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樂園塵爆事件後,內政部於6月29日緊急邀集相關單位會商,決議將依《消防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將「在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辦理體育、休閒或其他聚眾活動,噴灑可燃性微細粉末行為」,公告為「易招致火災行為」,未來非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不得為之。雖是亡羊補牢,仍欣見政府反應快速,但還能做得更多嗎?
針對此事件的報導方向,從一開始的現場慘烈情形、受傷人數,接著送醫後的各醫院急救情形、家人的傷痛慌亂、肇事者的約談偵訊,到目前熱心民眾(甚至日本友人)的愛心捐助。但對於肇禍現場救護車救援困難情形,似乎並未獲得相對重視。當天的場景是,除了送醫必經的主要幹道台61線與八里龍米路壅塞外,八仙樂園本身僅有一條狹小的聯外道路,各地火速趕來的救護車,根本沒有足夠的停車與迴旋空間,更耽擱不少傷者送醫緊急處置時間。
現行《區域計畫法》架構下的法規命令《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總編第26條規定,開發基地必須至少有2條以上連接至鄉道以上等級道路的聯外道路,其中1條至少需8公尺以上,另1條供緊急通路且路寬至少需可供消防車通行。但此一規定是2001年6月6日才增修,之前1995年3月7日公告的《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包括總編與遊樂區編皆無此規定,均僅要求1條8公尺以上聯外道路。
而八仙樂園是於1986年成立,當時甚至連上述審議規範都尚未訂定,從google的地圖看,八仙樂園似乎僅有1條可能不足8公尺寬的聯外道路。發生如此受傷人數高達500人的慘劇,外送傷患的救護之路困難重重,注定難以避免。
因為法規制訂在後,當然無須以此追究當時核准成立的主管機關之責,但政府與國人如何反省記取此次慘痛教訓?除了討論已多的醫療資源調度分配、救災指揮系統建置整合、大型場所的危險物品管制問題之外,內政部如何透過既有法令(如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35條規定:「觀光遊樂業應設置遊客安全維護及醫療急救設施,並建立緊急救難及醫療急救系統,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責成地方政府遇有眾多民眾聚集的大型室內、外活動時,要求並落實主辦單位應提具緊急應變疏散計畫?以及從救災角度思考如何將上述《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總編第26條規定,增訂溯及既往效力,同時督促地方政府全面盤查於2001年6月6日前既已開發但聯外道路不足的各種開發案件?均刻不容緩。
此事件的新聞熱度難以逾月,但傷者之痛,將是畢生。趁此輿情、民意可用,剴切呼籲內政部儘快著手增訂、修訂上述法令,並責成地方政府於最短時間內要求經營單位改善建置符合避難救災的聯外道路與基本設備。否則,新聞過後,將又原地踏步。至於環保署長魏國彥一番地方政府與民眾科學知識不足的事後諸葛甚至是傷口灑鹽的發言,只是在曝露其個人的冷血與不適任而已,請傷者與家屬當做沒此人存在,別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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