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翡翠水庫外,全國主要水庫蓄水量嚴重不足,經濟部「旱災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為確保明(2014)年上半年民生及產業用水供應所需,決議明年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及嘉南等五個農田水利會灌區第一期稻作停灌,面積達
遲至2010年起,乾旱休耕補償金,名目上才改由農地現耕人領取;如農地有租賃關係,補償金則由實際耕作的承租人領取,但地主與承租人則可以自行協議約定分配比例。實務上因為無地農民始終居於社會經濟地位的弱勢方,所以,協議的結果,補償金大部分幾乎仍由地主取走。即使真能按合理比例分配,以最佳補償條件休耕但種植綠肥而言,現階段每公頃不過85,000元,對以耕作為生的地主或農民而言,已屬杯水車薪;如再需由出租地主與實際耕作農民依比例分配,對於轉業困難、需以租耕收入為生的農民而言,更將雪上加霜。
農業有生產、生活與生態的三生價值,依農委會於2000年的一份關於水田三生價值研究報告指出,以當時的物價水準估算,每公頃每期稻作可貢獻的三生價值約有49萬元。類此評估結果,歐美日韓甚至用來做為計算給予農民生活支持或對地給付的依據。此種直接給付,與WTO所禁止會影響市場自由競爭機制的產銷價格補貼不同,歐美日韓早已行之有年,用以保護該國農業與農民。反觀台灣政府,卻完全背道而馳。
水利法第18條規定水權的優先順序,第1是民生用水,第2是農業用水,工業用水則排第4。為保障最迫切、最優先的民生用水而減供農業用水,固然依法有據。但政府看不到歐美日韓是如何重視與保護農業,反而長期重工輕農,無視糧食主權攸關國家主權,台灣目前糧食自給率嚴重偏低情形,不僅平時即一再移撥出售大量農業用水給工業使用,但帳面上仍算在農業用水,讓農業背負低產值卻高耗水的黑鍋,何況農業用水與民生、工業用水明顯不同之處,在於它在灌溉過程,會有相當比例的水(尤其水田所占比例更高達近80%)再進入自然水循環系統:蒸發、滲透(成為地下水,有研究顯示,每年農業用水經水田滲透所補注的地下水量約20億噸,相當於6座翡翠水庫的蓄水量,換算成以水庫開發原水的成本計算,效益值高達223億元)、回歸(蒸發部分遇到冷空氣再降成雨回到地面,進入另一次循環;農業尾水則回流河川)。所以,農業水權核配量大,並非等同農業即是高耗水。
近年來政府積極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鼓勵青年返鄉務農,立意良善。但如每逢乾旱,即動輒採取直接休耕停灌措施,將農業水權直接剝奪給工業,所造成農民生計受影響、農地生產環境失去照護與農業周邊設施逐漸傾頹。如此毫無保障的工作,試問青年還敢輕易返鄉務農嗎?何況,此一等同毀農(業)滅農(民),政府卻從未被完整盤查估算實際影響的範圍或金額,例如在實際有從事耕作的農地大部分皆由老農所持有的情形下,因老農體力尚難以負荷所有農耕工作,相應而生的育苗、代耕業者(代耕機器幾乎皆有貸款,僅補貼利息夠嗎?一家人生活所需的支出呢?)也會連帶受影響,如何一併考量納入補償呢?政府知道擔心產業因缺水而停工,可能導致勞工失業,那農業休耕不也會如此嗎?因此,縱然政策上決定產業優先,不是更應該妥善補償為配合政府政策而犧牲權益的農業產業鏈相關人士嗎?此外,既已決議明年第一期稻作都已大範圍休耕,同時間還有需要開放引進農業外勞人力嗎?會否自相矛盾?如仍有需要,是否即代表此一開放政策,根本非為老農,而是為農企業法人?
而無論平時用水被部分移撥或乾旱時直接被迫休耕,農民總是政府公告或通知後才知道、僅才被動接受,事先毫無置喙餘地,何來溝通可言?
兩國際人權公約施行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款規定人人均有滿足生活基本需求的權利;其第15號一般性意見也特別要求政府應保障弱勢族群的水權。除了事前的溝通外,如果現階段政府仍非優先供應產業用水不可,至少應向優先受供水產業收取一定數額的水權移轉費,再按水田的三生價值所換算的價格比例給付予實際耕作的農民及其他農業產業鏈相關人士,方能照顧其一家人基本生活需求。此外,民生用水如何開始分管回收再利用、自來水供水管線高達22%的漏水率,也均應明訂期程,逐年實施與改善。否則,如政府未記取中科四期搶水抗爭教訓,以及11 月29日選舉結果所釋出的訊息,一再因循苟且,農民與公民將被迫再次揭竿對抗此種極端向大型資本權貴傾斜的施政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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