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作者為陳彥君律師
本文章2013.09.11刊登在天下雜誌『獨立評論@天下讀者投書』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52/article/594
本文章2013.09.11刊登在天下雜誌『獨立評論@天下讀者投書』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52/article/594
筆者因為承辦此案,不得不對何謂學術自由?其與言論自由有無的差異?做一番研究。我們知道學術研究,有其一定的研究方法與論證規範,不管是文、法、理、工、醫,大部分學術研究是針對過去已發生的重大事件或現象探究其發生原因、尋找解決方法或給予未來對策建議(另有相當比率的科技發明或理論、公式發明)。以上述莊 教授的研究過程到得出研究結果而言,如何用法院傳統審理誹謗罪或妨害名譽損害賠償的二分法硬套:被告的言論何者是事實陳述?何者是意見表達或評論?不僅非常困難,而且反而會忽略學術研究的本質。蓋從莊 教授一系列資料蒐集統計、最適推估模式的選定、參數設定、調整與控制、到得出模擬推估結果並將其發表的過程,其最核心的價值在於『客觀』。如何將之區分歸類何者為事實陳述?何者為意見表達?尤其就像所有流行病學公共衛生研究,此類研究目的均在於找出原因或可能的事實,所有研究實驗過程的校調,亦均希望研究結果極盡可能地貼近事實。因此,縱使最後階段的研究成果論文發表,研究學者也必須客觀地依據其研究成果來發表,此與一般頗為主觀的意見表達或評論(尤其一些政論名嘴漫無邊際的尖酸刻薄評論)仍有明顯不同。簡而言之,學術研究是以客觀的態度與研究方法嚐試找出事實或最接近事實的成果,再據此進一步研究分析,提出解決方案或對策,法院在審理此種告學術研究成果發表涉有誹謗或妨害名譽侵權的訴訟時,是否應該予以區別並更加審慎?
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0號、第450號解釋理由均指出「憲法第11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以保障學術自由為目的,…免於國家權力干預之學術自由,其保障範圍並應延伸至其他重要學術活動,舉凡與探討學問,發現真理有關者,諸如研究動機之形成,計畫之提出,研究人員之組成,預算之籌措分配,研究成果之發表,非但應受保障並得分享社會資源之供應。」法律學者李惠宗 教授亦指出:「學術自由的發展,是人類理性要求免於受到國家權力壓抑的發展史。進步至現代,學術自由不只是用以對抗國家公權力而已,而是應該進一步發揮對社會共同體的關懷,形成社會的良知,對於不良的企業經營者,亦具有針砭的作用。…國家機關不得以行政高權加以干預,社會各界及企業,亦僅能以學術性觀點提出論辯。」再證諸德國《大學綱要法》第三條規定:「研究自由包括研究主題的擬定、內容的選擇、研究方法的決定等過程,並包括研究成果的發表。」以及英國1988年的《教育法》將『學術自由』定義為「在法律範圍保障內的自由,用以質疑與檢驗普遍沿襲的見解,提出不受歡迎的見解,而不受威脅。」所謂不受威脅,尤其指不受學術圈外不具學術批判能力之人的威脅或干預。由此可見基於學術研究的專業獨立性及其本身即帶有考察與批判的特質,保障學術自由已是具普世價值的法理。
誠如莊 教授得悉判決結果後所言,目前環工系研究生做研究寫論文,就研究對象工廠只敢用代號表示,不願直接指名道姓;此外,除台大詹長權 教授外,其他非受台塑委託研究的學者,也紛紛迴避針對六輕污染的研究。也就是說勇於對抗大財團的莊 教授雖然贏了訴訟,但台塑透過策略性訴訟手段,實際上也一定程度達到其想製造的「寒蟬效應」。台塑集團對社會環境可能造成許多負面影響,自然是許多領域學者專家所關注研究的絕佳對象。企業就學者研究成果如對其不利,應先虛心檢討,若確有其事,自應提出具體改進方案,以善盡社會責任;若認為並無學者研究所指涉情形,則可提出學術研究或數據加以辯駁,方是「真理越辯越明」的學術自由真諦。莊 教授說他領國家薪俸,自應做有益全民的研究並予公開,以回饋國家社會。台塑集團卻以民刑事訴訟提告,企圖透過漫長訴訟程序加以折騰,使其身心俱疲,不啻宣示台塑集團無法容忍社會上發表對其不利的意見。此種現象絕非一個自由民主憲政國家所應允許,雖然已形成寒蟬效應,但如果我們逆來順受,得來不易的台灣民主憲政基石,將會快速崩解。因此,不只雲林縣民,全民皆應勇敢站出來加以譴責。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