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濕地是全球三大生態系統之一,可以蓄水防洪、涵養水源、淨化水質、以及維護生物多樣性,因此世界先進國家都頗為重視濕地的保護。台灣是一狹長多高山的海島地形,又有北迴歸線從南部穿越,因而氣候多變,降雨量豐沛溪流多,加上先民水稻耕作型態,造就台灣內陸淡水濕地與濱海濕地數量與面積比例頗為龐大。然而從中國敗退來台的國民政府,即使最後不得已在台灣落地生根,卻仍本著大陸思維來治理台灣,因此長期以來引導台灣國土利用規範的區域計畫與都市計畫,只有陸域而無海域概念。雖然近年來政府與學界喊出「海洋台灣」,但實質上仍留於空談。也因為此種心態作祟,政府以及大型企業集團長期對濕地性質與功能有著嚴重誤解,認為那是荒蕪之地,應善加開發利用。隨著社會與經濟之發展,地狹人稠的台灣,大規模將濕地陸化開發更是屢見不鮮,因而造成濕地範圍大幅縮小或快速零碎化,使整體生活環境惡化、生態資源枯竭。值此全球極端化氣候型態,如何重新認識濕地、「明智利用」濕地,穩定生態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實為當前台灣國土規劃與海岸管理最重要的課題。
過去台灣並無相關法制直接針對「濕地」的保護與管理加以規範,僅間接地於其他相關法規中附帶保護規範,使得濕地的保護與管理受到相當侷限,難以解決濕地遭受不當利用或快速流失之問題,顯與國際濕地保護趨勢相悖。直到2013年6月濕地保育法三讀通過,同年7月3日公告,才踏出與聯合國濕地保護重新接軌的第一步。
本文先就台灣過去法律進行分析與檢討,釐清過去法規對於濕地保護的不足、濕地保護的重要議題,其次介紹國際間濕地保護的趨勢與做法,就值得參考之處提出適合我國體制的方案,最後再就經民間與政府多次折衝後整合的濕地保育法,簡介其有關濕地重要議題的回應立法內容,以及未來如何就不足之處繼續充實完善我國濕地保護法制,提出檢討與建議。
關鍵字:濕地、濕地保護、拉姆薩公約、生態資源補償、環境基本法、濕地保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