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主筆者為顏榕律師,本人主要為提供意見及修改。
近年因社會運動引起之刑事案件不計其數,而近來媒體報導參與318運動中幾名常見之社會運動者,大多亦高度參與社會運動,如大埔案、文 林苑、國光石化、反媒體壟斷等活動中均常見其身影,其後續恐怕也將面臨刑事訴追,筆者於協助社運當事人處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些許心得分享。
近年因社會運動引起之刑事案件不計其數,而近來媒體報導參與318運動中幾名常見之社會運動者,大多亦高度參與社會運動,如大埔案、
在苗栗縣政府強拆大埔4戶後,引發高度爭議,抗議群眾更是喊出「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的口號,並且如影隨形在各處進行抗議活動,其中引發楊儒門及其友人至總統府前潑漆表示抗議一案,北檢以就公眾議題有高度保障言論自由之必要,作出不起訴處分;
同樣因抗議苗栗縣政府強拆大埔4戶,群眾闖進行政院丟擲水漆球一案,台灣農村陣線成員被警方移送,但北檢以未有強暴脅迫等理由,亦作出不起訴處分;
再者,徐世榮 教授 為向總統馬英九表達抗議苗栗縣政府強拆而跑向總統車隊,後被警方攔阻坐在地上遭抬走後,竟遭大同分局以「妨害公務」及「妨害公眾交通往來危險」罪名移送檢察署,後士林地檢以無強暴脅迫及壅塞交通之行為,予不起訴處分;
而第一件占領政府機關之818占領內政部活動,甚至迄今尚未有進一步偵查作為。又北市府幫
於上開案件中,當事人或有為表明抗議決心而坦率說明一切行為,或有合法行使緘默權,但不論如何,筆者認為基於辯護人之立場,除尊重當事人參與社會運動之意見外,亦應告知當事人面臨刑事訴訟程序之所有風險,盡辯護人之責在法律程序上攻擊防禦,特別是刑事案件有其特殊性,在與共同被告及其律師間之聯繫上,更是有利益衝突及律師倫理的考量,利弊得失均應明確告知當事人。筆者始終認為,辯護人最重要也是唯一應該考量的,是案件當事人的最佳利益,角色及分際之釐清,或許更是善盡辯護人職責最重要之前提。
318運動過程中,有數百名律師表示願意義務提供法律協助,筆者至為感佩,也樂見有更多律師投入公益的行列,在此提供協助處理社會運動刑案之些許心得,希望有拋磚引玉之用。
因人民抗議政府施政之社會運動所產生之刑事案件,在這幾年裡在台灣快速增加,原因不言而喻,除上面所談的抗議苗栗縣政府強拆大埔4戶、抗議文 林苑建商強拆士林王家所引發之案件外,其實還有反對苑裡風車引發的強制罪案件等。這些抗爭活動誠如前大法官許玉秀所言:本質上均有人民與政府、財團等自始力量不對等的問題,參與刑事程序的有權決定者,究竟是要透過刑事程序減少社會對立(如上開之不起訴處分),抑或是將所有可能符合法文 義之行為均加以處罰,使自始不對等的力量更加不對等,或許更是現代台灣司法者不能迴避、也無從迴避的問題。
這要好好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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