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蒼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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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於一個涉及拆除323戶,影響近半千餘人口(近半是高齡老人)的建設計畫,任何有民主素養、人權法治觀念的政治人物,絕對會謹慎再謹慎、傾聽再傾聽

  • 環境永續

    政府拼經濟的腦袋最需要創新!如果連央行都僅能提出靠救房市或設立石化產業專區救經濟的方案,是否意味著整個政府(高層政務官)都已黔驢技窮,應該換腦袋當家了?

2011年10月21日 星期五

農舍與農地都應該農用

       日前因選舉而引發農舍認定重大爭議的蘇嘉全召開記者會,宣布決定捐出其位於屏東長治鄉的農舍、農地給該鄉公所,把燙手山芋丟給鄉公所,斷尾求生。農委會陳武雄主委第一時間回應捐給鄉公所沒問題,但實際上卻是大有疑問 !

       興建農舍後的農地,如何認定有無從事農業使用?會連帶影響其農舍的合法性,此一根本性問題,並不會因為蘇嘉全捐出農舍、農地而消失,如無法徹底解決,台灣假農舍泛濫與農地非農用的問題,仍將成災。其原因正如媒體報導所呈現的,關於農舍部分,幾乎都侷限在面積是否在10%以內?是否豪華?對於另外90%農地則偏重在農作物是否一定要可供出售的經濟作物?田園造景的盆栽或植栽是否屬於農用?如此切割討論,是見樹不見林,只會治絲益棼。作者認為,要避免各說各話,莫衷一是,仍應該綜合觀察相關法律的立法本旨。

       農地無論是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規定或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法》台北市、台灣省與高雄市施行細則規定,都必須做農業使用,其中《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款針對「特定農業區」,還特定規定是指「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特別保護而劃定者。」由此可知根本不應放任建商以興建集村農舍名義染指「特定農業區」。此外,在非都市土地中,為調和、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住宅社區政策之需要,還可會同有關機關劃定「鄉村區」。而在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鄉村區、森林區與山坡地保育區在這些使用分區中,《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2、3款分別依其所在區位性質之不同,規定可以編定甲、乙、丙三種建築用地。2000年1月26日為了總統大選政策買票,而修改《農業發展條例》,全面開放持有農地資格與持有0.25公頃農地便可以興建農舍後,但卻未對上述原有甲、乙、丙三種建築用地做配套盤查、檢討,正式開啟農舍泛濫的造災立法。

       其次,《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與《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規定,具備興建農舍的申請人資格,是限年滿20歲或未滿20歲但已結婚且尚無自用農舍的自然人農民。因為興建農舍的目的是為了擁有與自用,法律容許其興建農舍的原因,也是因為基於其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第2目)且供農民自用,則興建完成後,因各別原因而移轉 (如被拍賣或持有5年以上而出售) 的對象,也必須是符合上述資格條件的自然人農民。唯有如此,才能杜絕農舍浮濫興建的另一道後門,而且也是法律解釋上當然之理。鄉公所是一基層自治團體的機關,既然不具有興建農舍的資格,又豈能接受捐贈而擁有農舍?其實內政部與農委會分別在2009年10月26日與2007年2月13日各有一份函令解釋(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050813號與農水保字第0961848111號)也都認為農舍信託的受託人或農舍被拍賣的投標人資格都必須符合申請人的條件,可資佐證。

       再者,如果其農舍與農地並非供農業使用,捐贈之後,違法情形也不會因此變為合法。《農業發展條例》關於農業用地的定義,無論2000年1月26日大修前或後的第3條規定,都包括供作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的文字與《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農牧用地是供農牧生產及其設施使用意旨一致。依此規定,可以導出農舍本身可以是農業用地的用途項目之一,也就是說只要符合建築面積比例、高度、樓地板面積、無其他自用農舍等其他條件規定,興建農舍,也屬於農地農用的一種,但前提必須是「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輔佐設施。因為農舍用地最多僅能使用該筆農地的10%,另外90%仍須維持農業使用,加上農舍必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可見該90%農地有關農業經營使用是主,10%的農舍是從。參酌內政部2010年6月22日內授營中字第0990119276號函所檢附的會議紀錄,記載農委會水保局曾提出書面說明:「『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居住兼具放置農機具之需求,以便利農事工作,與一般家居為主之住宅性質不同。」,更可以佐證農舍應該是依附於農地為農業生產所存在的從屬設施。

       現有假農舍,最常出現的現象與藉口,是其在農地有盆栽、植栽或魚池等,一般農牧用地固然可以容許做苗圃或造林,養殖用地也應可以有魚池,但是否實際從事農業、苗圃或造林的經營,單從「經營或植栽密度」,便很容易判斷,如果僅是非常「扶疏」的盆栽或植栽,用意只是烘襯該「農舍」的田園山水景觀,誰主誰從?是否真正從事農業使用?個案判斷,都可以一目瞭然。

       因此呼籲政府應立即從「是否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與「10%農舍與其他90%應農業經營使用的農地間的主從關係」兩大項目研訂有無農地農用的判斷標準,以此做為照妖鏡,全台一照,現有遍及全台農舍的真假,立即無所遁形。蘇嘉全、李慶安翻版的政客趙麗雲、立委鍾紹和、高雄市議長許崑源與國策顧問林源朗等人的農舍,當然都是違法的假農舍。

       為了國家長遠的糧食安全,請與管理農舍有關農委會與內政部主管機關拿出魄力,好好整頓,別再政治盤算或置身事外 !


3 則留言:

BG 提到...

您的文章把這次政治化了的農舍指回它正當應該被討論的範圍內
讀了很清楚,也不會在被那些政治口水氣到
謝謝

有機肥之家 提到...

最近據農委會的官員給的一個說法:當年開放農地買賣對象限制及放寬農舍興建條件限制,最主要的因素是防止農地價格崩盤,如果農地的產出不敷成本,而農地又沒人要,屆時農民將一無所有。
緣此,修改”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趨於嚴格,對農民毫無益處。

獨立蒼茫 提到...

農民最關心的應該是農產(猶如企業產品)收入,而非農地(公司或工廠本身)價格的漲落,政府這種錯誤心態正是造成都會人民(非農民)大量購買農地興建渡假別墅(假農舍)的緣由。農產品尤其是糧食部分,是餵養人類生存的基本需求,所以,政府為了政權,都不會放任糧價上漲;其他經濟性作物,常常也是歉收時價漲,豐收時價賤,所以以小農體制為主的台灣農民幾乎很難從農產收入致富,甚至難以維生,久而久之,年輕人自然不願返鄉務農。簡單的說,那是政府沒有讓農業有前途,讓農民有保障。台灣政府為了調撥農業用水,拼命給休耕補助,卻不願引進歐、美、日、韓行之有年且不違WTO規範的直接給付制度(包括生活支付給付與對地給付),才造成現今窘境。您所引述的農委會官員的說法,在全球人口已突破70億,糧食危機一再出現的現今(最近這次會從泰國大水漫延開來),恐怕是不願面對現實的推諉之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