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台灣記協陳曉宜理事長在自由時報A20(台北都會焦點)《台北筆記》專欄所寫《王家有義務回應社會期待》一文(下稱陳文)的立論觀點,頗不以為然,而且評論依據的基礎事實亦有錯誤,必須加以澄清駁斥。
我們長期從事各種領域的社會公共議題,不管是否因而成為公眾人物,所作所為固然必須接受社會公評,但文林苑的王家,原本僅是近300萬台北市民中再平凡不過的幾名小市民,而且是都更制度下的受害者,大法官會議的第709號釋憲文也指出了都更條例若干條文違憲(至於第36條的代拆規定,因判決尚未確定,所以不受理而未做出解釋,但有部分市府官員不要臉,一再刻意誤導說成大法官認為第36條的代拆規定沒有違憲),而北市府強拆王家後,引起社會輿論軒然大波,台北市的都更因而停擺,但這是迄今台北市士林區地政事務所的土地、建築改良物登記謄本仍舊登記他們是土地與建築物所有權人卻被掃地出門的王家的錯或該承擔的責任嗎?陳文所指王家『有義務』回應社會期待,請問此義務如何導出?相較於握有公權力卻向經濟的強勢者建商傾斜的北市府與建商,為何『回應社會期待』是小市民王家的義務,而非始作俑者的建商與北市府的義務?說穿了,這種邏輯與價值觀不過又是建立在『犧牲小我(小市民),完成大我(台北市政府、建商)』的封建心態!而出自台灣記協陳理事長之手,則更令人失望。
此外,陳文認為王家原址屬早年合法違建,更不知依據為何?為何沒有查證,可以如此信口雌黃?二戶王家的土地分別是士林區陽明段一小段801地號與803地號。建築物也都是合法申請建築且在謄本上登記有案領有所有權狀的合法建築物,何來屬早期違建之說?其中楊嬸婆家(18號)是1993新建、1994年完成登記,建號:是士林區陽明段一小段11076建號(包含1、2樓);王廣樹家(14號)1974年興建登記,其登記之建號為同地段10474(1樓)、10475(2樓)建號。題外話,縱如陳文所言,既然是早期合法違建,也已屬民法、行政機關與司法實務所承認的合法財產權,為何不能享有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資格?
至於是否有越界建築問題?有親身經歷地政測量實務的人,對此想必會有很深感受,現今公務員的訓練不足,同一件界址糾紛,不管測量幾次,常常每次結果都不同,讓人無所適從。而18號王家的原建築物如果最後確定真有小部分是越界建築,王家也不會貪求不屬於自己的非分之財,但僅僅想保有屬於自己僅有安身立命的家園,從未主動想影響、妨礙他人,曾幾何時,在號稱是民主法治國家的台灣,只因成為他人俎上肉卻不願委曲求全,因而妨礙他人的最大利益與政治前途,也變成是錯的?甚至千夫所指、罪大惡極?
可以用金錢補償,就能忽視民主法治的根本、可以為所欲為嗎?這不正是我們最反彈的新自由主義主張去管制化後,讓他們可以藉打著自由競爭口號,卻在資源不對稱下形塑對其有利的不公平競爭環境的作法嗎?我們可以接受嗎?要縱容嗎?
2013年4月18日北市府的「協商小組平台」會議中協商小組也與三方,共同討論出三點原則,就是以「合法原則」、「公平合理原則」及「社會成本最小化原則」作為後續進行初步建議方案形成的依據。市府新聞稿並指出:文林苑協商小組自102年4月8日正式成立以來,已召開過10次會議,其間多次邀請各方協談並瞭解訴求,協商小組秉持專業素養,基於合法、公平合理及社會成本最小化等三大原則進行方案評估,並提出具體可行方案與同意戶、王家及實施者等三方協談。
回覆刪除只要台北市政府出面,將本案的既有審定核准總容積,挪出一部份王家原來貢獻的坪數容積,將王家在王家原地或旁邊一點(需王家同意)重建一樣大小的房子,建商沒有損失已售出的預售屋坪數利益,同意戶分回的房子也是完全一樣坪數,只需要台北市成立文林苑專案小組,協調北市各相關部門,如總統馬英九關切,世界麵包冠軍師傅吳寶春想唸EMBA受阻,教育制度鬆綁,教育部火速修法。難道郝龍斌不能學學黨主席馬英九,都更制度鬆綁,台北市府火速修法(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即可將本案順利解決了,還需要一直這樣吵吵鬧鬧嗎?市府優柔寡斷、推三阻四的遲遲不決,又怎能夠讓被市府強拆的王家心服呢?
不過現在我覺得關鍵還是在郝龍斌,看他有沒有這個勇氣與智慧,針對司法院大法官已經做出的709號釋憲這個力量,去借力使力。其實郝龍斌 他可以這樣說:因為都市更新條例三項行政程序,大法官已經確實認定違憲,因此去年市府在內政部公文行政怠惰要求下的強拆是有行政瑕疵,但是仍是依照當時法律行政,所以郝龍斌以專案審核通過文林苑都更變更設計案,這樣不是市府有台階下,社會各方面都可以原諒郝市府的補救措施,不是嗎?
因此王家原地或旁邊一點,依原始『陽明山管理局』核准之舊房屋建照、使用執照做翻修、整建,依據的是郝龍斌以專案審核通過之建築執照,文林苑其他住戶、預購戶、建商房屋分配坪數不變,趕緊『專案』核准都更變更設計,文林苑下個月就可以開工興建,這樣不是五全其美嗎? 他選總統才有希望啊! 不是嗎? 郝市長?這樣不是符合「合法原則」嘛! 這樣不是符合「公平合理原則」嘛!這樣不是符合「社會成本最小化原則」嘛! 不是嗎? 郝市長?
協商小組也與三方應該把眼光看遠! 最近台北市羅斯福路三段、汀州路一帶「中正晏京」都更案近來推出,晏京建設董事長林晏弘為什麼能夠整合住戶到100%同意呢? 為什麼不需要郝龍斌強拆呢? 為什麼不會說住戶沒有建築線提不出畸零地重建方案? 為什麼建商從未咒罵住戶呢?為什麼不會說住戶私下跟他們開口要2億? 為什麼不會招待媒體大喊不再碰都更案呢? 為什麼建商不去製造住戶間對立仇恨呢? 為什麼晏京建設董事長林晏弘遇不到釘子戶呢?為什麼晏京建設董事長林晏弘不怨歎政府的公權力不彰呢? 大家看到董事長林晏弘的智慧了嗎? udn房市情報 - 區域情報 - 北台灣 - 汀州路老屋都更 房價翻倍 http://money.udn.com/house/storypage.jsp?f_ART_ID=291184#reply_list#ixzz2V2tKQ02E
「小生意旨在得利,大生意旨在得人。」賺快錢的商家,本只有100元,卻硬是要槓桿到5000元;賺慢錢的商家,100元的本,只花了20元,卻能存上80元。兩種賺錢方式,因為思考模式的迥然不同,在商業邏輯上產生的化學變化與質變就更大不相同了。
賺慢錢的人,重視的是得人為先,獲利次之;賺快錢的人,一心追求的卻是利潤極大化。但是把賺快錢與賺慢錢的人放在時間的長河裡拉長來看,最終你會發現,原來,賺慢錢的人,因為不追求賺最多,反而最終賺最多,他們可以把單一產品做到最極致最好,他們的菜單或許永遠都不換,但是他們就是有辦法讓顧客對老店死忠,他們對專業的堅持,從來不跟著流行趨勢而汰換經營的態度。
賺慢錢的人,其實就是把職人精神發揮到極致的人。即使是小店,也要堅持把小店達人精神做到最極致,他們把武功練到最上乘的境界,讓客人自動被吸引上門,而且死忠。《30》雜誌 2012年7月號 第095期
不過,2013年5月27日 –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一個都更案要成功,要天時、地利、人和均到位。」華固建設董事長鍾榮昌說,每個人有不同的考量,如果彼此間沒有共識 . . . ?
郝市長,內政部早有公函:本條例第55條及第56條並明定監督及管理機制,有關所詢事項,係屬個案實務執行認定事項,請參依上開規定秉權責自行卓處。台北市當然可以自行依據地方自治依法秉權責自行卓處。臺北市副市長張金鶚您不會沒有聽過吧?
發布日期:2012-09-28
內政部101.9.28台內營字第1010314308號函
關於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變更實施進度執行疑義乙案?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5416&Itemid=114
發布日期:2001-05-01
內政部90.5.1台內營字第九○八三四四四號令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於實施容積率管制前申請並取得建造執照,擬增加基地面積辦理變更設計案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7186&Itemid=114
Fonsi Chen 您好:
回覆刪除贊同您的說法。文林苑案僵局能否解決,端看北市府的心態而已。一直以來,只要是政府想做的,或對財團或權貴有利的,政府都會排除萬難(包括修法如會計法)或以「突破法令」的方式(例如馬英九在北纜案,請參本人部落格文章〈北投纜車─從山下站到山上站串起一車車弊端〉),去達成目的。但對於弱勢平民百姓,就會酷吏般端出「依法行政」,而且「法」也任由他們恣意做符合自己的立場的解釋。
以下轉貼都更受害者聯盟研究員陳虹穎小姐的說明:
一、王家為何不願再上平台?
起初張金鶚副市長就任之際,社會各界對於張副市長屢次在自己的書中提到的法院外協商作為都更爭議解方,頗有高度期待。
不過,協商平台發展至今,王家身在其中,或我們作為旁觀者,都已經看透了協商平台的本質:說穿了是以不承認市府有錯為原則,用金錢補償達成和解。
不過,一般大眾或置身其中的媒體記者可能忘了追問:
這樣的方案,究竟跟王家遭遇強拆前,五次協調會的作用有何差異?
強拆前,北市府與實施者意圖用錢解決,王家拒絕接受。
強拆後,王家的堅持、一路打到釋憲結果出來,也為社會大眾爭得了證明都更過程「不符正當法律程序」之背書。
那麼,我們試想一種最糟的動機:市民團體與聲援者果真是被"王家"利用來抬槓談價錢好了,那麼對王家最好的懲罰,就是讓"王家"的發財夢落空,不是嗎?
如果協商平台的立場真的是公正客觀,作用真的是要導正視聽,那麼委請專家委員們提出一個「把王家排除於都更範圍外」、「容積獎勵一毛都吃不到」的方案,有何困難?這不是站在中立第三方最能測試各方心意與立場真假的方式嗎?
再者,協商平台現在是承認一樁恐怕影響周邊交通、消防安全的「私人合建案」叫做都更案。
所以對於王廣樹屢次指出開發案恐怕造成消防公共安全問題,是刻意擱置不管。
二、問題真的卡在「原地無法重建」嗎?
如果試著耙梳關於官方對於「原地重建可行性」的說法,就可以清楚知道:簽約的同意戶與公關公司在操作的「王家無建築線」是個假議題。我試著舉例如下,再來先說明技術性的謊言是什麼。
1.2013/04/18-- 苦勞網報導
『同意戶自救會成員謝春嬌仍然難以接受,她質疑「原地重建有可能嗎?」她說,要變更計畫、大家都同意,程序就不知道要跑多久,「到時候又跑一個王家出來怎麼辦?」』
「張金鶚說,像是「原地重建」,是一個可能的方案,不過提出來後,要進行仔細的評估,之後不會只有一個方案,還會再產生另外的方案,一個個評估過可行性之後,再提出來」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73770
2.2012年6月6日--中國時報
「樂揚建設委託律師許献進表示,日前與同意戶開會,列出各種原地重建王家的可能性,但在場代表都不同意。」
原於中國時報的網址已被移除http://news.chinatimes.com/domestic/11050615/112012060600271.html
http://tw.myblog.yahoo.com/nicecasio/article?mid=4730
3.2012年6月2日--MyGoNews
文末倒數第三段「不過,同意戶和律師都明確表示,要同意戶同意變更是不可能的事,可能性是「零」」
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01216/%E6%96%87%E6%9E%97%E8%8B%91%E7%88%AD%E8%AD%B0%E6%9C%AA%E5%81%9C%20%E5%90%8C%E6%84%8F%E6%88%B6%E8%88%87%E6%A8%82%E6%8F%9A%E6%8B%92%E7%B5%95%E8%AE%8A%E6%9B%B4%E8%A8%AD%E8%A8%88
4.2012-05-12 公視新聞網
「建商首度鬆口願意試試看,是要變更設計,或是將王家劃開到都更單元外,但不管哪種方法,文林苑都更案等於要重新來,還要取得所有都更戶的同意,同意戶擔心,一旦變更設計,回家之路,會變得更遙遠。」
http://web.pts.org.tw/php/news/pts_news/detail.php?NEENO=209995
52012年5月3日--自由時報
「鑑於文林苑案王家房地未臨建築線,導致諸多執行上的爭議與困難,營建署長葉世文則表示,考慮加入都市計畫手段,採取位移方式來強化土地利用,以整棟房子遷移方式來使其臨建築線,未來可獨立開發,則都更案也可以進行,不受拒都更戶的影響。」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may/3/today-e4.htm
以上觀諸各方,針對王家有無重建的可行性,同意戶與建商原本執著於兩點:
1.「王家已無建築線」-->此一說法其實不攻自破
2.「同意戶擔憂回家之路遙遙無期」-->早在發生強拆悲劇之前,及時變更設計,大概如今也都差不多動工到一半了。
況且,市府-建商-同意戶-王家四方之間,並非互為負責的關係。
已經簽約的同意戶因為延遲交屋而產生的損失,此係建商的責任。
另一方面,審理過程中,因建商送案資料,造成的審查疏失,未查清楚建商送件的是未開闢的計畫道路,還涉及徵收問題,這是建商執行疏失與市府監督疏失。
拆後,技術上不願意走專案審理、加快腳步,此係市府的責任。
如今這一切社會責任,卻要求被迫拆遷的當事人來解決,或要求當事人以金錢接納市府與建商一切錯誤,期待司法能還予公道,無非是緣木求魚了。
三、關於「王家無建築線、無法原地重建」的技術性謊言
先前王家無建築線的說法,來自建商與市府(詳下方新聞)。
不過,一般大眾不清楚的是:畸零地定義是指一宗素地,不是指已經蓋好、領好建照使照的房子。
詳參《台南市畸零地使用管理規則》
第七條 基地面積畸零狹小者,非經補足所缺深度及寬度,不得建築。但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一、鄰接地為道路、水溝、永久性空地、軍事設施或公共設施用地。
二、鄰接土地業已建築完成不能合併建築使用。
三、因地形上之障礙不能合併使用。
前項第二款所稱業已建築完成,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
二、中華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
三、在該地區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建築完成之原有建築物。
四、現況為加強磚造、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鐵)造之建築物。
換句話說,王家在市府介入強拆前,根本沒有畸零地問題。
但是強拆之後,協商平台卻不追究前因後果,要王家以加入都更(其實是合建),來承擔市府、建商對世人公然說謊的後果。
上面第二點我也說明了,在強拆後,集中出現在2012.5-6的報導中,可以看出:市府、建商紛紛改口坦承,當初變更設計是有可能的,只是同意戶不會同意。
而同意戶的考量也很簡單:我不管你王家怎麼樣,不要影響到我回家權益就可以。此處所謂的「回家權益」反映在兩件事上:
1.坪數不得受影響 2.完工時程不得再拖延
但是針對第一點,應該是市府為賦予行政計畫之計畫擔保責任,監督簽約雙方之間的責任義務關係不損及住戶權益即可。
第二點,完工時程的部分,早就是強拆前變更設計即可解決的事,如今怕拖延,那就由市府開專案審議處理,不用等排隊,這對這麼大一個案子、這些加入都更的居民來說,也是加快行政作業應有的補償。
先前我們曾多方去拜訪與市府方面有合作經驗的建築師與建築師公會成員,他們雖不便具名,也很明確跟我們指出:
「指定建築線本來就是台北市政府的責任了,把人家房子搞成畸零地,再合併基地指定回來就好了,到底有什麼難的?」
關於無建築線無法重建的說法相關資料,謹供參考:
強拆後:2012.5.3 大紀元時報
「樂揚建設代理律師許獻進表示,針對王家提出原地重建訴求,因涉及畸零地和建築法規定,王家原址無建築線,無法自建,由於涉及法令層面太多,難以協助。都發局長丁育群表示,王家兩塊基地建築線,其中一處建築線鄰接捷運交通用地,依法規定須寬3.5公尺,但建築線寬度和平均深度都不及,需依一定程序再做確認處理。」
http://www.epochtimes.com/b5/12/5/3/n3580630.htm
北市府新聞稿:
「4.不同意戶所有之土地為陽明段1小段801、80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商業區,其平均深度不足15公尺,不符第一種商業區法定平均深度之規定,非與鄰地合併補足或整理後不得建築。此外,其基地所臨接面前道路寬度均不足3.5公尺,亦不符「臺北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申請指定建築線之規定,故無法單獨申請建築。」
http://www.uro.taipei.gov.tw/ct.asp?xItem=22032317&ctNode=12856&mp=118011
--> 問題是,沒有強拆行為,就不存在著重新單獨申請建築的問題。
協商平台為何過程不公開、不透明?如果真是誠意檢討事情因果關係、以及未來此一開發案的外部性影響,那麼他們不至於需要繼續這種閉門會議的形式。