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同時刊載於2014.04.28自由時報之自由論壇
繼世界衛生組織後,又再度有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於其官方網頁上將台灣列為中國的一省。遇此情形,馬政府除非經立法委員或媒體揭露,否則一向裝做若無其事。而更誇張的是,如意外有外國官方機構於官方公開文書明白直接承認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一般公民勢必欣喜若狂,偏偏馬政府明知此事,卻刻意要求低調保密!
事件緣由是我國國防部軍購局(Procurement Bureau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 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ce - Taiwan)與新加坡科技公司(Strategic Technologies Private
Limited -ST)發生交易糾紛,ST在星國起訴並獲得勝訴的缺席判決,隨即到法國請求法院頒發「執行裁定」(exequatur),俾便對台灣政府在法國的資產為執行。
由於我國與法國沒有正式的外交關係,加上適逢今年三月間中國習進平主席又造訪法國,中法兩國大肆慶祝建交五十周年,政治關係更加緊密。因此,起先ST公司在法國進行執行裁定程序十分順利,應送達文書透過法國外交部送交「台北法國在台協會」(Institut français de Taipei),直接寄給國防部。但依法國民事訴訟法第684條第二款關於訴訟文書對外國政府、其駐法國的外交人員或享有不受法院管轄特權人士的送達程序規定,其書狀必須先送交給檢察機構,由其轉交司法部,透過外交部循外交途徑(par voie diplomatique)為送達,除非歐盟指令或國際條約另有其他送達途徑規定。依此規定,很顯然「法國在台協會」不得直接對中華民國國防部送達。
此事件上訴到法國最高法院法律審後,在台灣學生佔領台灣最高民意機構立法院的隔天(3月19日 ),法國最高法院做出了本件判決(公告的網址為: http://www.juricaf.org/arret/FRANCE-COURDECASSATION-20140319-1120312] ),內容共七頁,撤銷原判決並宣告「法國在台協會」的送達行為無效,理由簡單地說,乃認定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所以文書應循外交途徑送達。其內容摘譯如下:『儘管台灣國沒有被法國承認,並不妨礙文書透過有主權、又獨立的台灣外交部送達,且執行送達本件的「法國在台協會」在這個國家扮演大使館的角色,就其送達竟然使用簡單的掛號送交台灣國防部顯然違背了主權(國)的要求與國際禮儀。在主權(國)的要求與國際禮儀下,涉及對外國文書的送達事件皆應透過外交途徑,向對等的主權機構送達。既然本件違背此一規則,該文書送達行為無效。 』
至於何謂「外交途徑送達」的內容,該判決說明如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84條第二款規定,文書對外國或享有不受法院管轄特權受益者的送達係指由檢察機構,透過司法部的居間,以達到外交途徑送達之目的;宣示本件通知無效的理由,是因為該文書不是由收件國的外交部所轉交。事實審法官的判決已違反民事訴訟法第684條規定,也違背了權能分立的原則。…』
此一判決等同宣告法國承認台灣是「事實上」(de facto)的國家,對我國國家機構的文書送達,須向對等的主權機構(即外交部對外交部),循國際法的「外交途徑」進行送達。面對法國最高法院用法律審的判決肯認台灣是個事實上的主權獨立國家,除了讓處處打壓台灣的中國難堪外,會不會也讓「外交休克」的馬政府不知所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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