億陳情書,每坪計算才53萬.....

這個問題去年就看到有網友在你們的FB不斷提醒,請問經過快一年的時間,你們有去查證過資料正不正確嗎?還是資料正不正確毫不在乎?


以下是你們的原文:

• 本案更新後價值19億35,322,222元
• 本案更新後面積4113.03坪,車位93部
• 地主實際分配權利價值8億73 ,997,570元
• 地主實際分配坪數1749.45坪、車位45個
• 樂揚分走2363.58坪、車位38個→現在價值一坪65萬,車位250萬=16億3132.7萬
• 樂揚審定成本8億63,294,685元加管理費2億0,372,093元,共計10億67014778元
• 可超賣差價獲利5億64,312,222,可超賣差價增值幅度52.88%
• 樂揚收了買屋者預售款,建案又可以貸款,依私下合約,究竟有無支付那些搬離地主的租金補貼?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府都新字第09830575300號核定版

http://www.facebook.com/notes/%E5%8F%B0%E7%81%A3%E9%83%BD%E5%B8%82%E6%9B%B4%E6%96%B0%E5%8F%97%E5%AE%B3%E8%80%85%E8%81%AF%E7%9B%9F/0816%E5%8F%B0%E7%81%A3%E9%83%BD%E5%B8%82%E6%9B%B4%E6%96%B0%E5%8F%97%E5%AE%B3%E8%80%85%E8%81%AF%E7%9B%9F%E5%9B%9E%E6%87%89%E5%A3%AB%E6%9E%97%E6%96%87%E6%9E%97%E8%8B%91%E9%83%BD%E5%B8%82%E6%9B%B4%E6%96%B0%E6%A1%88-%E8%81%B2%E6%98%8E%E7%A8%BF/218441651537018

Eric Huang 提到...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Eric Huang 提到...

@KatieC:
目前都沒有當時的白紙黑字,我們就來採用王家的說法:
你問我:
你所謂的「知不知情」,包含哪些項目?
1) 知道附近要都更?
2)知道自家劃入都更範圍?
3) 有收到通知信?
4)知道每次公聽會與審議會舉辦時間?
5) 知道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劃書內容?
6) 知道只需要簽都更同意書就等同於參與都更,無須私下簽署合建契約?

我回答你,根據王耀德先生的媒體訪談,

蘋果電子報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323/34108707
人間異語:念建築的 也保不住家
2012年03月23日 更多專欄文章
王耀德 士林文林苑王家
Q:市府強硬表明,隨時會拆你家,為何會走上今天這種局面?
A:幾年前,建商開始找我爸跟大伯談都更,那時都更很新,我剛從淡江建築研究所畢業也不懂,只知有強制性。我們家世居在此上百年,僅剩23跟25坪兩間透天厝,爸跟大伯從頭到尾都跟建商明確表明「不願合建」。我們以為跟建商講就好,根本不知要寄存證信函給都更處。

加上都更概要通過前,都更區域通過前,在都更八月拆王家的訪談報導,王廣樹先生陳述"96年2月9日時,接獲「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公聽會」通知書,要求他們出席公聽會,對權利變換結果表示意見。"

我想王家人的媒體發言,已經回答了你的問題。

Eric Huang 提到...

@KatieC:

請問在 2012-03-30 關鍵時刻的節目中,都更受害者聯盟的陳虹穎理事,說"公聽會的通知,寄到一個王家不存在的地址",,而詹律師的文中,說”則故意將公聽會通知寄到他們位於萬華區西園路的戶籍地址。“

事實上這個地址和王廣樹先生在訴狀上的地址一致。請問陳理事為何會有這種”不存在地址“的認知呢?
(參照都更八月拆王家附件的判決書http://pnn.pts.org.tw/main/2011/07/01/%E5%85%AB%E6%9C%88%E3%80%81%E9%83%BD%E6%9B%B4%E3%80%81%E6%8B%86%E7%8E%8B%E5%AE%B6%EF%BC%88%E4%B8%8A%EF%BC%89/)

KoChitMinn 提到...

「都市更新程序係採取多數決,公聽會程序既僅在於聽取民眾意見」

寫這麼清楚還看不懂,那就是你自己的問題了,誰都救不了你。

Eric Huang 提到...

@ KoChitMinn
轉貼一位網友的看法:

地主本身有不同意的權力,
反過來建商有沒有不把畸零地納入都更的權力???(起碼在台北的都更條例是沒有)
所以有人寧願讓建商製造更多的畸零地???
把本來可以利用的土地製造更多的廢地??(太貴不納入、太偏也不納入,或者用此逼迫地主來賤賣)
這樣真的就是好法???

只不過,都更案未成案前的意見可以作為法院判決時有效的依據,都更案成案后所發表的意見,就沒有這種效力了。

其或有爭議之處,但依照都更法的程序主張權利并不會使反對都更者的權益受損,相反的,會使其後的救濟程序更為有效。

都更條例的不完備之處,并不讓都更的參與者,有不遵循都更條例的合法藉口。

今天都更條例並非沒有提供不參加都更者主張自己權利的管道,

若是在利用這管道後仍無法保護你的權利,才是受害者,抗爭才合理,

如果從始至終都刻意忽略都更條例,那又那裡是都更條例的受害者呢?

Eric Huang 提到...

@KoChitMinn 你提到...
「都市更新程序係採取多數決,公聽會程序既僅在於聽取民眾意見」

不要說提反對沒用,如果目前抗爭的能量,提早在都更案通過前發作,還有都更案嗎?

你可以找實際記錄,這幾年,有爭議的都更案,都更處會通過的比例有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