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聲請書由林政佑、翁國彥、陸詩薇(以上為主要撰寫人)與詹順貴共同撰寫
壹、 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一、
現行都更條例第22條多數決機制有違憲與違反經社文公約之虞:
現行都市更新條例(下稱「都更條例」)第22條容許興辦都市更新事業時,只需經過更新單元範圍內一定財產權比例的多數決,即可由私人自行選擇一定的單元範圍,將其範圍內所有權人的土地與房屋劃入,導致不同意更新住戶的財產權行使自由完全遭到剝奪,出現不具公共利益即可限制人民財產權之情事,與憲法第23條及第15條財產權保護的意旨有違,亦不符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下稱「經社文公約」)第11條第1款所保障之適足住屋權。
二、 現行都更條例欠缺妥適救濟機制,違背憲法及兩公約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承上,現行都更條例對於遭多數決機制遭強制納入者,並未提供如同法第32條針對權利價值不服之異議機制,更新事業計畫核定通過後,亦無通知或教示救濟機制,顯然欠缺正當法律程序,與我國憲法及經社文公約第4號、第7號一般性意見相違。
三、 現行都更條例第36條強制拆遷機制,違反憲法及兩公約比例原則之要求:
現行都更條例第36條,於上述欠缺正當法律程序之多數決機制下,容許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對於不願配合拆除遷移的土地改良物,可限期自行拆遷;逾期仍不為,即可由實施者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代為拆遷。此等規範模式,顯非最小侵害手段,違背憲法第22條與經社文公約第7號一般性意見之比例原則,亦應有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等違憲疑慮,須透過違憲審查制度予以釐清,以為本院日後修訂法律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