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刊載於2014.07.14自由時報之〈自由共和國〉,此為完整版內容。
去年曾有一則以「霸占山海」為標題的豪宅廣告,雖然是訴求景觀,但也反應出財團建商心態。日前自由時報率先揭發的宜蘭大溪蜜月灣地區開發計畫,依其環評報告書所載,107.4公頃 的開發基地,包含開發單位在內的私有土地僅占43%,反觀包含山坡地上的森林區、海岸沙灘以及26.51公頃 的近岸海域等公有土地竟高達57%,顯然又是一樁典型以小吃大、霸占山海美景的吞噬公共財遊戲。
此開發計畫內容主要包括住宅區、別墅區、旅館區、森林與海濱遊憩區等,除非已購買基地內的住宅、別墅,否則一般人必須入宿高級旅館或購買入園門票方能入內。於是其環境影響評估有條件通過的結論被要求:「本開發案不得阻礙民眾對海岸之公共通行權與親水權」,開發業者無法接受,回函指稱:「『供一般民眾自由通行,並有親水空間,不宜有任何障礙空間。』乙段,礙難照辦。」並提起行政訴訟。最後雖然敗訴確定,但迄今仍不放棄爭取擁有專屬沙灘海域,目前僅剩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做開發許可的最後把關審查。
有人批評蜜月灣案是台東美麗灣案翻版,但後者不過企圖獨占海岸沙灘,前者竟連近岸海域也想獨吞,顯有過之。諷刺的是,開發業者以「博愛」為企業名稱,卻反其道行事。
中華民國政府兵敗來台,長期戒嚴加上大陸治國思維(相較於海洋國家而言,非單指對岸大陸),一直嚴格管制海岸線。雖然因禍得福,曾經很長一段時間讓台灣保有美麗天然海岸,卻也因而忽略了海岸與海洋的重要與研究。解嚴之後,因經濟發展之需,人口密集的西部,天然海岸快速消失且嚴重污染。依內政部去年10月公告的全國區域計畫所載,台灣本島天然海岸已低於45%,應嚴加保護。此時能保護的,實際上僅剩東北角到花東的天然海岸。
其實,遠在1930年制定的土地法第14條早有明定一些具有高度公共性或公益性的土地不得私有,而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排名第一,其意涵即在標立國家公共財應由全民共享,以及保障民眾的公共通行權與親水權。
可惜的是,海島台灣喊出海洋國家已逾15年,翻開官方最新版國土計畫法草案,仍是充滿陸域思維。雖然國土四大功能分區中海洋資源地區,但依其定義,不過是範圍狹隘的保護區概念,遇有開發需要,仍可以被檢討變更,此外,即無專有條文加以著墨。究其緣由,國土計畫法草案主要仍是承襲土地開發許可制度概念而設計擬定,對海域領土鮮有想像,過去曾被批評根本是「國土開發法」。
至於甫經行政院會通過的新版海岸法草案,雖有明文保障公共通行權與公共水域之使用,但僅以近岸海域為規範對象,似乎刻意排除海岸部分,而且只要端出重要產業發展理由,仍可加以剝奪。此外,除非經劃設公告為海岸保護區或防護區,開發門檻較高外,其他天然海岸均仍可輕易被開發。而且縱使為一級保護區,只要以浮濫且漫無標準的國家重大建設為名,仍可隨時透過變更其保護計畫而使之淪陷,也未脫過去「海岸開發法」之譏。
台灣地狹人稠、土地珍稀,加上金權政治與裙帶資本主義橫行,為方便具裙帶關係的財團可肆無忌憚圈搶私有農地與山海美景公共財,上述以開發優先思維導向的國土計畫法與海岸法,僅因稍增開發門檻,即遭橫加阻撓,以致歷經十餘年迄今無法立法通過,即不足為奇。
近年來內政部與各地方政府迭遭監察院糾正指出,國土規劃無序,都市計畫與徵收浮濫,國有土地遭派系權貴與財團蠶食鯨吞(如苗栗大埔案、桃園航空城與新店美河市案),絕非無的放矢。蜜月灣案中,國有財產局將其所管包括未登錄土地與近岸海域在內共44.76公頃土地,交由業者獨占開發為供私益使用的住宅、別墅與旅館,試問有創造如何之公共利益,需國有財產局與其他公有財產管理機關租售公有土地加以協助?抑或根本是一樁道地非法圖利私人業者的不當開發案?廉政署近來出擊幾件漂亮案件,此案是否也請盡快調查?業者尚未取得開發許可,即無信賴保護之適用,做為最後把關的東北角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是否也應堅守法治,駁回其開發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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