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亦刊載於99.11.26〈蘋果日報〉論壇
本次五都大選,都市更新一直是北二都的熱門政見議題,藍綠市長候選人在不斷加碼放送之餘。他們可曾注意到,它也是一種強制剝奪人民對自己私有財產自由處分權的工具!更可怕是,它不像土地徵收,至少表面上是由公權力發動;都更的設計是容許由私人發動(目前實際上也是私人發動),透過雙重法定多數決,將未必是共有人或利害與共的其他私有土地建物一併納入都更範圍。作者擔心,五都選舉之後,當選人為落實政見,大量公辦或積極鼓勵自辦都更的結果,發生在鄉村的苗栗大埔事件,恐將難以避免搬到都市上演!
獨立蒼茫
Example 10 - Another Advanced Example
-
對於一個涉及拆除323戶,影響近半千餘人口(近半是高齡老人)的建設計畫,任何有民主素養、人權法治觀念的政治人物,絕對會謹慎再謹慎、傾聽再傾聽
-
環境永續
政府拼經濟的腦袋最需要創新!如果連央行都僅能提出靠救房市或設立石化產業專區救經濟的方案,是否意味著整個政府(高層政務官)都已黔驢技窮,應該換腦袋當家了?
2010年11月26日 星期五
2010年11月18日 星期四
國家法制高牆下實現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權利的困境──從國土規劃與環境治理談起
本文發表於99.11.15由國立東華大學原住民族發展中心主辦,「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
壹、 前言
2005年2月5日公布施行的原住民族基本法,雖然在第20條第1項明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第21條第1、2項亦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但依第20條第2項授權應制定且攸關原住民族基本法能否有效落實的「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迄今仍停留在草案階段。
2010年11月12日 星期五
民間版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完成後記
歷史上,不管是中國的改朝換代或西方國家的興亡更迭,發生原因,幾乎都是人民因生存(如飢餓、殘暴殺虐)或財產(遭橫征暴斂而流離失所)問題,忍不可忍揭竿反抗所致。近代史上有名的法國大革命,如果深入探究其發生原因,也可以發現是因為人民財產遭受不當剝奪所引起,而非言論的不自由。
2010年11月9日 星期二
訂閱:
文章 (At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